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換票的人 到底是故意找茬還是行使公民權利?

時間 2021-05-31 04:58:55

1樓:

其實中國在鐵路工作上的很多所作所為絕對是聰明且理性的。

臥鋪換票用了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完成了很多的事情,可能有些事情的解決在開始採用的時候都沒想到。

第一,防止了坐過站,買臥鋪車的很多人需要過夜,而停車時間可能在凌晨,因此如果列車員不去叫醒他們的話,會有很多人坐過站。當然,列車員可以通過記錄的方式來叫醒旅客,但在實際操作中,是票顯眼還是手寫體顯眼?

第二,防止有人坐過區間,當然實際上這確實是方便鐵路進行管理的,不過實際上臥鋪作為稀缺資源,通過換票的方式掌握臥鋪車廂實時人數,便於資源再次利用,方法還是好的。

其實列車員並不是願意幫你換票的,無形之中增大了很多任務作量,而臥鋪的上座率又不和列車員的收入掛鉤,在短途乘坐臥鋪的情況,多數列車員僅僅選擇登記你所在臥鋪的鋪位情況,並不跟你換票。

2樓:徐歆皓

一、這個問題,是可以兩者皆有的。

從客觀上看,不同意換票是一種故意找茬。因為以車票換臥鋪證的做法,既有《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作為政策依據,也有一定的現實作用,客觀上也沒有損害乘客的權益。自己的權益沒有受到損害,而故意不配合別人的正常工作,當然可以算是一種「找茬」——沒事兒找事兒,沒事兒也要挑挑錯。

從主觀上看,不同意換票也的確可以是在行使公民權利。因為公民可以質疑部門規章的合理性,也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以實際行為表達自己的意見。

二、對這個做法的評價。

有「質疑」的態度是好的,但這個例子裡選擇的「質疑點」並不合適,理由見第三部分。

在車上不換票,不能達到「運用自己本來的權利對公共權力進行質疑和約束」的目的。甚至,作者也並未說服列車員,只能說是別人沒法在每趟車上配乙個法律顧問,在辯論上吃了虧,又沒有相應的強制措施可供制裁。

與其和列車員較勁,不如認真調研,找準鐵道部規定中確實侵害旅客權益的問題,好好寫兩篇文章呼籲。

三、該文章中存在的法律認識錯誤

1、關於車票的性質。

列車員答覆「車票是乘車憑證」並沒有錯。車票並不是「合同」的載體,而是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憑證,其作用一是證明合同成立(合同法293條),二是證明持票人可以乘車(合同法294條)。簡單說,列車客運合同並非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是載於書面合同上,而是依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而確定的。

該文章將車票僅僅視為客運合同的證明,是不對的。

2、將車票交給一方當事人是否必然不對。

既然車票是一種憑證而非合同本身,就存在合理使用憑證(包括提供給對方當事人)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地說「交給對方」就是「把合同證明交給一方當事人單方面保管」。

可以用幾個例子來說明:(1)乘客在上車前一直是單方持有車票的,列車一方並沒有這個所謂「證明合同成立的憑證」,而包括作者在內的所有人,都沒有覺得這有什麼不對。(2)加油站開出的油票,民間借貸時開出的借條,在加油/還款時自然要收回,沒人以這是「證明合同成立的憑證」為由拒不給付。

3、是否會因「單方保管憑證」而損害乘客利益,作者質疑「我憑什麼相信你」是否有道理。

該文章有意忽略的乙個重要事實是:列車一方並非單方取走車票,而是同時向乘客提供臥鋪證,且該臥鋪證的座位號與車票上的座位號完全一致。因此,這是以A憑證替換B憑證,而非將合同憑證單方面交給一方當事人。

如果在「換票」後出現車票遺失等問題,乘客不僅可以繼續乘車,也可以要求運營方提供其他憑證以用於報銷或其他用途,因此給乘客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主張賠償。

4、完全忽視了行業慣例的合理性。

該文章一開始就抱著批判「乘客們也在不假思索的服從著」的態度,這個讓我不敢苟同。對不合理的規定「司空見慣」而不覺的事確實有,但不先想想為什麼會「司空見慣」,而首先以「眾人皆醉我獨醒」的態度去看問題,一定會出現偏差。

我剛從事法律工作時,也經常覺得很多行業習慣簡直不可想像,總覺得這樣做豈不是會有很多「扯不清」的爭議。但時間久了以後,就發現很多行業慣例確實未必是最公平、最嚴謹的作法,但從全行業來講,卻往往是效率最高、交易成本最低的,實踐中也並沒有因此造成那麼多「損害一方當事人權利」的事情。以提問的例子來說:

能否通過「做記錄」等方式達到與「換票」相同的目的——是的,但這樣不如換票有效率、不易出錯。

旅客交出車票後,列車一方是否有調換、改動甚至耍賴的可能——是的,但這是極小概率事件,而且旅客有臥鋪證作為已經提交了車票的憑證。嚴格地講,你有車票在手,列車一方還是可以調換、改動、耍賴——想想你手上車票如何認定是真是假吧。

一旦列車一方故意造假,旅客只有臥鋪證是否會增加維權的難度——是的,但如前所述,這是極小概率事件,而且列車一方造假的收益明顯不高、風險明顯較大,因此造假動力明顯不足。

用乙個生活中常常遇到的現象來比喻:

「到小賣部買包香菸」這個交易,存在如下風險:

我明明給了錢,老闆非要說沒給錢;我明明給了1張100元的,老闆非要說給的是50元的。

老闆明明沒收到錢,買方卻堅稱已經給了錢。

但我們的交易習慣還是無視這些風險——我們經常先遞錢再拿煙,老闆也經常先給煙再收錢。

為嘛我們不先訂立乙份合同,雙方出示身份證,簽字摁手印,約定交貨驗收手續、收款銀行帳號,對香菸真偽作出鑑定並簽字確認,一切都做得毫無風險了,再來實施交易呢?

這不是因為大家「不假思索的服從」,也不是因為大家不懂法,而是這樣交易的整體成本最低,風險又在可接受的範圍之內。

用一句話來解釋:就是一張臥鋪車票而已,也從沒聽說鐵路部門調換、改動、耍賴讓人乘不了車的事情,那就不要把交易程式搞得太複雜了吧。

3樓:

這種人越多,這個世界越危險。很多時候,制度代表一種共識或者乙方規定的一種行為規範。並不一定要有客觀事實的支撐才能制定制度。

如果任何事情都企圖通過客觀來讓自己去認可。這種人更多的叫做憤青。

4樓:

又瘋了乙個

我沒說質疑不可以啊,你有質疑的權力,你猜我有什麼權力。質疑我質疑質疑的人你確定你在文革中就不是施暴的那一方麼 @nkAmerica

5樓:

故意找茬而且找茬之前我敢肯定背書沒看過而且看了的話應該充分理解背書最後一條的話同時也基本肯定沒看鐵路旅客運輸規程,文中絲毫沒有體現出對規程的理解而這個是他做出此舉動的唯一依據。他不是要講合約嘛自己不看合約還講毛線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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