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老律師都勸新律師不要碰遺囑?

時間 2021-05-06 04:28:15

1樓:公尺蘭之心

這麼說吧,準確的說是,家事案件都少做。

倒不是說,家事案件低人一等,或者說家事案件本身有什麼問題。而是因為,家事案件的問題上,有一句自古以來的至理名言,清官難斷家務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婆媳關係、兄弟姐妹關係、配偶關係等一連串的問題,搞得家事案件往往法律問題少,世事人情問題多,且很難說解決的很好很徹底。

離婚離得很舒服很徹底的,非常少見;分家析產以後,兄弟姐妹還有來往的,少之又少;父母死後,因為繼承問題發生爭執,更是很多50後、60後面臨的實際社會問題。正因為如此,遺囑見證,對於律師來說,將有著很多不確定性。

一是不見得收得到多少錢,因為公證的存在,所以律師見證很難超過公證收費;二是當事人意思是否清楚、意識是否清醒、智商是否正常,這些問題都是律師法律水準之外的其他能力,而這個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三是即便收到費、也有能力判斷當事人有民事能力,但這不等於就解決了問題,該鬧的還是要鬧,講理的走法律途徑撤銷遺囑,不講理的天天睡你律所門口,你咋辦?

所以,家事案件也是乙個很好的案件方向,所需的法律功底、技巧、能力還相對比較少,入門容易。但背後的人情世故的關節可能更深,人生閱歷的把握可能更難,這一點恰恰是老律師能夠看到看透,而很多新律師,特別是小女生律師看不到的地方。

2樓:

因為律師不能增強遺囑的效力,於法無依。

遺囑的形式包括

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除了公證遺囑出公證處,其他遺囑律師參與,跟你去路上隨錶找個路人參與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一模一樣的,律師搞毛線遺囑啊……

3樓:今天也要努力丫

所裡乙個剛執業的新律師碰到過,值班時接到的遺囑見證的case,然後就歡喜的接了下來,還讓我幫他做個見證人。

然後和別人聊起來的時候,發現以前去值班的律師遇到過不少這種案子,但是基本都拒絕了,為什麼呢?一、手續麻煩且缺少相關的明確指導規定。比如讓你現在給別人做個遺囑見證,需要什麼走審核手續清楚嗎?

準備什麼材料了解嗎?

二、風險高、有隱患。遺囑見證這種型別的案子往往都是幾十年後才用到遺囑,萬一某步沒有走好,親屬們拿不到財產,那麼他們就會要求律所和見證律師一起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律所大多都不喜歡這種的,鬼知道別人做的好不好,萬一把自己連帶進去,動不動就是成百上千萬的賠償。(這也解釋了第一點中手續麻煩的原因,所裡一般會把控的很嚴格)

三、收益比太低了。真的太低了,見證就萬八千塊錢,但是遺囑涉及的財產正常來說都幾百萬上千萬了,你做一千次,只出一次問題,那前面999次的全都搭進去了,而且剛開始做的話出錯率高的多,往往就沒後面那999次了。

4樓:安好

現在公證處對於遺囑見證是收費標準,一般是400/件,試問,就這收費,實際到公證員手裡的錢能有多少,公證處哪有動力給你做遺囑見證。如此,當下找公證處做遺囑見證就面臨以下問題:不上門提供服務,對財產證明材料的要求極高,尤其是後者。

比方說,老人的房子遇拆遷,預計要分下來的房子可能五年內都下不了房本,你覺得,拿著拆遷協議,選房通知書之類的去找公證處辦遺囑見證人家能給你做嗎?現實中,公證處基本只認房本,造假難度大後果嚴重,相應公證處要承擔的風險就小一些。

