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需不需要雙方達成協議?

時間 2021-05-30 07:30:34

1樓:京益律師事務所

嗯嗯,很多時候解釋就是要把乙個簡單的東西複雜化。但是從上邊的解釋中肯定也可以看得出來,只要是合同,都一定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幾方達成一致意見的,不管是買賣合同、服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即便是贈與合同也需要雙方達成協議。

那麼為什麼會有這麼乙個問題呢?這就要說一下勞動合同的特殊性了。

因為其他的合同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二在勞動合同中,雖然我們也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看作是平等主體,但是在事實上,用人單位處於天然的強勢地位,勞動者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比較弱勢的(當然,用人單位村子啊違法情況除外,用人單位一旦違法,很有可能被勞動者抓住,然後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即便有一些勞動者認為不那麼同意的條款,為了這乙份工作,也是要捏著鼻子簽下來,並且還要號稱雙方是協商一致的。二在法律中,只要你不能做證明存在脅迫、欺詐等相關情形,那麼你在合同上簽字了,一般都會認為你是同意合同記載的全部條款。

2樓:放心籤電子合同

當然需要雙方達成協議。

在勞動合同裡需要確定薪資待遇,試用期間,試用期薪資標準,這些都是需要雙方達成協議的。

這一部分協議一般不是簽訂合同時確定的,而是在面試的時候口頭約定,然後體現在合同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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