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大代表建議對人販子終身追責?有可行性嗎?

時間 2021-05-09 20:07:12

1樓:

大家現在都能看出拐賣是買方市場,但為什麼只有人販子被判刑,買的人難道就沒問題麼?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買的人罪更大,畢竟是他們提供了犯罪的土壤,不杜絕源頭總有人會冒險。

很多地方買了人,周圍的人還幫著掩護,還有的託關係上戶口。

那麼新問題又來了,這些被買的人戶口怎麼上的?

現在只將人販罪行加高,最多是讓他們多了加價的理由,人販都是多筆買賣,他們入了這行就不怕這些了。

買的人一輩子可能就這麼一次,如果刑法判的高,他們就會選擇別的方法,比如領養之類的。

其實很多刑法都可以參照古代的,可惜現在大家都喜歡看資料,今天犯罪率低了,明天GDP高了,都是政績啊。

2樓:

販毒嚴重者可死刑,拐賣婦女兒童行為嚴重影響現代社會公序良俗,為何不可?

建議可根據犯罪既遂與否的分界點實行死刑,並加乙個既往追溯期的考量。

一、拐賣行為未發生者,如有實施,建議死刑。其震懾力度才是治本。不要想人販子把手裡的孩子怎麼著,它壓根就沒有作案標的物,其動機正是要被扼殺在萌芽裡。

經過歲月沉澱,自然拐賣市場和產業鏈就會消失,因為「死刑」是最好的經濟成本,流動性斷了,行業自然沒了。

如想加速,也可以對買家量刑。對參與拐賣市場的行為主體進行約束,也是一種好方法。

二、拐賣既遂者,不必死刑。若坦白從寬,可以自首情節並適當緩刑,如果想增加失蹤尋獲率的話,還可參考幾十年前香港地區特赦貪腐黑警的做法,即——重新把孩子線索供出,且孩子健康,可赦免人販子罪行。此舉可能會影響部分領養家庭和諧,但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失去親生孩子的父母其權益更大。

如果想再精細化一些,考慮養子家庭的和諧性和回歸家庭的不可持續性,可提供2種方案:

1、孩子成年後跟親身父母相認,則社會倫理和和諧度最大化;

2、讓親身父母一直知道孩子情況,養父母承擔經濟損失並協商孩子的照料、教育、後續上一代贍養等一攬子計畫,可以為社會治理提供新和諧思路。

三、避免冤假錯案。有些老人會患有阿茨海默證或記憶鈍化(參考沈騰扶老人的小品和南京老人摔倒案,說不定真是老人記憶竄線才會冤枉救治者,也可能會有部分老人「誤認」孩子,而導致「搶」小孩的案子發生),在第

一、二項確定後,長者是否搶小孩就要讓公安、法院機關綜合各種證據來判斷,包括老人既有行為和身體情況等。

我們的目標是:

不放過乙個壞人,

也絕不冤枉乙個好人。

3樓:覺得看得開

說起人販子,大家都恨得牙癢癢,正因為有了人販子,世界上才多了那麼多的悲劇,多少個家庭支離破碎,多少個父母哭瞎了雙眼,多少個孩子深受其害,孩子丟失重新找回的機率比大海撈針都難,人販子對於孩子的年齡似乎並不挑剔,有襁褓中的嬰兒,有3歲的孩童,有10歲的青少年,有25歲的妙齡女子!

人販子:沒有我們拐不走的孩子,我們會挑這些家長下手,百試百靈

孩子被人販子盯上,主要都流向了這些地方,被收養,被當做童養媳,最後一種最慘被非法組織控制,弄成殘疾在街上乞討!

人販子:沒有我們拐不走的孩子,我們會挑這些家長下手,百試百靈

孩子被拐賣這樣的悲劇每天都在上演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人販子的拐騙技術也在不斷的「進步」,如果你的觀念還留在給孩子一顆糖,或者是你爸爸媽媽的好朋友,特意來接你的,那你可就想錯了,人販子的招數可不僅僅是這些,比這些高明多了!

