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跳樓女子被砸重傷失憶,跳樓女子當場死亡,家屬從未露面,男子家屬能否要求賠償?

時間 2021-05-06 02:50:54

1樓:刑律小陳

前面的各位答主就見義勇為者要求補償的問題已經解釋的很全面了,在此不再贅述。但是實踐中有乙個問題,即負有補償義務的人是跳樓女子,其家屬並非補償義務人,但是若繼承該女子遺產的,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男子有權要求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補償義務。所以從落實補償的角度來看,男方目前最需要關注的就是女子的遺產範圍及繼承情況,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2樓:腳輕頭重

首先,救人男子作為權利受損者,自己就可以主張補償,不需要男子家屬來主張。其次,需要區分補償與賠償。最後,仍需要考慮法律適用問題。

已有回答指出了補償的法律依據問題,這裡進一步說說。補償與賠償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包含過錯評價的問題。

補償的邏輯則是不同的,是基於一種公平原則。例如,某甲緊急避險的時候使得某乙的財產受到損壞,對於緊急避險人來說法律並不做否定評價,但是考慮到某乙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基於公平的原則應當要求某甲進行一定的補償。

再如,見義勇為者自己被他人所傷,如果是賠償的思路,那麼就應該由傷人者賠償,但是如果傷人者找不到了,那麼基於公平原則,被救下來的人也應當給予一定的補償。

以上幾種情況下,補償責任主體的共同特點,在於他們都是「受益人」,而他們受益的方式都是通過被補償主體的權益受損來實現的。

基於上面的分析,首先,女子家屬是不存在賠償責任的。其次,男子有可能要求補償。

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提出補償的請求呢?民法典第182和183條都有關於補償的規定。182是緊急避險,並且補償僅適用於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險,這裡肯定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而此處要適用民法典183條,也需要做一定的法律解釋工作,主要問題在於本案中是否存在「受益人」。

男子的行為屬於183條規定的「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是沒什麼疑問的,但是順著這條規定看下去,會發現補償的責任主體是「受益人」。如果照字面意思理解,這條規定彷彿是在說,必須是成功的見義勇為行為,才可以請求被成功救助的受益人給予補償。如果從結果上看是失敗的見義勇為,被救助者並沒有因此得救,是否還存在受益人呢?

在我看來,此處的「受益人」不能從見義勇為結果的角度理解,而應當從見義勇為的動機上去理解。見義勇為者為了保護誰的利益而出手施救,誰就是「受益人」,即使沒有救助成功,也不能否認受益人的存在,否則的話會使得見義勇為者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

這樣的解釋思路,恰恰是符合補償制度指導思想、即公平原則的一種思路。補償制度本身就是為了公平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如果此處對於「受益人」的解釋是從見義勇為結果的角度進行的,就違背了公平原則,就會衝擊補償制度本身賴以成立的邏輯基礎。

因此,本案中應當認定女子雖然沒有被救活,但是仍然是男子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基於公平原則,男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女子家屬進行適當的補償。

3樓:紅日照小池

輕生女子家屬從來沒露面,說明家屬沒有人性,於是我們也知道了女子為何要輕生。

不過還是往好的方面想,或許女子從小父母雙亡呢?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

4樓:qing

法律不提倡以自己生命為代價去拯救別人,見義勇為是好事,但是見義勇為也是有限度的,這個事件的見義勇為是屬於一種「過當」行為。

況且男子被砸並不是因為女子跳樓,男子「去救人」的主觀意識在其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如果他不上前一步就不會造成其重傷的結果,因此男子行為客觀上也存在一定過錯。

女子已經死亡,且女子是成年人,其家屬沒有賠償義務。但如果其家人願意賠償是可以的,可本案中家屬未曾露面。所以只能根據民法典法條走,可以請求一定補償。

5樓:捌玖

輕生的人不要救。

14-15歲的時候因為青春期(初戀)的緣故,有過輕生的念頭。

父母知道了,很擔心我,告訴我:

母親:孩子,你還小,生命中還有很多美好的、值得期待的事情。

父親:乙個人要是打定主意做一件事情,是誰都攔不住的,你現在是個男孩,將來會是個男人,你自己的選擇,你可能後悔,可能怨天憂人,但是那並不重要,因為後果還是你自己承擔。

有溫柔,有反思。

所以,面對輕生的,該勸的勸,該講的講,講完了讓他(她)自己想,真要是自己不想活了,旁人是攔不住的,誰能攔住咬舌?誰能24小時守著?

6樓:週超超

這宋玉武以為自己會乾坤大挪移?神功未成,然後練成獨孤九劍——忘記一切招數無招勝有招……這就是個娛樂新聞,我一點都不會同情宋玉武。想要賠償?嗯,建議去找金庸留下的財團。

7樓:

沒讓你們賠。別妨礙就好了。少陰陽怪氣。

滾蛋。事實上你是誰都不認識。誰讓你們來的是要讓你們落坑。

這些人當心一點。該教訓的都替你們教訓,給的好處就拿了。事兒不給他們辦就是了。

誰動的心思,什麼人有利益相關,我不清楚嘛?罵的是賠點醫藥費走上正軌就好了。沒罵才是賠償的正主。你們別為了撈好處蹭熱度以為忠心護領導再來搞事就很好了。

上次這麼做得全栽了。為什麼自己想。我也不是故意暴露任何人。本來就是無聊隨便上上網。

我連你們是誰都不知道。

但故意做這一局的自己能不知道嗎?

8樓:Three詩睿

可尋求補償,但無法尋求賠償。

然而在民法制度下,被砸傷男子宋玉武因救助跳樓女子受傷,雖可主張權利,但該「權利」的性質僅僅只是一種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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