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向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是否及於其他保證人?

時間 2021-07-07 22:21:48

1樓:紅燒鯽魚

(`Δ)!不知道問的是哪一種呀,是共同保證還是混合共同擔保呢?

1.共同保證,就是數人共同保證同一債務的履行。這裡可以分為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按份共同保證以自己的約定份額為限,連帶共同保證則是每個保證人都有履行全部義務的責任,然後再向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

廣義的共同保證包含了按份共同保證,也為中國立法所採取。不同的保證人也得看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兩種保證行使的方式也不一樣,但是鑑於題主說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義務了( 皿)就按連帶保證來說吧,因為一般保證比較特別而且還有個抗辯權:

(1)按份共同保證,向誰提出效力就及於誰,如果不提出且超過保證期間,該保證人無需履行義務;

(2)連帶共同保證,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對外一致,對內按份。」因此效力及於其他保證人,履行義務的保證人享有追償權。

2.混合共同擔保,就是說同一債務上既有物的擔保也有人的保證啦。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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