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證期間及其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時間 2021-05-31 03:57:43

1樓:

保證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從學理上,更準確地說,應為「或有期間」。

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知乎使用者:如何理解訴訟時效制度?

(一)訴訟時效期間分類

1.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知乎使用者: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的區別?

(二)功能:督促債權人以法定方式積極行使債權

1.一般保證: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保證人)起訴、申請仲裁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須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效力

在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債權,法律效果: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對債權人保證責任消滅。

(四)長度確定

1.有約定

(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期間長度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可約定為3個月,亦可約定為5年

(2)例外兩種型別的約定,不按約定內容確定保證期間長度

①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

②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

2.未約定

(1)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包括視為沒有約定和視為約定不明),無論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均為6個月

(2)6個月起算點

①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②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的,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③債務人被宣告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計算

(五)最新修改

1.若對保證期間長度的約定屬於「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應當擬制為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

2.「視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形,其法定保證期間的長度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不再是原來的2年

(六)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1.計算規則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2.受3重時間限制

(1)保證期間

①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債權的,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②一般保證:債權人未起訴且未申請仲裁

③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①在保證期間內,若債權人依照規定的「法定方式」行使債權,則根據規定開始計算為期3年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

②開始計算後,若債權人持續3年以上未對保證人主張過權利,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保證債務雖不因此消滅,但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可主張保證債務時效期間經過的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

若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即使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尚未經過,無論主債務人是否放棄、是否行使主債務時效抗辯權,基於保證債務所具有的「內容與範圍上的從屬性」,保證人均可「援用」主債務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樓:鄭知足

之前也研究過這個問題,以為自己弄明白了,但今天看《民法典》又想到了這個問題,再次懵圈。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我們再來一起分析一下兩者之間的關係: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本條對保證期間進行了界定,保證期間存在的意義在於,督促債權人盡快行使訴權主張權利,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如果債權人沒有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或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將會導致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債權人將無權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換句話說,保證期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間。在一般保證中是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是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沒有在此期間內主張權利,將會產生保證人脫保,無權在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將享有抗辯權。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本條進一步區分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點,根據上述羅列的兩個法條,可以看出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存在先後關係的,只有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才會產生後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而且還要注意乙個問題,即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與保證期間存在重合的,也就是說在債務到期後,將會產生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計算,同時保證期間也同時計算。

不知道是否解決了大家的疑惑,如有錯誤,煩請大家指正。

3樓:陳教授

太詳細的我不講了,樓上講了很多。

說點有助於區分概念的通俗理解,僅做參考。

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還錢的時間段。

保證訴訟時效:保證人不還錢,債權人可以起訴他的期間。

關於起算點的問題,滿足條件不一樣,所以起點計算當然不一樣,但是保證的訴訟時效計算起點必定在保證期間內的。

關於兩者長短的問題,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訴訟時效則可以中斷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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