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職業打假人舉報 , 大家看下我這個到底算不算違法??????

時間 2021-05-05 20:46:12

1樓:牛鯊品牌打假

現在的職業打假人,在的太多了!現在國家已經大力整頓了!以後這種知道假貨購買,然後維權索賠的人,將得不到法院支援!

現在可以見到的是智財權商業維權公司!

現在重點講下,智財權商業維權機構,是怎樣合作的!

外包給商業維權機構的好處。

2.智財權商業維權機構,可以全國辦案。

作為商業維權外包機構,通常是接下維權案件後,在分包給全國各地的律師所。

這就形成了,全部是本地律師所辦理訴訟案件,人員,開資,成本輕,維權賠償,收益大。

3.智財權商業維權機構,往往集中了法學的專家和許多法學的專業人士,因為在處理較難案件的時候,往往商業維權機構,更有優勢。

2樓:qiweiqiang10

辦理個小作坊證吧,針對職業打假目前大環境也不支援,跟你們工商局溝通好,明確他的欺詐行為,一般大家還是願意站在正義的一邊,爭取官方的支援。

3樓:申樺瑀

申請產地管轄權處理該投訴就什麼事都沒有了。你所在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支援稱重產品為散裝,對方所在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支援,那麼換個場地打嘛

另上一條避免爭議的辦法,使用雙封口自封袋。不熱封口

4樓:生命的旁觀者

我也是職業打假人,但我實是求是地說,你這個是屬於【食用農產品】,即使是預包裝食品也不用嚴格標明《食品安全法》第67條規定的標籤內容。

由於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所以,你的包裝是不需要標明「QS」(生產許可)的。

不過,你還是要遵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資訊。」

所以,這個打假人和工商局的法律水平沒過關呀!

5樓:

執法單位沒有義務和權利提供建議,至少要維持表面中立。如果給了你建議,最好還是按他說的做。

如果不做,後續可能會投訴變舉報,如果你的倉庫經得起檢查,也可以。但檢查後再出問題工商可能就要擔責任了,所以往往會更加嚴格。

6樓:朱哥

你這個不是散裝食品,你不過也是剛好用法律鑽空子。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是定量和包裝。你反過來說,你是沒有包裝的,按照客戶的要求包裝,另外你這個是按照可以的要求來稱重的。

實際操作中,這樣是不顯示的。你只是理論上延後包裝了而已。實際操作中,估計你在買家下單之前就裝好很多了,說的更嚴重一點,你這個是屬於非法分裝。

問題比三無更嚴重。分裝也是需要分裝證的,顯然你的工作環節不可能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罰款應該是按照食品安全法122條,罰款5萬起步。

做食品的商家,一定要符合法律啊,不能自己想怎麼來就怎麼來,否則我們食品安全問題怎麼辦?

7樓:孟凡海

包裝內是野生榛蘑,松子,木耳,典型的食用農產品,也按照食品處罰嗎?定性為標籤不合格食品,不正確吧?定性標籤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更確切吧?

8樓:白駝山小壯士

我認同黃璞琳老師和瓜牛小翼的意見,你這個應該算散裝食品。但散裝食品並不意味著可以作「三無食品」銷售,沒有合法QS標籤是你的硬傷。

你店裡一部分產品可以歸為食用農產品,但照你說的,所售幹海參都熟製過,這通常不能作為食用農產品的。

一開始以為打假人買了一兩千貨,仔細一看是一兩……工商部門對接到的12315投訴必須要處理,建議你這次跟投訴方妥協比較省事,能砍價就砍一砍,一兩海參賠10倍還可以承受,而且他買的量不大,你都不能打官司申訴說他不屬於正常消費需求。如果死磕的話由投訴轉為立案查處更糟糕,畢竟每年「訴轉案」也有工作指標的。

然後,生意想做長久盡快弄乙個食品QS吧。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9樓:熱愛李廠長

職業打假人就靠這個吃飯的,你說他吃相難看吧。

但他們確實按法律走的,這種事找律師基本沒用。

我是做商場行業的,他們特別知道怎麼摳你的字眼。

所以,該講理要講理,別跟法律講情。

10樓:黃璞琳

你這個不屬預包裝食品,而屬散裝銷售的食品。除非你在網銷時宣傳是按袋裝銷售,且同種規格的每袋重量相同。此案也提醒你,網銷時最好是明示自己是散裝稱重銷售,但會免費提供包裝袋。

GB 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2.1預包裝食品

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所謂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根本的特徵,首先是「預先定量」,其次是「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徵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任何乙個特徵不具備,則不成為預包裝食品。

參見:從新標準看預包裝食品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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