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居,沒有領結婚證,分開後,財產該如何分割?

時間 2021-05-31 03:40:05

1樓:張康兄律師

同居財產分割: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判決,判決思路是:

1. 照顧無過錯方,按共同共有處理;

2. 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15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在對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處理時,除當事人能夠證明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應按雙方共同共有予以處理。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是其個人財產的,應當負舉證責任。

本律師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暗含的前提是:有登記婚姻,但是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

那麼,不存在「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情形,比如未婚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呢?法律並未予以明確,有待司法解釋進行完善。個人認為,應該參照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現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推斷一下: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零八條【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視為共同共有,否則視為按份共有。那麼問題來了,同居雙方是否屬於「家庭關係」?

我們來看民法典對於家庭成員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可見,家庭成員並不包括同居雙方。

但再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該條規定背後的邏輯可以解釋為:同居雙方可以視為「家庭關係」。既然同居雙方為「家庭關係」,根據物權法的規定,雙方財產應按「共同共有」處理。

如此,不管是「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情形的同居,還是未婚同居,均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協商,協商不成法院判決,判決思路是:

1. 照顧無過錯方,按共同共有處理;

2. 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

張康兄律師:民法典實施後,同居財產如何分割?

2樓: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1.認定

(1)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男女,同居行為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之後的,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律認定為同居關係,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2)為打擊重婚,同居關係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以後的,符合條件的,在刑法上仍可議定為事實婚姻,可因事實婚姻成立重婚罪

2.分類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雙方均無配偶而同居

3.法律效力

(1)雙方均無配偶,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3)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即屬於非婚生子女、親生子女

(4)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按照按份共有處理,一方取得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3樓:廣州離婚律師梁聰

同居關係指的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等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也可以推定為共同債權、債務。

4樓:匿藏

不存在分割,

除非是一起存款或者買車買房,

再到家私電器。

如果記得當時自己出過多少錢,就可以清楚列出來,如果不記得,可以互相平分計算,

一些小物品就不說了。

而且要不再分割還是看個人吧

我在前任家住了一年多。買了很多電器床上用品啊等等。也沒帶走。沒必要再去計畫這些了

5樓:linda

自己商量吧,總問男人愛不愛你,多愛,愛就是要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結婚,為什麼,就是要保護你,保障所有。對於男的,他就是心甘情願套牢你,至少目前,這次我認栽了的決心。就這麼簡單。

什麼未婚先孕,什麼同居分開,我覺得沒辦法走司法程式。你情我願,只能願賭服輸的規則。問不問的都沒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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