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權威性有多大,有什麼可以動搖法律的權威?

時間 2021-05-31 18:42:56

1樓:沈捷

刑訊逼供這明顯是個例子,不多說了。

就提一下:

有什麼能夠動搖法律的權威性呢?

法律本身就設定了如何動搖法律權威性。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

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八)在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區域性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緊急狀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等

其他類似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這些都是對特定情形、特定地區進行適用的法律,原理上就是動搖了原法律的權威。

實際上,根據法律的「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基本原理,法律的權威就會被其自身所替代(產生新的權威)。

回到題目的例子,在特定情形下是否可以刑訊逼供,這就要看這種特定情形是否已經事先被法律所規定。

2樓:

我覺得法律的權威性跟刑訊逼供並沒有邏輯聯絡。

因為兩者都出自於乙個本源,那就是成本。

如果法律不能平衡社會運轉的成本,以至於全社會揹負無法承擔的壓力,法律自然無法存活。

而道德同樣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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