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上有哪些智慧型的法律制度設計?

時間 2021-05-06 09:44:16

1樓:咔咔獸

說乙個離我們生活最近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但是縱觀中國刑法,因為犯罪後逃跑而被加重處罰的,除133條之外別無其他。按照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論,一般來說我們確實不能以「犯罪後逃跑」來加重處罰行為人,因為乙個人在犯罪之後不想被抓到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想法,我們不能苛求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後還會大發慈悲來避免結果惡化以彌補自己的過錯。

為什麼立法者沒有在交通肇事罪裡繼續寬恕逃跑的行為人呢?這是出於更加現實的考慮,因為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往往是駕車的,而一旦逃跑時慌不擇路又撞到其他車輛行人,就會給道路交通帶來更大危害。因此給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刑,既體現罪刑責相適應,也希望這個社會的公民真要是觸犯了本罪也能保持冷靜。

2樓:國際法lawyer

我感覺是稅收籌畫制度,正如當年美國的判例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的規定範圍內,安排自己的生活。稅收制度是國家制度的重要保障,也是國家機器得以執行的原料,所以,能夠保護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或者稅務顧問的幫助,進行稅收籌畫,也是在財政憲法領域上保障人權的一種制度設計。

3樓:林日昇

推恩令:漢初,漢皇為了削減諸侯勢力曾設計出不少方案,但是皆告失敗,甚至引起七王之亂,帝師被斬於市。漢武帝時,始用「推恩令」,賦予諸侯所有子弟繼承權,將王庭與諸侯的矛盾轉嫁到諸侯子弟之間,迅速瓦解了諸侯勢力,成功實現了大一統。

4樓:王守辰

充值可以解決一切法律問題。

這不是明文規定,確是核心規則和設計原理。這個設定非常平滑的把各類法律問題轉化為了經濟問題,並可以用經濟手段解決。非常精確的把握了人在金錢面前的各種心態。

並且,非常高效的利用了金錢的巨大作用。

不用噴我拜金主義,金錢只是形式而已,它是人內心訴求的載體。

5樓:籃板當鋪

婚姻法對於婚前財產的新的司法解釋設計非常不錯看起來是保護一方在婚前的財產安全,世界上真正的作用是讓雙方在婚前對於財產達成共識,如果談不攏就不要結婚。

6樓:桂小太郎

中國古代乙個很有意思的設計:誣告反鞠。原告起訴被告,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對被告使用刑具。

如果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被告不認罪,那麼就要開始打原告了。這個段子一樣的設計,就是古代存在。第一次我真的是當段子來聽的。

7樓:江海寄餘生

這種問題太假大空了,法律裡面有太多的制度,也可以說每乙個制度都是經過了巧妙的設計,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你可以去任意翻出一本書,裡面的制度可以說不勝列舉,如果你覺得非得強調對人權的保障,你可以去翻一下憲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這裡面的很多制度都是可以讓人深思的,如果非要我舉例,我覺得程式法中的舉證制度可以算乙個

8樓:

1.西周: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

西周時統治者定罪量刑時能夠注意到罪犯的主觀狀態,故意、慣犯從重,過失、偶犯從輕,在當時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見的,在中國法律史上具有進步意義。

2.春秋末期鑄刑鼎事件,標誌著中國古代成文法的產生。

3.漢代親屬相隱制度。

親屬相隱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

4.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存留養親制度。

存留養親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刑法執行制度。它規定,對那些犯非「十惡」死罪或應判處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應侍,身邊卻無成年子孫及期親可以照料生活,允許通過上請,暫不執行原判刑罰,准其奉養老人,直至去世後再繼續執行或予以改判。

9樓:王瑞恩

說乙個我在實務工作中接觸到的:

明州刑事訴訟中允許所謂的「Alford式認罪協議」,(Alford plea),

被告可以始終堅持自己是無辜的,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在法官面前宣稱自己是為了獲取更加寬大的量刑處理、縮短審判時間等考慮而選擇認罪,同時放棄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

明州刑事訴訟法還允許一種「Norgaard式認罪協議」,(Norgaard plea),即被告可以宣稱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做出犯罪行為,不知道檢方的指控是否證據確鑿,但同樣為了獲得寬大量刑處理而選擇認罪。

在這兩類認罪協議中,被告要麼從根本上對檢方提出的事實予以否定,要麼表示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麼。為了讓此類認罪協議合法,被告需要承認」如果檢方陳述的事實情況真實存在,則我認為該罪名應當成立。「

我參與過一次Alford Plea的聽證,當時自己也不明白:這個制度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被告可以一邊聲稱自己無辜,(或者聲稱自己什麼都不知道),一邊在法官面前認罪,並簽訂認罪協議接收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呢?

