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者,是否適用死刑?

時間 2021-05-11 21:32:21

1樓:柳影2012

不適合。

其一,死刑本身就是反人性的,生命可貴,死刑就是舊社會舊制度的產物,隨著文明得進步理應被限制使用,最終淘汰掉,現在世界上很多歐美國家早已廢除死刑。死刑的出發點只是源於血債血償的傳統觀念,對於威懾和減少犯罪角度看,有更好的辦法可以取代,終生監禁對犯罪者和潛在犯罪者的心理威懾力不低於死刑本身。

其二,拐賣兒童罪大惡極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罪不至死,這些人裡面不排除有很大一部分是誤入歧途或生活所迫,只要沒有造成兒童死亡和身體的傷害,還是值得我們給予改錯的機會的。

第三,如果對於那些被拐賣兒童和其父母來說,他們最當然希望看到惡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如果是一條人命的話,他們餘生內心的陰影又會多一層了吧。

2樓:

我認為最應該一律死刑,

一律死刑最大的優勢,不在於通過重典震懾犯罪,而在於通過極限提公升成本,使賣家不可接受,從而消滅市場。

拐賣和販毒相似,但拐賣後果一般更加嚴重,處罰也應該重於販毒。

另外,乙個很大的問題是,拐賣目標地區的警察很有可能視而不見,甚至是保護傘,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也應量刑,作為保護傘的一律死刑。

未來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拐賣會進入高發期,不應以親人拐賣的情況多發為由,降低量刑,這不是國家和執法部門該考慮的問題,如果這說的過去,親屬販毒給家人,也應減刑,是不是很矛盾?

3樓:愚198318

拐賣婦女兒童的,只要是故意而為者,一律重判。

既遂者,一律死刑。

未遂者,十年以上。

可以從輕的個案:

販賣棄嬰的,

生父母參與出賣的,

或能給受害家庭補償並悔罪,得到受害家庭寬恕諒解的, 等個別情況。

4樓:

中國現行法律最大的問題不是立法不嚴,而是執法過鬆,甚至可以說是過於隨意的執法和過於嚴格的法條不能互相匹配。

近幾年依法治國似乎慢慢退出首要政治目標,但其實依法治國是個很重要很需要貫徹幾十年上百年的國策。

與其大力呼籲拐賣婦女兒童死刑,不如把依法治國重新重視起來。

5樓:纏中禪

舉報一條真實被拐人員線索,解救出來後國家獎勵一萬;舉報一條拐賣犯罪,抓住罪犯後獎勵5萬;個人控制並抓住罪犯,確認無誤獎勵10萬。基本可以消滅這種罪惡的99%

6樓:Liu Rio

當然應該適用死刑。

關鍵問題在於,為什麼那麼多所謂不支援死刑的,都好像覺得死刑大了影響破案,罪犯鋌而走險?拜託!是適用死刑,而不是人人死刑好不?

我們所要求的,是提高相關犯罪的量刑尺度,而不是直接就死刑,別偷換概念!

7樓:清源妙道大天使

我覺得非常必要恢復死刑!

而且「買家」一樣適用死刑!

另外對於人販子,建議可以恢復「凌遲」了!

這樣才能從根子上徹底打掉這個行業

8樓:天羽

應該以死刑為起刑,

拐賣乙個的,注射死亡

拐賣兩個的,槍斃

拐賣兩個到五個的,五馬分屍

拐賣五個到十個的,炮烙

拐賣十個以上的,凌遲!

9樓:M3小蘑菇

分情況如果是家長自己不想養孩子,託人販子把孩子賣掉,那麼人販子罪不至死,並且理論上要追究家長的責任(但現實中很難執行)

如果是違背家長意願偷、搶、拐騙孩子成功的,十年起步;成功轉賣了孩子的判無期;孩子受到虐待的死刑,同時剝奪人販子家庭對自己孩子的撫養權,比如說一家三口,丈夫是人販子,妻子不是(但對丈夫的工作應當知情),兩人有個兒子,事情暴露了,那麼夫妻對兒子的撫養權也會被剝奪

10樓:

當孩子被拐走的那一刻,就是家破人亡的時候!

