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里斯多德為什麼要用表示「指控 斷言」的單詞來表示「範疇」這個概念?

時間 2021-06-02 03:59:37

1樓:

某答案提到海老師用ansprechen來解釋,個人感覺是比較準確的。

ansprechen是說用某詞謂述某物,也就是用詞表述說這個東西就是這樣的。這和指控的本意是一致的,因為指控也是說用詞表述某人做了某事,兩者都是用語言去說明事物。前者是說明某物是紅色,後者是說明某人做了某事。

柏拉圖在《智者篇》對應的詞是prosagoreu, 是pros + agoreu,這個詞和亞里斯多德的kata + agoreu 已經非常相近了。個人理解pros會更強調詞之於物的謂述關係,kata可能更強調講物之於詞的規範之下。

康德理解可能認為亞里斯多德的範疇和自己的範疇說的是同樣的事情。如果聯絡到kata,康德可能是準確的,兩位的範疇都是人之於物的規範、立法。

2樓:

截圖自《路標》中譯本

這裡把categoria理解為kata-agoreuein(市場行為)的意思,就是「指控」,因為希臘人多在市場(agora)上進行公共活動,在市場上指著乙個人大喊:「你這個xx」,意味著對這個人的一種「定義」「指稱」或者「分類」,也就是說,你把這個人認作是「xx」了。比如,我在大街上喊,「張三是壞人。

」這意味著,我對張三的「本質」的指稱是「壞人」,「張三」就被歸為「壞人」這個類裡去了,所以這個意義上,這樣的katagoria當然應該有很多。但《範疇篇》中這十個kategoria是亞里斯多德認為的對「表述」或「指稱」(kategorein)乙個事物的一切非複合詞的分類(參見《範疇篇》1b10-25)。比如,白是「性質」,白就是被認為是「性質」了,一是「數量」,「一」就被你指稱為「數量」了。

這樣,在分類上,就是這十個「範疇」,是最基本或者最大的類,其他的「指控」都可以被歸結為它們中的乙個。

在萊頓版的《希臘語詞源詞典》裡,並沒有對kategoria這個詞的收錄,所以,這個解釋到底是不是海德格爾自己的發散思維,就需要我們自己判斷了。不過,拉丁詞categoria一詞確實也有指控的意思,這應該是一脈相承的。

3樓:lanxia5755

亞里斯多德創立邏輯學,原來就是為了反對當時的智者和一些政治野心家的詭辯,他們以一些貌似正確的命題、推理和論證尋求判別正確和錯誤即「真」和「假」的標準。亞里斯多德建立的是主謂邏輯,其範疇(kategorie)一詞在希臘文中兼有指謂、表述和分類,表示「規定範圍」、「劃定界限」的意思。範疇作為謂項(賓語),乃是對「是什麼」這一問題的回答。

在亞里斯多德看來他要建立邏輯,就是要使人們能夠在理性思維的幫助下,做出正確的判斷。而這種理性的法則就如同法律一樣。這一點可以從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看出來:

「在法律不能做出規定的地方,人也不能做出明斷。」「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他認為根據法律治理就是由理性統治。

把邏輯規則看著像法律一樣,這種思想在哲學家的腦海裡是根深蒂固的。康德就這樣說過 「作為知性的正確使用的必然法則和條件,邏輯是一種法規。」 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康德的「人為自然立法」。

因此,亞里斯多德選擇乙個與法律訴訟有關的詞作為命題和判斷中的範疇就是可以理解的。

其實不僅是古希臘哲學家選擇乙個與法律訴訟有關的詞作為命題和判斷中的範疇。中國的先秦哲學家也是如此。

辭,這是中國古代邏輯名詞。指命題(判斷)。

「辭是現代漢語常用字,最早見於商代甲骨文。辭是會意字,字形由表示整理的「亂」和表示刑罰的「辛」組成,本義是訴訟,打官司。引申為訴訟時的言辭。

再引申為一般的言辭、文辭,」《尚書·呂刑》:上下比罪,無僭亂辭。孔穎達疏:

辭,訟也。但到了荀子的時代,辭是中國古代邏輯名詞。指命題(判斷)。

《荀子·正名》: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由此可以看出,漢語的邏輯命題判斷也是出於法律訴訟。