人販子:沒有我們拐不走的孩子,我們會挑這些家長下手,百試百靈

人販子從一開始的坑蒙拐騙變成了現在的明搶;還有裝作送外賣的,比如漢堡,披薩等孩子愛吃的東西,這樣才能吸引孩子快家長一步把門開啟;打扮的白白淨淨,像個小白領,和孩子打成一片以後,趁大人不注意,把孩子帶走,其實人販子並不是隨機抽取孩子下手的,而是暗地觀察,找到合適的機會,一次到手。

人販子:沒有我們拐不走的孩子,我們會挑這些家長下手,百試百靈

很多家長都喜歡在或者群裡發一些為孩子助力或者拉票等資訊,已經將孩子的名字,性別,年齡,學校班級都暴露了出來,這些資訊為人販子提供了很大的幫助。還有,不要太相信別人,人心隔肚皮,對陌生人一定要多留個心眼,不要讓孩子和陌生人獨處。

人販子:沒有我們拐不走的孩子,我們會挑這些家長下手,百試百靈

4樓:ranqin2006

我覺得非常有必要啊,就是因為很多時候有這樣那樣的時限,所以他們逃啊躲的。我覺得必須永久追責才行。並且審判的時候一律按照當年的法律判決

5樓:子穆

支援提議,但是實施起來可能會有很大的困難。

人販子的種種行為破壞了無數個家庭,必須追究到底。但是這個措施開始實施後,已經被拐賣的女性和兒童是否會面臨生命危險,我們尚未可知。

6樓:劉一鳴

人販子這個職業已經過時了,現在都是P2P人口買賣。通過社交工具,母親直接賣,買主直接買,沒有中間商賺差價。

典型如山東鮑案,假收養。

7樓:有賴說法

該提議的初衷旨在通過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加大對人販子犯罪行為的懲罰,避免人販子因量刑過輕或者過追訴期,而導致其犯罪行為得不到追溯。

但是若提高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建議對人販子終身追責,使該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與訴訟時效相關的法律規定《刑法》第八十七條相悖。《刑法》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意在,維持社會關係的穩定性,避免罪犯在長期心裡極度不安的情形下,實施更多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對社會安全長期的不穩定性。

若同意對人販子終身追責,會導致《刑法》上對訴訟時效制度的相關規定虛設,《刑法》規定的法律條文變得不確定性,《刑法》作為法律最後的屏障權威性減弱。

因此對提議對人販子的終身追責的可行性,就目前刑法體系而言,暫時不具有較大可行性。最後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的現象,除了加大量刑力度,建議還是更多從預防的角度出發,以減少此類犯罪的發生。

8樓:如有歲月可回頭

同意這一提案!首先,從法律上來講《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見中國對刑事犯罪的追溯期限最高達二十年。一般情節極其嚴重,影響極為惡劣的才會報最高檢核准對超過二十年的刑事犯罪繼續追溯。

然而在現實中,一般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達不到「認為必須追訴」標準。

從情理上講,前段時間李靜芝女士尋回被拐了32年的兒子上了熱搜。乙個母親在失去孩子的痛苦中度過了32年,輾轉15個省市,是她沒有放棄、沒有被失子的痛苦折磨的瘋掉才迎來了現在的結果。一生中最美好的年華都在這種痛苦中度過了。

錯過的32年,無論如何都難以彌補。又有多少家庭因孩子被拐而陷入痛苦,支離破碎。

有個電影《盲山》看得人脊背發涼,更令人恐懼的是根據事實改編。

造成別人一生痛苦的人販子難道不該終身追責麼?因為犯罪成本低才會有那麼多人販子鋌而走險,投機取巧。

願天被拐的孩子都能尋回,幸福一生。

9樓:胖豹子

報案後終身追責是已經有的規定,這個不說了。

我只能說乙個不懂法律的人,隨便兩句話,裹挾民意,有點太不像回事了。

這個事情要考慮犯罪成本的。

有網友已經提出了最佳解決方案,買賣同罪,但我這裡再加一點,買罪大於賣罪。(當然仍有漏洞,比如孤兒)

