雙方因發生口角而動手,導致對方一級輕傷,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時間 2021-05-06 19:20:24

1樓:當不了店小二

傷情已出來是一級,說明法醫鑑定已經有明確結果。那麼也就說明這個案件已刑事立案,失去了立案前調解和解的最佳時期。接下來就要考慮刑事和解賠償以及賠償後的書面諒解書爭取今後判決的從輕或者適用緩刑的情況。

當然和解賠償量力而行吧,不然花大價錢也不見得一定緩,還要因此而欠債就得不償失了。

2樓:簫韶九成

毆打對方導致對方輕傷一級,涉嫌故意傷害。解決方法最好和解,調解,刑事和解。

1.和解

雙方均為報案,走的是民事程式,這時候最好私下和解,貴方已經涉嫌犯罪,一旦刑事司法程式啟動,吃虧的只能是貴方。

2.調解

調解是在公安機關組織下進行的一種程式,不能叫這總程式為司法程式,因為刑事司法程式中並未規定這個程式的效力和地位,但是這個程式因為刑事程式還未完全展開,所以對方對自己的權利認知還很模糊,在這個時候調解,一般整個程式犯罪嫌疑人都不會被拘留或者逮捕,在檢察階段也比較容易獲得更好的結果。

3.刑事和解

這個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式,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書,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乙個人,司法程式中不能階段的不能稱呼),有可能會免訴或適用緩刑。

3樓:合肥律師蘇義飛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的,涉嫌故意傷害罪,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事項: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別殘忍手段。

4樓:袁長倫律師

打架致人輕傷一級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刑事和解的,賠償數額不受限制。

取得刑事諒解書的,能夠從寬處罰,有爭取緩刑的可能性。

雙方打架,對方先動手,導致雙方均為輕傷,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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