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義,應該是來阻止將要發生的,而不是事後懲罰的,你們覺得呢?

時間 2021-05-30 22:42:19

1樓:

「要發生的」如果真的被成功阻止那就不存在「事後懲罰」,而「事後懲罰」的必然是沒有被成功阻止的。

所以這就成了乙個邏輯問題,「成功阻止要發生的」和「事後懲罰」的主體並非同乙個主體,既然如此,又談何矛盾,既然沒有矛盾,那就能同時存在:法律的意義,既是為了恫嚇潛在犯罪嫌疑人以達到中止犯罪的目的,也是為了在覆水難收時懲處罪犯以維護公平和正義。

2樓:源萊氏佐田

妙法律的意義

包括所有規矩的意義

就是用刑罰暴力

來威懾你

讓你不敢犯罪

讓你遵紀守法

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安定

人民安居樂業的目的

就比如死刑

不是為了殺人

恰恰是為了死更少的人

才有死刑的存在

3樓:流淚的貓

你體驗過殺人的快感嗎?體驗過一次,第二次就更加殘忍、熟練。法律本意不僅是阻止未發生的還要避免發生後又發生的事情。犯了錯,不要妄想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因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4樓:

這裡有乙個基本邏輯問題。你提出問題之前,應要注意兩點:

1. 法律是規則,不針對具體的事情。是從很多具體事件中抽象出來的,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則,是評價對與錯、是與非的標準。針對具體事情提出的要求,那是命令。

2. 法律規範的是人的行為,而不是客觀的事物。如果一件事情的發生是因為人的行為而發生的,那還是歸結到人的行為。

如果一件事情的發生跟人的行為沒有直接關係,比如地球圍繞太陽運轉,法律就無能為力了,也必須無能為力。

所以就從規範人的行為而言,社會上存在這種現象:一些人的行為是作惡,侵害他人的利益和權利。法律針對這些現象提供了評價標準,告訴人們這種行為不該實施,如果實施了,就應得到懲罰。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法律既有事先的預防也有事後的懲罰。但這並不意味著法律是針對具體事情的,談不上法律阻止具體什麼事情發生。也就是說,如果你談的是具體的事情,你提出這種問題的基本邏輯就有問題,因為作為規則的法律與具體的事件根本就是兩件事。

你的問題大概是我這個文章裡所說的第1種邏輯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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