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為什麼不能疊加?

時間 2021-05-06 03:13:41

1樓:thinky

有趣的問題和腦洞。

假設力度相當的情況下,連續1000下=死亡。那麼,每天打10下,也就時2.4h打一下,這種打擊力度和時間,正常人在一百天後會死亡嗎?

答案是不會死的。這就意味著客觀不致死,就不能評價為「打死了人」,只能評價為「打了人」。

行為是可以疊加的,這個需要結合因果關係,具有刑法因果關係的,當然會綜合評價的。

2樓:長頸鹿

這個不叫疊加,叫數罪併罰。因為有無期徒刑和死緩判決,無期並不是真的無期,死緩也不是等兩年就斃了你,而是無期經過兩年考察期後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或二十年,死緩經過兩年考察期後可以減為無期。

如果幾項罪名疊加,則刑期有可能超過無期徒刑減刑後的刑期,而嫌疑人的每一項罪名都不能達到無期徒刑的標準。所以,只能是數罪併罰不夠三十五年的只能判決二十年,而超過三十五年的只能判決二十五年。以免造成重罪刑期反而短於輕罪刑期。

3樓:

評價罪行應當以客觀實際發生的行為來評價,不能以假想的、並未實際實施的行為來定罪。

1、首先是假定結果的問題

A每天打B10下,持續了100天。

如果B在100天的時候死了,那在有客觀的行為——每天打10次,打了100天,也有客觀的結果——死了。

那自然以行為到結果來論。

如果客觀的結果是沒死,那自然也不能假定這個人死了,然後給定個罪。

此處需要要看實際行為造成的實際後果是什麼。

這裡後面補充的「如果A一次性打B 1000下實際上可以把B打死」,這只是一種假設的情形。

如果客觀現實中發生了,自然以該結果論,如果並沒有發生,那憑什麼假設乙個後果安給行為人呢?

舉個栗子,背景設定為可以用槍的環境。

兩個人當街走來,其中乙個人把手伸到懷中拿錢包,但是另外乙個人因為剛看了一場電影,以為對方把手伸到懷中是在拿槍,於是他直接掏出槍把對方打死了。

就算不同槍,用刀也行。

如何評價?

2、其次是可能性的問題。

如果我們將問題如下設定。

每天打10次,連續100天,總計1000次。結果簡化為兩種,死或者不死。

一次性打1000次,一定死。

那麼,憑什麼來認定前者情況中,這個人究竟死還是不死?

或者說,通過後者可以推出前者的確定結果嗎?

那如果不能的話,就又憑什麼說前者的行為與後者同等呢?

3、最後是具體程度問題。

如上兩種情景中,僅僅是簡單的簡化為了數位化的情景。

此處的打到底是什麼程度的打,連續100天的和一次性的又是否完全一致呢?

以及,1000次一定死這種結果是憑什麼得到的呢?依據什麼?誰說的一定死?

再以及,連續100天的如果最後死了,那這個死與打的行為有什麼關係?如果是餓死的呢?如果是病死的呢?與連續打了這麼多天又有什麼客觀的關聯嗎?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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