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學學習中,為什麼不能僅僅學法條?

時間 2021-05-31 03:49:25

1樓:你懂的

其實可以只依據法條。

我覺得法條和法學理論是這樣的關係。

法條是書本

法學理論是學校老師

你如果能直接從書上獲取知識,那就不需要學校老師,像某類天才兒童……「學校老師進度慢,自學還快一些」。這類人天生有悟性,幹這一塊的料,只需跟著自己「悟性」走即可,有時候老師還沒他悟性準。

學法也一樣。如果單是看法條還無法參透其中奧義,回來吧跟老師吧,不丟人,不要用天才標準要求自己。

2樓:想飛的魚

法條重要,但是為什麼不能僅僅法條。

原因:1.社會在發展,固定下來的法條會僵化,從而變得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這個時候舊的法條將會被廢棄。這個時候法學學者更關心制定新的規則。

2.法條的解釋可能多種,在法庭上,對法條的解釋也是贏得官司的一種方法。

3.法條是對社會關係的梳理,但是總存在沒有規範到的地方,只學習現有的法條,缺乏社會觀察,這方面法學學習將脫離生活,變得意義不大。

4.法條並不完美,法條內部衝突也存在,不僅僅學習它,還要在學習它的基礎上,警惕地審視它,別相信它就是完美的不容挑剔的。

5.再囉嗦一句,法學是個交叉學科,不僅僅不能光學法條,而且也不能僅僅只學法學,得多多了解社會政治經濟學等,這樣學起來更接地氣。

好啦,暫時想到這麼多啦,祝題主越來越棒啦!

3樓:「已登出」

法條當然是法學基礎,乙個合格的法律人不能連自己國家法律一點都不熟悉。

問題在於法條的字只要不是文盲都認識,可是在於法條如何理解,如何解釋,如何應用?法條和法條之間又是什麼關係,所以法律解釋很重要,特別是中國法律制定比較簡略,不喜歡很詳細,第一是怕繁瑣,第二是便於解釋。

總之合格的法律人首先要學會自己國家的法律法規、有權解釋、權威案例和通說觀點。

4樓:周宅2小姐

法學如果只學發條,懂得運用,那麼法學僅是「學術」;

如果懂得運用,那法學就會變成「工具」。

真正能用起來的東西,才有意義。

法學應是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工具,當然要結合案例去學習。

5樓:天平下的執劍者

首先,學習法條是很重要的。

其次,為什麼不能只學習法條呢?因為,當你真正面對乙個案例的時候,你需要的思維模式是這樣的「法律規定(法條,大前提)—案件事實(小前提)—處理結果(結論)。」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段論」,這樣能盡量保證結果的嚴謹。

但當你採取這種思維模式的時候,你就需要對法條做出解釋,看看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條的規定,但是法條是用文字表述的,對於其中所用的詞語的含義往往可以有許多種理解,但不一定都是合理的,為了尋找合理的解釋,你就需要參考法學家們的觀點,對於他們的爭議點你也要有所了解並進行取捨。同時,乙個案件事實不一定只符合乙個法條的規定,有可能是同一部法的多個法條,甚至是多部法的規定,而且這些法律規定之間有可能不能同時適用(競合),甚至有可能衝突,為了盡量全面的解決法律問題,你就需要了解法的淵源、體系乃至歷史。

綜上所述,真正懂法條是與了解那些相關知識息息相關的,光學法條的話是割裂了他們之間的聯絡,是無法真正處理案件的。

6樓:這樣挺好

法學和法律是有區別的。。。法學更加注重是法律的本質,而法條只是本質的一種體現而已,其中一些法哲學和法律方法在法條中並不能完全體現。同時,我個人覺得,法學除了是對實然法的研究,更體現了對應然法的追求。。。

總之我覺得兩者區別還是很大的

7樓:何和

上面很多人都寫得非常好。

我只說,讀書的時候就好好學習法條、學習理論,如果有條件參與實踐,自然是最好,如果沒機會,那就把基礎打牢吧。

工作後、畢業後,有大把的機會讓你去實踐,但是卻缺少認真學習法條、理論等等的時間和心態。

在那個山上就唱那個山上的歌。

8樓:秋意涼

那要是都只學法條,不理解為什麼要這樣規定,以後誰來立法啊?連法律人都不懂立法的事,還指望誰呢?

而且要是對乙個法條有了爭議,那最後又用誰的說法呢?

