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事故鳴笛算是非法鳴笛嗎?

時間 2021-05-12 11:57:34

1樓:「已登出」

不允許鳴笛,自己吼不就可以了。

2樓:zhang某人

為了避免事故,出一些錢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我要去個不能鳴笛的城市,我就把喇叭保險拆出來——我不會眼睜睜的看著事故發生,我會閉上眼的。

3樓:

說實話,我是很少開非法鳴笛的單子的,大家都知道,人有兩個耳朵,通過音差定位。

執法記錄儀只有一台,他只能證明現場有人鳴笛,無法證明到底是誰

4樓:kolecenter

題主這個問題比較特殊,跟通常意義的鳴笛提醒還是有些區別。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對方倒車造成你鳴笛違法,而在於你自己的行為導致你陷入這種危險境地。嚴格依照草圖的描述(下面的分析均是基於草圖的內容),你在等待進入小區的時候不是停在自己車道,而是停在對向車道,如果停在自己的車道,就不存在對向車道的車輛倒車會碰到你的情況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交警的處罰無可厚非。

即便是你停在自己的車道,在禁鳴笛區域中鳴笛也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搖落車窗扯嗓子大吼一聲),交警處罰也算是依法辦事,至於道理上如何,目前很難辦,畢竟法律不等於道理。比如在北京騎電單車上環路主路,從道理上講,主路只走機動車,沒有非機動車和行人,環境單一,比輔路要安全的多,但是從規定來說是不行的,走了就違規,所以,法與理的相通只能指望未來,目前的情況是不太可能的。尤其是現在,在大把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心態的人,自己不懂法卻在那裡大喊嚴格執法,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法與理的較量更是水深火熱,執法人員都不敢隨便跟你講理,依法辦事就對了。

所以未來什麼樣也很明顯,有個詞叫「作繭自縛」,沒人敢保證自己做的滴水不漏,就像題主這樣的情況,很少有人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讓自己陷入困境,被「無辜」處罰是在所難免的,所以該不該不講道理的嚴格執法,這是乙個問題。

5樓:

一般來講,緊急避險行為可以免於行政處罰。如果鳴笛是為了避免事故,顯然鳴笛的行為顯然屬於緊急避險,因此不應進行處罰。如當事人對處罰結果不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

當然,通過訴訟要求撤銷處罰是你的權利,至於值不值得就看你自己了。

6樓:

「現場不止我一輛車,請出示證據證明鳴笛的是我」

你的錯誤在於抓錯了重點,它就是要罰你,你就是不想讓它罰。

我也不回答是不是我鳴笛的,你說是我那你來出示證據。

沒有證據就哪兒涼快哪兒歇著去。

交通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交通法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其實題主的情況,鳴笛是具有合理性的,是為了防止交通事故而實施的行為。

所以,不能因為一些地方奇怪的禁鳴規定,就放棄使用車輛對外溝通工具。

防止事故是上位法總則要求,地方規定只是規定而已,大不了拿著記錄儀去行政訴訟。

7樓:小海

我有一次在一婦嬰那邊也鳴笛過一次,紅燈變綠燈,前車司機一直低頭看手機,晃大燈沒反應,急的我開窗吼,還是沒反應,下意識就嘀了一聲。

誒。。。 還有每次回家,快到小區的時候路上的老人電瓶車真的是猝不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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