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為了孩子而偷東西?

時間 2021-09-18 11:37:50

1樓:浚浚在地球

有手有腳為什麼不能工作掙錢,別說找不到工作,很多地方勤雜工的工資都夠吃飯的。這是原則問題不能因為有感情問題而改變。可憐人必有可嫌之處

2樓:隨遇而安

這個新聞不是應該分開看麼。

偷不對,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你去傷害乙個無辜的人,損害他的利益,所以民警處理了啊。

然後她窮,捐款是給患病的孩子看病,又不是給她改善她們家條件。

單就題主的問題,一句話不就回答了,不管為了什麼損害他人利益都不對。

3樓:angelshare

從結果上看這件事情所得到的結果是好的,從行為上看偷竊是不合道德的,所以怎麼看待這個問題取決於你是乙個康德主義者還是乙個功利主義者.

4樓:

對於乙個慣偷有時候可以因為感動而從輕處罰甚至不處罰。

那是不是說有時候同樣可以,因為利益而從輕處罰或者不處罰呢?

不同點在於:乙個判罰結果,是被看起來人性又高大上的感動所左右。另乙個判罰結果,是被聽起來就市儈又世俗的利益相關影響。

但唯一相同的就是:這個社會的公平公正是如此脆弱。

我們歌頌母愛的偉大,但是絕不能認同在母愛外衣下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5樓:

把大份奪走,留下一小部分給絕大多數人去爭,然後發生新聞了挑起爭論,不去質疑問難,你說她又窮又犯法你窮你就有理嗎,他說他雖可憐卻沒偷沒搶沒人家偷東西的引起關注得到捐款多不公平啊。有關部門就是明月清風,笑看一群底層內部撕逼。妙,高!

6樓:肖麗娟

這是一場情與法的較量,情來說,母親為了女兒偷東西,體現母愛的偉大;法來說,偷東西觸犯法律,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能看人們心裡的天平偏向哪一邊了;個人而言覺得既然觸犯了法律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畢竟還是依法治國是根本。

7樓:尺素魚Up

違法犯罪該怎麼處罰就怎麼處罰,公民陷入困境,社會保障系統該怎麼幫就怎麼幫,二者不矛盾。

不愛看到把這兩樣混起來,用道德綁架法律。

法律就是法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超越它,新聞的導向錯了。

是在教大家,乙個人陷入困境就可以犯罪嗎?因為是弱者犯罪就可以同情?

我想說,開超市的老闆想必也不是什麼大富大貴的人吧?

8樓:墨子他爹

這條新聞讓人很煩躁,首先我知道很多人會覺得母愛很偉大,但所謂的偉大肯定是為了不相干的乙個大的群體做出犧牲才叫偉大。

母親為了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基因傳承做出犧牲,不能叫做偉大,因為這是很正常的行為,如果要崇高化,可以叫偉小。

所以用偷竊,也就是傷害他人的方式,反哺自己的孩子,這樣的行為除了讓我覺得煩躁,別無他感。

但是如果她帶著孩子去乞討,乞討是需要犧牲的(尊嚴和體力),我會很同情,看到會把零錢都給她。

9樓:如逗

母愛並不能掩蓋道德的缺失。我覺得這個事件,換成一位母親撿到乙個雞腿給孩子作兒童節禮物或是去KFC做短工換取乙個雞腿作禮物,更能體現母愛。現在的人最喜歡糾結,這類糾結於道德情感的事件似乎很能讓一部分人降低道德水準來凸顯情感的偉大。

說到底,這是愚昧的母愛,但是很偉大。

10樓:飛豬

其實還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是為了基本生存權,去偷吃的,雖然違法,但卻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指責,別人連基本生存權都沒有了,卻要去指責他為此犯下的錯誤,本生就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還有紅十字WCNM

11樓:

違法是違法,同情是同情,這是兩件事。

這不代表違法可以因為家裡有個女兒,家裡比較窮的理由而降低刑罰,但是情節輕微(乙個雞腿和一些雜糧,社會危害小)可以考慮。

要是以後還有人因為這個理由都去偷,那說好的依法治國呢?