把邏輯思維規則看著像法律一樣,應該說這種思想在古希臘和中國先秦哲學家的腦海裡都是根深蒂固的。

4樓:元尚

這裡面根本就沒有亞里斯多德為什麼這麼用「範疇這個術語。

存在本身並沒有任何的規定性,因為存在自己決定自己,它沒有原因,它是它自己的原因。古希臘自柏拉圖開始,就走上了用不是存在的東西取代存在的道路,柏拉圖的「相(理念)」成了存在,而存在反而被遮蔽起來。這樣存在就變成了某種東西,這個變成某種東西--存在者,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對之做出種種規定的可能。

而範疇)一詞的指控與斷言,都是乙個意思,就是給存在者安置上某種東西(這個東西不是存在者),比如關係,數量,質量等等。這都是「指」上去的,就存在者自身而言,存在者並沒有說其有這些分開了說來說去的東西。比如「石頭」就是一塊石頭,它自己並沒有可以分開說的重量,也沒有質量,這些東西一旦從石頭上分開,就不是石頭了。

所以人要指派給石頭一些不是石頭的東西,就像指控一樣說對方如何如何。指控之中就包含了指控者提供的「證據」。

亞里斯多德拿過這個已經概念用來表示這種邏輯的情況,正好相合。就像人們寫文章,突然覺得某個詞正和吾意,於是就用下去了,久而久之,於是就形成了習慣。

範疇,首先是指派的東西,指派出來以後,就變成客觀的東西了。就像指控犯罪一樣,罪成(法律叫判決。邏輯上就是下斷言),就是客觀的事情了。

5樓:雪瑩的精彩生活

呵呵,關於「範疇,」我們可以理解為人生的乙個遊戲規則,只有在規則內,按照規則的角度,我們分辨是非的認知態度是正確的,那麼,在規則之外,就不見得是正確!那麼丶當我們以規則之內的視覺來看待規則之外的問題時,是與非,對與錯的碰撞,你還會感覺「指控」,「斷言」難於理解嗎?

6樓:得一學究

不是要用範疇來表示範疇這個概念,而是他本來要表示的東西就是範疇。範疇的意思就是規定起來的東西,規定起來的東西的本質就是那些規定,而這些規定就是真理。這就是西方思想的客觀主義傳統。

這個傳統是在巴門尼德那裡就確定了的。巴門尼德認為在思想中規定的東西就是客觀的真理。這裡包含的意思就是語言的神聖性,也就是邏格斯中心主義。

我們的言說所構成的思想就是真理,具體來說即形上學說就是真理。巴門尼德這一客觀主義思想通過蘇格拉底影響柏拉圖,並在柏拉圖那裡確立為理想國,而範疇就是理想國的國土,它是規定,同時就是真理。亞里斯多德的形式邏輯要確定的就是真理的演繹方式。

西方這一客觀主義傳統到了康德那裡產生了轉折,經過黑格爾,貝塞爾,海德格爾這條路徑基本被否定了,客觀被存在取代,而這個存在不是所指,而首先是能指,所指是通過能指抵達幷包含在能指之中的,主體才是真正的「客觀之物」。海德格爾之後的重要節點就是解構主義,解構主義是對客觀主義或形上學的乙個徹底了解,一切不復存在,只剩下主體。主體才是最後的線索和真正的關鍵。

7樓:Hasutai

我猜是不是這樣:

我們觀察這樣的判斷句:「蘋果是水果」「現在是五點」「他們是兩口子」。。。其中,水果,五點,兩口子對蘋果,現在,他們來說在語法上是predicate,而在概念上是範疇。

也就是說,當我們說A是B的時候,B一方面是對A進行的乙個斷言,說A是什麼,另一方面又是A所屬的乙個範疇。所以古希臘人認為範疇和斷言是一回事,都是系動詞後面那個東西。

8樓:dearealeo

「範疇來自「指控to accuse或to speak against)。比方說,Tht. 167a中用κατηγορεν表示「指控」一意。

柏拉圖的著作按照通用的簡寫和頁碼引用。

亞里斯多德把κατηγορεν轉化為分析句子表述形式的技術概念,表示to say of或to predicate,照這樣,κατηγορα則表示genera of predications或genera of beings。關於您可以看Martin Heidegger, 「Vom Wesen und Begriff der Φσι: Aristoteles, Physik B, 1,」 Wegmarken [Frankfurt:

Vittorio Klostermann, 1978]: 250f.; Sein und Zeit [Tübingen:

Max Niemeyer , 1993], 44f。

用波菲利的話來說,亞里斯多德的借用是比喻(或有意的是哲學家為表述新問題的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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