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夫妻買房,寫乙個人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只屬於乙個人?

時間 2021-05-31 21:28:38

1樓:范思瑤

我建議你還是寫兩個人的名,大不了寫明雙方的份額吧。雖然這樣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實際操作中如果房產證只有乙個人的名字,那個人是能乙個人把房子賣了的。你想想,都隱瞞配偶賣房了這肯定是急用啊,錢可能就過了個手。

這時你發現了要離婚,就只能變成配偶欠你錢了,欠錢有多難拿回來不用我說了吧。

2樓:任麗麗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買房,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只登記在一人名下,在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也是被認定為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的。

3樓:法妞問答

婚後夫妻買房,寫乙個人的名字,只要沒有兩位事先的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樓:周律師

如果沒有夫妻財產協議,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寫乙個人的名字不影響。但是一方私自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第三人並完成過戶的話,第三人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5樓:楊帥

從時間節點上看,婚後夫妻買房視為夫妻共同的合意,應為夫妻共同共有,只寫一人的名字並不影響夫妻共同共有,但夫妻雙方還籤了協議約定歸登記方所有的,那就是乙個人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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