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乙個人觸犯了刑法,要被判刑。那麼這個懲罰是因律師而異(主觀),還是客觀的?

時間 2021-05-11 18:25:55

1樓:風過高原

怎麼說呢,你這個問題回答起來比較有難度。

應該辯證地來說吧,如果這個人真的犯了法,那麼他就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從這點而言,是客觀的,不會因為律師而異。但由於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偏差、甚至是錯誤,有時會出現無罪被認定有罪、輕罪被認定為重罪、此罪被認定為彼罪的情況,此時,我們就不能說這種判罰是客觀的了。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的這種偏差和錯誤,需要律師去發現,律師的這種能力因人而異,聘請不同的律師可能會有不同的判罰結果。

從這個角度看,判罰是因律師而異的。簡單地說,律師能夠使判決結果更加客觀吧。

2樓:李律師

坦白的說,主要是在客觀,律師的因素也有。曾有過乙個案例,嫌疑人因故意傷被拘,鑑定機構以血壓等因素判斷失血量進而認定害人鑑定為重傷,一審認定被害人重傷,二審時律師發現需要重新鑑定,理由是被害人服用的某種藥物能導致血壓不穩,進而失血量判斷重傷不準確,該意見被法院採信。

3樓:丁黎律師-深圳盈科

當然是客觀的。

律師只是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辯護人。

你的行為是否觸犯刑法,以及定哪個罪名和量刑,是法官根據證據和法律事實來裁判的。

律師在此過程中只是為了維護你的法律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陪伴者和辯護者,辯護人從法律角度給你爭取,有可能會使你判得輕,也有可能使你免於刑事處罰。

4樓:法律邊緣人

嚴格講判刑是法院根據客觀的犯罪事實比照法律規定後得出的。但是,法庭掌握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是存在差距或者偏差的,這時候律師就會起作用了。

5樓:

看樓主的問題應該是對法律了解不深的,所以各位大狀的回答感覺略微專業了。我簡單回答一下,乙個人之所以被刑法認定為是「犯罪」是因為這個人的行為從根本上觸犯了刑法所要保護的終極利益,因此如果乙個人的行為被「天眼」毫無保留地(例如監控)所查證屬實,那麼律師的作用就很小了,因為沒有辯駁的餘地。但是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客觀事實從現實角度出發是無法100%還原的,這就需要律師從中作「梗」,這裡並非貶義,意思是律師從你的角度出發,盡可能多地去爭取刑法允許範圍內你可能獲取的利益,比如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臨時起意的可能性,甚至並非你所為的證據,這就是律師在刑事司法領域最大的作用。

6樓:麗兒

你問題表述不清楚,不明白你想問什麼。判不判刑,判幾年,這是審判長依據刑法規定結合案情等各個方面綜合給出的結果。審判長有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大部分情況下都比較客觀,主觀影響佔比很小

7樓:李新名

先說結論,一般不會因律師而異,如果有區別基本也是因為每個案子本來就有會有區別,沒有兩個案子兩起犯罪事實兩個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完全一樣的。

再說理由:

籠統地講主客觀肯定是互相影響的,客觀肯定是基礎,這部分萬事皆同。實際也是有乙個基準線的,絕大部分處罰會是客觀的,或者說像優秀射手打靶一樣,基本在九環至十環。這是這麼多年來國家努力的結果。

稍稍具體的講:一方面立法越來越細,更好地約束主觀臆斷;一方面針對法律從業人員,法學院不斷灌輸同一套理念和理論,再有工作後各種培訓教育,其實相對來說公檢法更客觀,律師要次之,沒有貶低的意思下面會說明原因。原因是這一方面是統一培訓少,形成統一思想難,更主要的是法律賦予每個職業的職責角色定位不同。

