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人犯法之後,雙方通過調解能減少加害人刑罰甚至免除牢獄之災,這不是對法律和社會的不尊重嗎?

時間 2021-05-09 13:25:57

1樓:餘寒冷不冷

答案很多,我換個思路。甲殺了乙,甲有錢,乙有老婆孩子,家裡特別窮。有兩種選擇:

一是判處甲死刑,一分錢不賠。二是判處甲15年有期徒刑,並進行金錢賠償。如果乙活著,我相信他更傾向於選擇後者吧~

2樓:「已登出」

財產刑也是刑罰的一種,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改造和懲罰的功能,就刑期長短而言,更注意懲罰和改造的職能。

而生產力不發達的時候,肉刑和自由刑法為主,生產力發達之後,對財產的剝奪也能對犯罪分子造成巨大的痛苦,達到懲罰的目的。而且一般通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諒解而減輕刑罰,也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

看了後面答案我才記起不止有刑事諒解,刑事和解的條件很苛刻,一般來講,刑事和解的案件,由於罪行較輕,影響不大(法定刑罰),而且是侵犯財產的犯罪和人身權利的犯罪,通過加害人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使得加害人失去財產而感到巨大的痛苦,發揮財產刑的作用,能顯著減少或使得被害人受到的損失恢復的原來的狀態,這可以發揮刑罰的改造作用和懲罰作用。

綜上,既然刑罰的目的已經達到,那麼為什麼不可以呢?更何況和解的好處更多呢?

3樓:不是甲

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社會的紛爭的,法律關係的雙方可以通過和解來達到各自的目的,當然這必須要當事人自願。我們中國自古就是講就「和」以和為貴嘛,這以是對當今我們法制產生的影響的因素。因此中國人都比較崇尚以和為貴的,我們的法律以應該向著人民的意志而走。

在現實生活中,所謂的和解以有可能會被某些強權者所利用,這以就需要我們的法制繼續的完善了。

4樓:十萬個為什麼

每乙個人的回答的前提都是人心向善。可惜現實只要開一口子大部分都會成為資源擁有者保護傘。法律存在的意義在統治者和平民眼裡是完全不一樣。提問者在這是找不到答案的

5樓:韓非

這就是法制社會的特點和短板,硬性規定法律是缺少人文關懷的,加入這些灰色的東西是讓法律能被接受,這是法律存在就有的特點,也是法律的一部分,除非不要法制社會。

你可以想象一下不要所謂的司法程式只套條例,夠什麼量刑就直接實施又會有多少冤假錯案?

6樓:賈智敏

法律的功能有救濟,有懲戒。

關於刑事和解:第一,一定情況下,可以有效的引導自主救濟,可以比法律流程完整實施更高效率的使得受害人得到補償,使傷害得到彌補,即,這種情況下,平復社會傷害更容易些。第二,並不是完全免除法律責任,法定範圍內的和解補償損害,也是對法律責任的擔負,或者是擔負法律責任的其中一部分,同時,和解必須是在法律限度範圍內。

第三,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一定程度上是以法律的實用和效率為前提的,所以,特定情況下,為實用和效率做出有限度的安排,正是為了捍衛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

現代法律,是規制社會秩序的理性工具,不是形而上的枷鎖。

7樓:

法律本質功能是定分止爭,維護秩序。刑事案件如果達成和解,意味著犯罪分子主動修復了部分社會秩序,在量刑上從輕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8樓:魏未

其實從根本上回答,為什麼犯罪要受懲罰呢,是因為有社會危害性,社會危害性越大,懲罰越重,到了具體案子裡面,受害人家屬是遭受傷害比較大的一方,如果獲得了家屬方的諒解,那麼罪犯的危害性就相當於減少了,所以可以適當給予較輕的刑罰。這是我的理解( ω )

9樓:匆匆過客

1.叫刑事和解,而且不是所有犯罪都能和解,我不管實際中公安怎麼操作的,《刑訴法》規定只有滿足三個條件才能適用:1.

民間糾紛而起;2.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3.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有這類情形的,社會危害性較低,對被害人的傷害絕對地大於對社會的危害,應當著重從被害人角度出發考慮問題。

2.有助於對被害人的經濟補償,一般而言和解具有的酌定從輕處罰機制會促使犯罪嫌疑人賠錢,這個是最關鍵的,附帶民事訴訟賠錢主動性、積極性提公升,可以實現雙贏。

3.和解可以減小法院審理難度,行為人認罪悔罪,程式可以從快,實現三方共贏。(2023年刑事案件548.

9萬件,判處罪犯607萬人,同時,目前中中國人民法院系統法院總數不過四千,還搞了員額制,刑庭法官人更少了,這個訴訟壓力,也得講效率。積案是最不能實現制度正義的方式

4.被害人不願意和解可以拒絕

10樓:阿怪

能用錢彌補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的就用錢去彌補,心理創傷是可以用時間和金錢去填補的。換個角度來說,我們追求和諧社會,雙方之間能夠握手言和,對社會來說是很好的,不然雙方只會記仇,重者還會報復,這樣社會會和諧嗎?

11樓:

個人感覺是不尊重,所以才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不同對待!

但是仍舊還有乙個問題。假如受害者逝世、痴呆、殘疾、失常等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下,假如受害者的社會關係裡面也全是罪人,都曾經損害過受害者的利益與身心健康。那金錢補償,這時候還是在調節社會關係嗎?

這是一種合謀,相當於合謀在拿錢買受害者的命!刑法是一種具象具體的法律,邏輯嚴密才行,其嚴肅性牽一髮而動全身,私以為是社會科學範疇的東西,並非什麼空泛的社會關係理論。這裡有權利的主體確定,有權利代位的問題,刑法裡算很關鍵的法律約束了吧?

12樓:淚君

我作為乙個法盲從法盲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它產生是為了讓我們所有人都變成規定死了的機器嗎?法律最早是人情的產物。

《聖經》上就有「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句子。現在中東地區也還保留著「同態復仇」的法律條文。

法律存在最初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滿足人情。滿足人情才能維護社會穩定,但是他必然照顧不到所有人的人情。受害者與加害者達成諒解,如果是一般民事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

已經達成諒解,再減少懲處措施我個人認為是無可厚非的。因為這種案件的主要矛盾在個人身上。

若是產生的惡劣影響過大引起社會恐慌,這部分就要拿出來另外說了。

比如乙個愛滋病患者,到處去傳染人,有乙個人不幸得上了。但雙方最終達成諒解。這案子傳出去還會輕判嗎?對個人的傷害即使諒解,對社會的影響多大?社會能原諒他嗎?

前些時間澳洲,第乙個往士多啤梨裡藏針的孩子就是乙個例子。乙個人食道穿孔事情是小。整個澳洲水果種植業都炸開了鍋。怎麼辦?社會能原諒他嗎?

為什麼受害者家屬殺害殺人犯犯法?

糖葫蘆 我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的緣由是什麼,但是我知道,作為被害人家屬,心裡承受的痛苦是任何人都體會不到的,社會固然有其法律制約,但這種虛無的十字架對於已經產生的傷害又如何彌補,甚至就像你說,被告人通過律師的指導,盡一切所能尋找能減輕自己罪責的詭辯,而在這時,對於被害者家屬來說,只有對這世界無盡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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