拐賣兒童,近在咫尺,手段之卑劣常人無法想象。

人販子想偷孩子,除了是在家長沒有防備的時候,把孩子偷偷抱走。還有很多,是在光天化日裡,當著眾人的面,直接把孩子搶走。

下圖中,穿著藍色短袖的父親正領著孩子出來散步。

突然從他的身後,走過來乙個陌生女人,想要把孩子抱走。

這位父親立刻警惕起來,斷定這個人就是想搶孩子的人販子。

正當他想奮力從人販子手裡,奪回孩子的時候,可怕的事情發生了。

一旁的路人,突然全都湧向他,像是商量好的,可他們並不是來幫這位父親的。

他們是人販子的同夥。

這些人把畫面中可憐求救的父親撲倒在地,毆打他,並且大聲地叫喊著:

「抓壞人啦,壞人搶孩子啦!」

他們輕鬆地把這個想要保護自己孩子的爸爸汙衊成了人販子,這樣就不會有人來幫他脫困了。

最後這一幫可怕的人販子,合力把這個小孩兒從他親生父親手裡奪走,帶上了一輛藍色轎車,從此不知去向。

只留下乙個叫天天不應的男人,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孩子被搶走。

11樓:可樂

12樓:DOOM SLAYER

人販子不適用死刑,適用死刑的是僱傭人販子的人。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販毒判死刑,但販毒活動也沒見少,人口販賣也一樣,如果沒人買人口,就不會有人販子。

13樓:

這其實是一道火車難題:是否願意犧牲當下被拐賣的兒童,去減少今後被拐賣兒童的數量?

買賣同罪,一律死刑,最糟糕的假設:現在被拐賣的孩子可能會死,以後想做人販子的人不一定不會多。

14樓:Lin

不要低估人性的惡,尤其是某個群體的惡(迫於政治正確,不具體說)。這真不是乙個人的惡,是乙個群體。村里一對

四、五十歲的夫婦一直生不出孩子,突然間有了個孩子,乙個村就沒人知道?當然,你可以說是冷漠。但是,當孩子親生父母乃至警察來接孩子時,整村的人出來打鬧,說「還有沒有天理,有沒有王法」。

他們倒是可憐的受害人了?

就是這幫人,家裡有王位要繼承,打女胎,就要生個兒子。等兒子長大了,就用錢(美其名曰「彩禮」,古代就是用「財禮」兒子)買女兒再生兒子,生不出兒子就買。毫無人性。

如今城市化、村網通,又把「彩禮」和重男輕女的陋習帶到了城市,帶進了網路。

15樓:神奇的大俠

本人目前大三法學狗,備戰法考無聊途中刷到這個題吶,那我就不辭辛苦給你們做乙個簡短的解答吧。(嚴肅臉,哈哈哈哈哈哈哈)

首先,在中國現行的刑法中,拐賣婦女兒童者是可以適用於死刑的,但是適用的前提必須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詳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那為什麼是必須在情節特別嚴重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呢,死刑作為刑法中最嚴厲的懲戒措施,它必然是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使用,我將從現代刑法的發展趨勢和刑法的內涵兩個方面解答。

第一,現在不乏有人談及廢除死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而且這種說法也慢慢有成為刑法學界主流思想的趨勢。為什麼呢?拿我們高中政治所學的來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乙個國家的法律也必然是與乙個國家的社會生產力相適應的,在古代,社會生產力比較低下,人們所擁有的物質財富並不多,大多人都是孑然一身,除了老命一條,剩不了多少東西,而作為刑法,眾所周知,是一種刑罰手段,是對犯罪的懲戒手段,所以在生產力落後的古代,只能注重人身刑,輕則墨刑,割鼻,重則五馬分屍,千刀萬剮,而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們擁有了更多的物質財富,有了更多的享受發展機會,罰你錢,關你幾年就起到了比較好的懲戒措施,所以現代刑法有重財產刑,輕人身刑的趨勢(當然也有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權意識的覺醒等方面的原因,不過這也是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在此,不多做贅述)。