對公檢法是要求客觀再客觀,對律師越來越要求只為一方當事人(刑事就基本是為犯罪嫌疑人)服務,不需要他客觀。

稍有點偏題,因為刑事訴訟中律師的作用或者法律給他的定位就是只為犯罪嫌疑人服務,所以律師不客觀是主流,公檢法會聽取律師意見,但絕大多數時候也不會受其影響,聽一聽就算。因為律師的意見本來就是要片面維護嫌疑人利益按律師說的做,那不是公檢法也跟著片面和不客觀了。

所以如果因為有了律師而有不一樣的量刑或者說懲罰,其實主要是因為其本身就應該作不一樣的處理。或者是偶然情況下律師找出了什麼客觀的證據或法律依據,而之前公檢法又沒發現。所以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會有作用,但作用沒想象的大。

以後如果律師取證權等越來越大,那麼他能發現的客觀的證據或事實越來越多,作用會越來越大。

但這仍然是客觀的作用,並不是因為律師而異,而是基於公檢法對於客觀的判斷和把握。不是因為律師的主觀性的說,也不是因為公檢法的主觀臆斷。

8樓:北京律師杜建峰

以問作答:如果乙個人得了重病,要去醫院看醫生。那麼這個病能否看好是因醫生而異,還是客觀的?

我們都想找到好醫生,而再好的醫生也可能治不好病,但我們為什麼還是要找好醫生?說明主觀作用還是很大的。但好醫生為什麼也可能治不好病,說明客觀原因也很重要。

律師的作用是最大化的保護委託人的權益,罪刑相當。

9樓:如履薄冰

是因審判物件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刑事處分的程式不同而最終結果不同。

律師也是根據法律規定,對上述三個方面進行辯護。法院不會因為律師辯護像蔡徐坤而改變,而是因為律師證明了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

10樓:leehoney

先小小的普法一下。

客觀時間的事實為客觀事實。

由於時間的存在,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太可能(有錄影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改變這種不可能)在事後被完全復原。

因此,法律上做出裁判的依據是由客觀事實留下的痕跡(法律認可的證據)還原後的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較大差異的「事實」——法律事實。

刑事訴訟的過程簡單說是三方參與的訴訟。

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並就指控的罪名提交證據(證明存在應手刑法處罰的法律事實存在);律師、被告人(律師是被告人同意委託的,所以這裡還包括被告人自己)負責通過庭審提出抗辯(包括提供無罪證據的形式,這種情況下又是一種「法律事實」)使檢察院試圖證明的「法律事實」不成立或指出其中存在的錯誤(此罪彼罪,輕罪重罪)、瑕疵(減輕處罰);法院負責根據庭審中控辯雙方的工作結合法律規定做出判決。

所以,由於法律事實存在著可能忠實反應客觀事實,也存在偏離客觀事實的情況。

無論法律規定如何嚴格、檢察院多麼負責、律師再怎麼高明、法院怎樣公正,都有可能發生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同的可能。

在這個意義上,判決是存在於客觀事實不符的可能的。

只是這種不一致不是律師能夠左右的。

律師是人不是神。

在刑事訴訟中提出的辯護意見也是要基於法律(指法律規定)與事實(指法律事實)的。

律師在辯護中憑主觀上的意見為被告人的辯護由於缺乏法律與事實根據,壓根就不會被法院認可。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律師一般不會做這種無用功。

既然律師主觀上的辯護無用,那麼判決就是基於控辯雙方對抗之後確立起來的「法律事實」的。

又因為即便是經過控辯對抗,「法律事實」仍無法確保全面反應「客觀事實」。

因此,基於這樣的「法律事實」做出的判決存在偏離客觀事實的可能。

但與只有控方或只有辯方的審判形式,控辯對抗的這種兼聽則明方式形成的「法律事實」顯然更加接近於「客觀事實」。

從這個意義上說,正是有了控辯雙方的對抗才讓法律意義上的正義能夠以正確、適當、適量的方式得以實現。

11樓:Candy

律師的意見只是律師個人的意見,他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並不是主宰法律。國家的法律不是某個人的主觀意志可以主導的,是乙個實實在在的客觀評價標準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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