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時候對周邊環境造成的破壞要不要擔責賠償?

時間 2021-05-12 19:16:15

1樓:

一、有關法條

(一)民法典181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民法典182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按照題主所說,存在兩種情形: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對大漢或壯漢是正當防衛;對高壓電線樁和配電箱之損害則是因為緊急避險。

三、無論怎麼說,無辜的第三人固然不可以因其財產遭到侵害而實施防衛(否則遭受緊急危險之人將無法避免危險),但亦無義務為之作出無償犧牲。問題在於,該等損害誰來承擔賠償?

四、無辜的第三人是否有權向可能存在的引起險情之人追償?由於引起險情之人與作出犧牲的第三人之間無直接法律關係,故不可規定由該第三人直接向引起險情之人請求賠償。

五、避險人與受益人非屬一人時,鑑於犧牲人與受益人之間亦無直接法律關係,因而,避險行為人應為賠償義務人,此亦可免去犧牲人調查受益人之成本,但若是犧牲人知悉受益人,則為了令其獲得更充分的求償機會,亦應有權向受益人求償。如此,避險行為人與受益人對犧牲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以上引自《民法總論》(朱慶育著)

六、結論: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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