再來看律師見證,收費幾十上百倍於前者,但經常到來的客戶就是公證處不給做才漏下來的業務。那你說,這項業務是不是就天然存在風險。

律師做見證,首先是老人的行為能力,嚴謹點需要去醫院神內開證明,再看表達能力,還要查明財產狀況。比方說老伴去世的,有沒有留下遺囑,有沒有進行法定繼承,光聽老人或者老人的準繼承人口述?有的戶口本都沒,是不是得跑轄區派出所調親屬關係證明,沒房本的是不是還得查房屋產權狀況。

可見,想要做乙個完整嚴謹的遺囑見證一點也不輕鬆,跑斷腿可能也只能得到可能大概之類的結論,風險依舊存在,有這功夫,夠跑兩個簡單案子了。已有多份判決直指這項業務的風險。因律師工作失誤造成見證業務的委託人由遺囑繼承人淪為法定繼承人甚至是路人,相應財產利益的差額部分由律所買單,再最終由律師買單。

絕大多數業務,最多也就是退全部律師費,遺囑見證可就說不准了,律師執業保險光免賠就20萬,風險和收益不對等的業務自然就不願意做啊。如果收費能有所提高,願意承擔風險的律師也大有人在。現實中也確實有律師在見證中只做真實意願的見證,把風險甩給委託人,互相理解吧。

5樓:電銷卡之神

現在公證處對於遺囑見證是收費標準,一般是400/件,試問,就這收費,實際到公證員手裡的錢能有多少,公證處哪有動力給你做遺囑見證。

自書遺囑,可以不要見證人。《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要有見證人,而自書遺囑沒有規定要有見證人,即沒有見證人的自書遺囑也是有效的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此,當下找公證處做遺囑見證就面臨以下問題:不上門提供服務,對財產證明材料的要求極高,尤其是後者。

比方說,老人的房子遇拆遷,預計要分下來的房子可能五年內都下不了房本,你覺得,拿著拆遷協議,選房通知書之類的去找公證處辦遺囑見證人家能給你做嗎?

現實中,公證處基本只認房本,造假難度大後果嚴重,相應公證處要承擔的風險就小一些。

再來看律師見證,收費幾十上百倍於前者,但經常到來的客戶就是公證處不給做才漏下來的業務。那你說,這項業務是不是就天然存在風險。

律師做見證,首先是老人的行為能力,嚴謹點需要去醫院神內開證明,再看表達能力,還要查明財產狀況。比方說老伴去世的,有沒有留下遺囑,有沒有進行法定繼承,光聽老人或者老人的準繼承人口述?有的戶口本都沒,是不是得跑轄區派出所調親屬關係證明,沒房本的是不是還得查房屋產權狀況。

可見,想要做乙個完整嚴謹的遺囑見證一點也不輕鬆,跑斷腿可能也只能得到可能大概之類的結論,風險依舊存在,有這功夫,夠跑兩個簡單案子了。

已有多份判決直指這項業務的風險。因律師工作失誤造成見證業務的委託人由遺囑繼承人淪為法定繼承人甚至是路人,相應財產利益的差額部分由律所買單,再最終由律師買單。

絕大多數業務,最多也就是退全部律師費,遺囑見證可就說不准了,律師執業保險光免賠就20萬,風險和收益不對等的業務自然就不願意做啊。如果收費能有所提高,願意承擔風險的律師也大有人在。現實中也確實有律師在見證中只做真實意願的見證,把風險甩給委託人,互相理解吧。

6樓:葉珊律師

收入和風險不成正比。收的多了,當事人不願意。收的少了,卻要承擔很大的風險,沒必要。掙著賣白菜的錢,沒必要操賣白粉的心。所以我是不輕易做遺囑見證的。

7樓:張康兄律師

律師不碰見證遺囑就對了。碰了,很有可能賠個傾家蕩產!

很多律所的見證遺囑不規範,導致遺囑無效,收了幾千塊的律師費,最後賠償損失幾百萬,這都是血淋淋的教訓。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滬02民終10369號

公報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第10期出版

當事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找律師見證?

大多數情況,就是公證處不給辦的時候!

