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討論 為什麼刑事犯罪經濟賠償沒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時間 2021-05-11 22:33:33

1樓:

關於問題的主題,你需要看的是民事訴訟法及解釋中關於執行程式那部分的規定。如果涉及實務操作,還需要看關於執行的其他一些司法解釋性質的檔案。

關於問題的表述,你需要了解刑法的附加刑,刑事訴訟法的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涉及實務,需要了解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賠償專案及數額的確定,等等。

關於寫作,要盡量避免使用「眾所周知」這種以個人觀感代替論證的寫作手法。在寫網貼煽動情緒方面有效,但在法律文書寫作時會被批得很厲害。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是說刑事犯罪罪犯經常都是農民工人,未成年人或者年輕小流氓

是片面的認識,毫無根據。

故意殺人罪,賠幾萬,坐監十幾年

一般情況下的故意殺人罪要麼死刑立即執行,要麼死緩。死立執一般三到五年之內可走完所有程式,王書金那種活了很久沒被執行的是個例;死緩一般會限制減刑,實際服刑期是25-30年。

2樓:Turan Su

要解決題主的問題,需要先區分幾個概念。

刑事案件發生後,經法院審判被認定為有罪的罪犯,既需要接受國家的懲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需要對被害人個人進行賠償。但是,在程式法上,國家懲罰是由刑事訴訟來解決的,私主體之間的賠償則是由民事訴訟來實現的。雖然刑事案件的審判通常是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來進行的,但是並不意味著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會發生混淆。

沒收財產,是由國家執行,且財產由國家取得的,主要功能在於懲罰罪犯,而賠償是由受害人個人取得的,主要功能在於補償被害人。因此,沒收是沒收,賠償是賠償,兩者在概念上具有本質不同。

如果經過民事訴訟審判,確認了罪犯的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應承擔賠償責任,那麼此時被害人及其家屬便具有了請求罪犯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債權。如果罪犯拒絕賠償,那麼被害人(債權人)則可以通過法院對罪犯的個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達到實現債權的目的。所以,其實題主的擔憂並不存在,如果罪犯的個人財產足以清償其民事賠償債務,無論是其主動賠償還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都能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如果罪犯的個人財產不足以賠償,即便經過強制執行,被害人的損失也不能得到完全賠償。

理解了沒收和賠償的不同,就必然會提出乙個問題:如果罪犯的全部財產都被國家沒收了,還拿什麼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呢?不用擔心,中國刑法第60條規定: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可見,在中國現行法關於被害人賠償的規定中,題主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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