第二,刑法學中的三大原則中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看名字便知,犯罪人受到的刑罰責任應當與他所侵犯的法益相適應,刑法是乙個體系,相比於侵犯他人生命權(故意殺人罪)的法益而言,侵犯他人身體安全和行動自由(拐賣婦女、兒童罪)法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小得多,而如果刑法都處以相同的刑罰,這違背了罪責相適應原則,也使刑罰失去了其意義所在,而對於那些情節十分嚴重的,比如拐賣了三個人以上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你的罪行加重了,那麼在刑法上可以給你法定刑公升格,判你死刑,這樣刑法才能更好的發揮它的作用。

16樓:wizard

可以吧,應該也可以加重財產罰,我覺得還可以對於自願交還被拐人員,檢舉賣方資訊的買方以經濟補償,這樣可以增加拐賣人口的風險。

17樓:洪春陽

收養法是2023年實施的,女孩到底多大歲數,是否適用該法;再者,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拐騙婦女兒童罪,量刑上是不一樣的!作為律師,是不是要更嚴謹一些!!!!

18樓:Donatien

根源在於利益。前面很多答主都說了人販子拐到兒童會作多種用途。這樣好了:

所有的疑似人販子或者人販子,一律公開凌遲,夷滅三族;

所有產業鏈條從業人員,包括搞乞討的,賣器官的等等,所有財產充公,公開絞首並示眾三十日,親屬子女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取消戶籍;

所有購買兒童的,所有財產充公,執勞役,不得釋放,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很極端?拐賣/購買兒童的時候犯罪成本太低。

19樓:謝雲流

不支援。

誠然,刑罰的嚴厲性可能會有效減少犯罪。

不提法理。

當拐賣兒童婦女的犯罪者被判死刑後,願意去拐賣的人。

必然是窮凶極惡的。

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

在犯罪分子潛逃轉移過程中。

被拐賣者會如何?反正一旦被抓就要判死刑,故意殺人最多也不過是死刑。

那就把被害人殺掉吧。

20樓:行於暗夜侍奉光明

適用。法之威嚴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另外,刑九將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我所知,一大批從農村出來的體制內人士,絕口不再提買媳婦買孩子給他們傻兄弟的事情,以前沒出該修正案時候乙個比乙個積極,這就是人性啊。

21樓:李潤東

舉個不恰當的例子,販毒行為對於社會危害性極其重大,對乙個民族甚至可以起到亡國滅種的作用。

故中國刑法中對於販毒的懲罰及其嚴重。

故毒販開始武裝自己,和軍警開始軍備競賽與情報競賽。

故中國在雲南邊境以巨資維持乙隻龐大的武裝警察部隊,每年以高昂的武警犧牲負傷作為代價。

拐賣婦女兒童對於社會的危害性遠遠不及販毒,沒必要重演一遍上面的推演。

畢竟人民的稅金和武警將士的生命和他們的家庭幸福還是比那些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來的重要些。

22樓:狐狸

A國拐賣婦女兒童判5年,一年案發1000起,少部分受害人被解救,大部分受害人仍被困。

B國拐賣婦女兒童一律死刑,一年案發1起,嫌疑人撕票。

23樓:

其實我覺得可以這樣:

抓到人販子之後,一定時間內完好解救出被拐賣兒童的,從輕處理;解救出被拐賣兒童但兒童受傷害的,從重處理;未能解救出被拐賣兒童的,死刑。

這樣人販子就算把孩子賣了,也會留條後路。

24樓:拉可出

感覺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來說,制定法律不光要看是不是合乎道理,往往還要計算各種成本吧。這個成本是廣義上的成本,包括社會成本,法律成本,執行成本等等。所以人販子是不是應該死刑,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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