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你們探視權怎麼判的,有幾天,可以帶走過夜嗎,能帶走過年嗎?

時間 2021-05-30 10:01:48

1樓:

我看你們的對話,你在這段關係中太弱勢了,如果一直這個態度不改變,法庭上一樣吃虧。法律對探視權的規定很鬆散,全靠你自己爭取的,你如果是這個被動接受他說什麼是什麼的態度,肯定判決不會有利你的。

我離婚那時候,他說讓我給孩子送去,帶著孩子的衣服用品奶粉,還必須限今日送到。我根本不搭理他。但他之所以有臉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因為婚姻中我一直弱勢,他覺得命令我幹事是應該的,但談到離婚了,他也不是我物件了,咱的態度要轉換了。

法院正在審判離婚和撫養權,我把孩子雙手給他奉上,還帶著衣服、吃的,他連最起碼的都懶得給孩子準備,我肯定是腦子壞了才會理他。

他想和孩子吃飯,那他要就孩子時間,不是孩子就他時間,他探視,咱們是配合不是伺候探視。

你心裡首先要有乙個明確的探視條件,現在就這樣要求他,他不同意那是他的事,但你的條件是底線你要堅持,他不同意讓他等法院判決。他希望溝通可以,但好好說話。

你這樣說不會有任何問題,不會影響你的判決不要想很多,到了法庭你也要繼續堅持你的條件。

2樓:鐘濤律師

這這個問題。鐘濤律師處理過很多。關於離婚以後子女探視權問題。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如果是判決都是乙個月兩次。

以前判決書當中不會寫明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探望地點。是由夫妻自行協調處理。

但是現在。隨著探視權糾紛比較多。無論是調解還是判決。只要夫妻一方堅持。法院都會把具體的探望時間和探望地點寫明在內。

例如鐘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離婚案件,夫妻一方都在鐘濤律師的建議下這麼要求。夫妻離婚以後。子女探視權的頻率是每半個月一次。

每隔一周的週六上午9:00。雙方約定乙個時間交接孩子。

然後另一方將孩子帶走在家過夜,等到第2天週日下午6點。再把孩子帶回到上邊約定的交割地點。這是關於平時的探望時間和探望頻率的規定。

關於假期和過年這個屬於夫妻進自行協商,法院一般無法在判決當中直接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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