看到最近快播案的進展,我有些明白了:

如果是因為擔心「抗拒從嚴」而選擇認罪,大可以直說,沒必要遮遮掩掩的,

認罪不認罪和心理服氣不服氣是兩碼事,明尼蘇達州這一制度設計,某種程度上就是允許被告在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而作出選擇的同時,給他乙個機會,讓他告訴法官:」我不服氣「 」我還是覺得自己沒犯罪「 「我認罪只是為了少判幾年」。

那麼,為什麼不服氣還要認罪呢?

有的時候,正義就是可以討價還價的,所以我們管它叫」辯訴交易「(plea bargain)啊!在」真實「與」效率「之間,常常會面臨非此即彼的取捨,

既然交叉質詢,對抗制,陪審團制度等程式設計已經為實現」真實「提供了程式工具,

那麼,提高效率這一追求,也應當有相應的工具作為保障。

同時,這兩類認罪必須要經過公開聽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給被告提出了乙個表達自己真實想法的機會。

我為什麼在這裡說這種程式「有智慧型」,不是說它就是最好、最公正的程式,而是要說他為被告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可以承認犯罪事實並認罪/可以不承認犯罪事實並認罪/可以表示什麼都不知道並認罪...同時,法官和公眾也有機會了解被告自身的態度,而非預設只要「認罪」就是承認了檢方一切事實陳述和一切法律論證。

選擇更多,換了更多,希望如此。

10樓:Icarus鬼

我覺得中國古代還有保辜制度。所謂「保,養也;辜,罪也。保辜謂毆傷人未至死,當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傷,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就是說故意傷人案件中,並不是立即對加害人定罪,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保辜期,在保辜期後根據被害人傷勢恢復情況對加害人定罪。如果被害人在保辜期死亡,則以殺人罪論,同理,在保辜期後被害人殘疾、重傷、輕傷、痊癒,加害人的罪刑都會依次減輕。這就能迫使加害人在保辜期內積極對被害人救治。

我覺得是個挺科學挺人性的制度的。

11樓:李三少

@曲鵬叫補充到答案中,從之

準五服制度,法國等一些國家應該現在都還採用了類似準五服的制度。不說尊卑,親疏有別,法律應該有所區別對待,普通情況下殺母肯定比殺其他人性質更為惡劣,更應重處。當初就覺得今人尚不如古人。

12樓:

我就說兩個大的,這倆大的制度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範疇了。他們的意義遠超一些實實在在的科技發明。這正是人類經驗和理性的偉大之處。

一、智財權制度:The patent system added the fuel of interest to the fire of genius. 專利制度就是為天才之火新增利益之油。

智財權制度對人類文明的促進作用不言而喻。

二、公司制度: 看過《大國崛起》和《公司的力量》這兩個紀錄片,一定程度上,正是公司的力量使荷蘭和英格蘭成為曾經的世界大國。時至今日,有關公司架構和治理的法律研究和實務仍然是顯學。

公司的絕妙之處在於使組織的無限責任與個人的有限責任區分開來、可以整合許多個人的力量成為乙個更強大的組織。真正要社會富有的話,必須依靠公司的力量。

13樓:Domon R

集體談判 (Collective Bargaining)被確立為法律制度的集體談判作為一種平衡機制,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從身份到契約」後帶來的勞資雙方締約能力的失衡,以及這種失衡引發的一系列問題。

雖然集體談判制度有著這樣那樣的弊端,但從不少國家和地區勞動關係調整的歷史來看,集體談判制度是解決前述問題的最優選擇,盡可能地降低了問題爆發的可能性和破壞性,總的來說利大於弊。

儘管在不同的經濟環境和歷史條件下,集體談判的制度設計會有一些差異,談判格局也會相應變化,但無論是對大陸法系國家(地區)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地區)而言,集體談判制度都是其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而沒有集體談判(真正的)的後果則是混亂且具有破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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