當然,大家同情可以捐款,也可以幫助他們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而不是降低犯罪後的代價。

12樓:

當她動手的時候,她放棄了自己的尊嚴,為了孩子,付出了乙個城市邊緣人士所能付出的最高代價,你還要怎樣?

說實話,這TM才是這狗屁社會最真實的一面,不是壞人有多壞,而是他媽這狗屁只能逼著好人變壞人

所以這麼多年一直都裝作不知道的樣子來看待這個社會,沒到自己身上,咱就裝作不知道吧

13樓:靜靜的梧桐樹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我會抱著寬容的態度看待這個母親,雜糧是為了果腹,很大可能是順帶,她應該是很想送孩子兒童節禮物才去偷的,該有的懲罰已經得到了(批評教育),想給自己留點尊嚴也沒做到,幸好還有很多好心人幫助,這大概是讓這個母親從沮喪絕望到感動感激的轉變,不然大家還想看情況變得更糟麼

14樓:天際行者

可能是整個社會的包容性更強了吧。按照規定處理了當事人,這是依法;處理過後能夠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關注裡面更多的是包容,這也許就是廣大網友不知疲倦對不同的社會現象祭出關心,發表意見,奮鬥多年造就的社會進步吧!

15樓:knight

乙個雞腿,一本書,一點藏在身上的雜糧價值恐怕遠不到五十元。

在南京這樣經濟情況的城市,即便是沒有小孩生病的情況,本來就是可以不予行政拘留的處罰的。

注意了,不是不予處罰,是不予行政拘留的處罰。

16樓:林峰

看不懂大家在撕什麼。同情者的觀點來看,並沒有反對正常的執法,並沒有說她的行為應該凌駕法律之上,只是表示同情並且有意願給予幫助,這個不是很好嗎?

而另一部分人的意思好像是大家同情這位母親就會給中國法律程序添多大堵似的,就是在縱容犯罪似的,難道社會變得沒有一點人情味,就是你們這些法律人的目標?

17樓:lololou

有的時候,人總是被公共道德綁架,又以愛的名義挾持。如果總是法外開恩,那還要法做什麼?而且身為父母,是否同樣也給小孩做了不好的榜樣?

18樓:范良樂

換個思路一年輕男子為過情人節哄女朋友開心去花店偷了一束玫瑰花

一年邁老人為老伴過生日去蛋糕店偷了一塊蛋糕

這兩件事情和偷雞腿乙個性質,但是你們肯定都會覺得年輕男子更不可原諒,是因為被弱者蒙蔽了事件本質。 各種節,生日。本身就是需要經濟基礎,才能消費的。沒錢那就別過。

19樓:小隨

我朋友是該科室的工作人員,這件事是她先轉給我看我才得知的。

母愛的確偉大,但挺為科里同樣可憐貧窮沒錢治病但不偷不搶的病人心酸不平。。。醫院裡見多了可憐人,更偏向於尊敬那些雖然處境不佳,卻對工作人員態度尊重,本本分分的人。

個人覺得她偷就是不對,因為偷反而得到大家的捐助對那些處於同樣困境卻本分的人是一種道德衝擊。。。可以同情,但這麼鉅額的捐助還是不要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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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說個題外話,其實捐款已超百萬,新聞剛出來兩小時內捐款已過30萬,後期也不停有人來病房捐現金。但她卻宣稱只有11萬。。。。

20樓:魚頭魚尾

如果乙個人為了錢而犯罪,那麼這個人有罪;如果乙個人為了麵包而犯罪,那麼這個社會也有罪。有時候我們的理性思維過於強調了事件的社會危害性,其實乙個人在社會上,無論什麼時候什麼行為都不是孤立的作出的,都有一定的出發點,或者說受制於自己所處的環境。就這件事而言,母親的做法雖然有欠妥當,但是這件事背後的故事帶給我們社會的啟迪卻遠遠要大於她的這個行為的負面。

