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單曲迴圈
不能。影響刑罰的依據只有報應和預防,這是幾百年發展出的結論。
殺死命不久矣的人,沒有體現報應減輕,也沒有體現預防性減小,沒有減輕刑罰的依據。
假如用極其殘忍的方法殺掉這種人,反而增加了報應,刑罰更重
2樓:西臺
題主有是明顯的結果無價值主義支持者,可以查詢相關方面的知識,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現在仍在爭議中
我就想到另外乙個法學問題:
如果犯人馬上要被槍斃,被害人親屬搶過法警的槍打死了被害人怎麼辦?
現在普遍觀點是構成故意殺人既遂,因為
1.實施刑罰權的只能是國家,被害人親屬的行為有明顯的私力復仇,即使收到侵害這一行為也不應支援
2.即使是一秒的生命也值得保護
還有其他待補
3樓:南京王尤律師
你為什麼會覺得從輕?
連生患重病命不久矣這種基本沒有反抗能力的都不放過,社會危害性極大,性質極其惡劣,影響極壞。
更有可能重判重罰吧?
想什麼呢
4樓:
看情況。
如果被害人是被告人照顧的親屬,被害人本人因病十分痛苦,要求被告人幫助了斷,這種情況可能會被輕判,因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也不大。
效果相當於執行了一次安樂死。雖然生命不能承諾放棄,但是正是因為這個前提條件,被告人才實施了殺人行為。
如果被害人跟被告人沒有這層關係,被害人也沒有要求被告人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時候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跟殺害乙個健康的人沒有任何區別。
因為在刑法上,即便是頻臨死亡的人,其生命權與健康人的生命權都是同等的,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法律不允許因為他人疾病、殘疾、貧窮、文盲等,而對其肉體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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