公證處為什麼不給辦?因為不符合公證遺囑條件,這個手續不齊全,那個條件不符合,公證處經歷過多少風風雨雨,這點風險判斷不出來嗎?

所以,當事人被拒絕了,但是又特別想實現某種利益,於是諮詢律師,聽說律師可以見證,就來坑律師了。

我經歷過一些要求辦理見證的,一開始聽著好像挺像模像樣,符合法律規定,沒什麼風險。我就會多問一句:為什麼不去公證遺囑?畢竟費用也不是很貴。

當事人這時候才會吞吞吐吐說實話,因為……

注意,這個省略號的內容,就是埋給律師巨大的雷!

一不小心,它就會爆!

律師,千萬別碰遺囑!

碰了,很有可能賠個傾家蕩產。

你哪怕給他寫個遺囑模版,讓他回去自己照著自書遺囑,都比見證遺囑更保險。最起碼,你安心賺個代書費,而且不用擔風險。

8樓:盧明生律師

從術業有專攻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當然也沒錯;乙個不辦民事案件的律師當然無法指導新律師(年輕律師)辦理好民事案件。

乙個專門辦理民事案件(當然民事案件領域也分若干細枝)也難以指導新律師(年輕律師)辦刑事案件,估計自己也沒把握(實事求是我也很多年沒辦刑事案件,說個一二三大致沒問題,具體解決問題、承辦案件還得轉專辦刑事案件的律師)。

所以,所謂老律師告誡新律師不碰遺囑就是個偽命題,自己都沒把握怎麼指導。但如果乙個宣稱辦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不敢接遺囑,只能說業務不精吧。遺囑訂立都沒把握,如果敢接繼承糾紛案件就是欺騙當事人了。

猶如乙個不會寫合同的律師,好意思宣稱能辦合同糾紛案件、或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嗎?

實踐中出現的遺囑訂立有誤的賠償(律所也好、公證處也罷),本就是低階的錯誤,當然要賠!

再說了,哪個領域的律師業務沒有出現被索賠、被處罰的呢?照這個邏輯,是不是律師職業就不能存在了。

9樓:上海建設工程律師

遺囑見證,必須按照標準化的SOP流程來做,你必須對這個流程熟悉。稍有不慎,遺囑無效,你可能就會有滅頂之災,遺囑無效導致當事人繼承不到的遺產,就由你來補足。

10樓:

想給老人立乙份遺囑,關於宅基地的。去公證處三次均沒有辦好。第一次需要老人到場,第二次需要材料齊全,第三次,攝影師不在。

大概:把奶奶的宅基地繼承給我。

詳細情況:

1.老人是我奶奶,爺爺去世。有三個兒子老家有三份地,前兩份地分給大爺和二大爺了(已在地上建了房子),好像還有另外的種植地在其他地方。第三份地就是老宅即爺爺奶奶住的地方。

2.從我有印象起這種劃分已經定下來了,前面因為爺爺突然去世,二大爺關於這方面有了意見。說老房子沒有我的份了。

(父親先於爺爺去世,母親帶著我改嫁)諮詢過公證處的人,說是有代位繼承權,意思是老宅需要和大爺,二大爺家等分。

3.近兩年因為老人身體不太好,想到這個方面。在奶奶屬意給我繼承的情況下,我如何才能繼承到老宅。

我考慮到難點:

1.戶口隨母親了

2.公證處的人說即使奶奶同意也只能公證一半,因為還有一半是去世爺爺的財產,不能公證。爺爺也是屬意繼承給我。但因為突然去世沒留下遺囑。

3.宅基地不能轉讓不能買賣之類的,土地資源管理局的人建議我立遺囑。說既然土地不能轉讓,你遺囑裡只提地上的房子,不提土地就可以了。

因為地隨著房子走,想當於一起了。我一竅不通,還沒去公證處問行不行。

最後希望各位幫忙,房子是我父親的,因為父親去世二大爺就來打我父親的主意,身為人子屬實意難平。和老人溝通過後想看看法律這條路能不能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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