我們從中看到了母愛的偉大,也暴露了社會上部分男人責任感的缺失,以及相關社會保障體系的不足。就事論事,這件事道德的光輝絕對可以彌補盜竊的不足,這不是簡單的抵消對與錯,而是她給社會的正面啟迪要遠遠大於負面的影響。

21樓:心在流浪

事情其實很簡單,偷東西是不對的,不論為了多麼正確的原因,偷依然是不對的,然後,這個母親很可憐,值得同情,最後,譴責孩子的父親。

22樓:祥子

每次在看到這種新聞的時候第一時間感覺的不是感動,而是由內而外的寒冷。第一,她家這麼困難,相關部門去哪了?第二,為了女兒就可以偷東西嗎?

正常的法制在哪?第三,每次有這種新聞接踵而至的肯定是大批量的捐款,這種現象正常嗎?第四,這位媽媽有沒有工作?

23樓:

那些一定要指出這是違法行為的人,麻煩你們弄清楚,並不是我們不知道是這樣,只是我們不忍心戳破。你們高冷的指出這個事實,大概表明你們還沉浸在非黑即白的世界。這個世界能夠溫暖我們的並不是冰冷的法律條文,而且我們的人心。

24樓:吱呀

「她老公受不了了,離家出走,再也沒回來」。從這句話來看她老公是不是犯了遺棄罪?

(刑法第261條)警察能不能把她老公抓起來?能不能起訴要求撫養費、贍養費?

25樓:小羊咩咩8

我只想說,同情心和法律不可以混。任何損壞他人利益的行為,不論出發點是什麼,都不值得同情!試想,若因為別人可憐就要你付出損失代價,以後這個社會,還有安全感嗎?

今天可以是雞腿這樣的小東西,保不准明天會是什麼。

26樓:天辰映海

某些人真的是站著說話不腰疼,請問你們經歷過社會最底層的生活嗎?

到超市都只敢偷一點雜糧乙個雞腿,之前是老實巴交了吧,不到萬不得已會幹這事兒?

27樓:涮罈子

違法和懲處的問題我覺得不是重點,本身就不構成犯罪,就算犯罪微罪不訴也是節約社會資源的正確方式。

但偷東西始終是不對的,但本例中這位母親因為犯這樣的錯誤而得到獎賞,得到了社會公眾的同情和捐款。如果不偷盜,反而沒有人會去關心她,這究竟會帶來什麼影響呢,其他的貧困人員和本例中的小朋友會不會從此對偷盜這件事產生錯誤的認識?畢竟這個社會值得同情的人還很多,但很少有人能引起社會工作的關注。

28樓:青藍

想讓孩子吃好沒什麼不對,沒有能力用合法的途徑獲得是無奈和悲哀,但觸犯法律前就要有付出相應代價的思想準備。

既定的法律不會因為感情網開一面,所以無論犯罪的理由多麼偉大高尚感人,都應該明白自己所需要承擔的後果,妄圖用感情牌抹殺罪過的,一點都不偉大高尚感人。

29樓:包包

這位母親的處境的確值得同情

但不意味著這這位母親偷竊的行為裹上母愛的外衣就可以抹除這其中的違法性這位母親所做的事情是不正確的

但是她是確實是需要幫助的

這兩件事不能夠混為一談

我很願意幫助這位母親

但不認同她偷竊的這種行為

30樓:瑋大兔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這個事情完全可以參照本條的第(一)項,經民警調解可以按實際情況看是否符合第(二)項或者第(四)項。

根據本條法律規定完全可以批評教育後訓誡,並不予處罰。這樣才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雙重體現。

這個要是真按四十九的規定拘留了,我覺得才是執法不公,執法蠢上天的表現。前提是僅有這一次輕微違法行為。

麻煩那些以為自己懂法的,還是熟悉熟悉套路再

答題。——————分割線——————

最新訊息出來了,多次盜竊,那就沒辦法了。盜竊三次以上構成盜竊罪,不論價值。只能考慮酌情輕判了。當然如果不是累犯,可以取保候審再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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