當拐賣罪行提高到死刑,各位想想,你會不會遇到為了幾十萬,殺人全家的情況?反正死刑了,也就不用顧及手段了。

反之,買者同罪,為了乙個孩子或童養媳,全家坐10年牢,划算不?(包庇、從犯)以上。

10樓:慕容柔情

嚴懲,嚴懲,嚴懲,,這些年法律是怎麼了屢屢給犯罪者說好,這法律怕是為了保護犯罪人不被受害者欺負吧,人販子不能死刑,為什麼不能死刑,未成年人殺人,為什麼無罪,受害者就有罪嗎,就活該嗎?,不嚴懲不能警世,

11樓:morning

我支援,我覺得人販子真的是泯滅人性,他們或她們破壞了多少的家庭,是多少家庭破碎,給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甚至有些被害人終生無法獲得救助,與親人永遠分離,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親人是誰,或者在拐賣途中神志受損,身體殘疾。

我真的真的在內心無法原諒那些人販子,我甚至因為人販子無法被抓到,有時候真的內心很不安,我覺得人販子真的是沒有人性,沒有良心的群體,他們或她們不會因為拐賣破壞他人家庭而感到愧疚,被害人在他們看來不過是商品,他們心中甚至覺得,「不過是再生乙個孩子的問題」,真的生而枉為人!

12樓:衤孑

人和人都是平等的,為什麼拿人來做交易品呢?人難道是商品嗎?你把這個孩子婦女拐賣了。

那拐賣被拐賣家屬,人家怎麼人家怎麼辦,怎麼到哪兒去找一輩子都在找孩子和婦女嗎?你有沒有考慮過人家的感受,在你拿到一些不菲的價錢的時候。應該槍斃,終身監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3樓:Verystu

當父母之前:看到關於人販子的新聞都會唾一句:這些人販子真可惡,丟了孩子的爹媽真可憐,太粗心了,孩子好慘之類balabala……

有了孩子之後:人販子都該死,必須死,凌遲處死

14樓:堂木一春

其實你提這麼多根本問題你沒解決啊。這一問題根本解決方式就是加強最基層幹部的法律意識和追責權。人都給賣了10多年了你追加個訴訟有什麼用啊,人都可能活出感情來了。

比如你農村你賣孩子那麼誰最清楚?肯定是街坊鄰居和村長啊,孩子不見了村長報個案我就問你你還敢賣嗎?整天的瞎幾把搞就是從來不把眼睛往最基層的幹部看。

在我看來加強我們國家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以及法律教育還有追責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

15樓:北方空

不但要對人販子終身追責還要對收買方與人販子同罪而且也要終身追責,並且要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才能有效的制止對婦女和兒童的拐賣傷害!

16樓:六六

可行,人販子破壞別人家庭,沒有道德底線,應該強烈譴責的,憑什麼他們壞了別人的一輩子出獄後還能自由瀟灑,對那些被傷害了的人也太不公平了

17樓:Mataatumadre

不如管管996,多少家庭因為它失去丈夫,妻子,失去父親,母親,彷彿這個人從人間蒸發了一樣,只有工資卡上每個月打來的數字,這才是最大的販賣人口行為

丟孩子只是轉移目標而已,更大的問題被他掩埋了

18樓:

人大代表建議不知最後會不會採納,弱勢群體苦啊,人販子害別人全家,建議間接參與的終身追責,直接參與的死刑,另外詛咒他們自己斷子絕孫,什麼時候社會關心兒童殘障人士弱勢群體了,才是真正的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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