9樓:

類似於數學物理就背公式推論就行了, 還掌握其推理過程和邏輯幹嘛。

這樣會出現上面的每乙個字我都認識,但是我不明白它講的是什麼的情況。

我沒具體學過法條,但是我學過法理,所以看法條還是蠻簡單的。

10樓:耳東耳

因為有些法條在實務操作中會遇到各種各樣不好操作不能操作的情況,而且光背法條而不在實踐中去運用的話,是無法熟練處理各種實務的。法條千萬條,我們不可能將每一條都背熟,只有多運用,才能很好的掌握常用法條,明白法條背後的原理所在。

11樓:韓小胖

題主知道趙括嗎?那貨就是只會背兵法,至於兵法的淵源啊,歷史啊,學界觀點與爭議啊,體系與邏輯的思辨啊等等那貨是一點都不考慮,至於兵法的綜合利用,不同環境之下如何變通,那更是想都不會想。結果呢,紙上談兵的後果你是知道了

同理,法學學習也是這樣

12樓:逸遊未盡

舉個例子。

馬小榮對王寶弱記恨已久,拿著手槍朝寶弱開了一槍,結果寶弱沒事,旁邊的妹子和一頭價值五千萬的拱豬犬被這一發子彈同時打死了!

請問,怎麼定罪?

13樓:晃運坊主

我想指出來一下,

這個問題下邊的很多答案,

自己為在說學習理論的重要性,

實際上還是說的學習法條。

他們說的只是讀法條和讀懂法條的區別。

法學生當然不能停留在讀法條的階段。

但不客氣地講,

讀懂法條與法學理論沒有必然聯絡。

在法學理論上有一定造詣的人可能並沒有讀懂某一具體法條甚至某一部法律。

讀懂某一領域所有法律條文的人也可能對法學理論不得要領。

另外,法學理論與「律師的智慧型與專業技術」也不一樣。

要說為什麼現在法學院既要教條文又要教理論,大概和武林門派為什麼又練內功又教招式的原因一樣。

因為只教乙個傳出去不好聽,

只教乙個耍起來不好看啊!

14樓:正在看書的老周

嗯,其實上面已經有不少人給出了挺好的答案,我根據實踐的情況簡要說說。

在實踐中,任何乙個司法工作者都是人手一本法條司法解釋,包括你的同事和對手,所以就法律規範工具上,你們資訊是對等的。那麼,你要如何勝出或者說脫穎而出?我覺得是圍繞法律的四個方面:

思想內涵、分析方法、演講(論辯)能力和寫作能力。其中,思想內涵是後面三個的基礎。如何提公升自己的思想內涵,哪有什麼躺著的捷徑,天才是很少的,絕大多數厲害的人是研究明白了或者想透了那些看似「枯燥無用」的淵源、歷史、學界觀點與爭議、體系與邏輯的思辨等等。

所以,想成為真正的高手這方面必不可少。退一步說,即使想裝B,你也得腦子裡有貨。

15樓:理想三旬

因為法學的學習不僅要對法條有一定的了解更重要的是法條背後的東西,只把法條記住,那麼只能說學的太僵化,法學的學習一定是系統化的,不能拿出一條法條來單獨的看。理論和法律實務有時候也是不一樣的,而且還有司法解釋,還有各個學派,每個學者對法條的理解都是不一樣的,爭議比較多,但理論上都是主流學派的觀點。

16樓:袁霄霄律師

法學教育要從理論入手,然後再到法條,為什麼不直接講實踐?因為我們畢業以後都是在應用法學卻很少講究法律背後是怎麼制定的,那麼學習法理是不是有點浪費時間啦!

或者說我們法學教育應該注重哪些方面?

其次,我當實習律師的時候,我老師就說,法條誰不會看,你學法條當事人還要律師幹什麼,我們碰到很多當事人都會自己看法條,比如離婚,勞動等等,勞動者看的不比律師少。所以說學習法條還不能讓我們成為乙個區別於普通人的職業法律人。

再次,法條都是基礎,並且我們司法實踐中,每個人對同乙個法條的理解都是不一致的。就同一問題乙個法院都會有不同的裁判;並且有的時候,同乙個法條,同乙個法官在乙個案件中一種理解,所以得出的判決結論是截然相反的。這時候我們不能僅僅看法條本身,因為你的當事人比你還要多看法條。

最後,律師這個職業應當成為一種信仰,需要我們法律人自身的素質,如果法學教育沒有理論,那和普法就沒有什麼區別了,你可以問問打過勞動官司的當事人,他們對勞動法很懂,他們卻不懂法律執行的規則。

17樓:

淵源啊,歷史啊,學界觀點與爭議啊,體系與邏輯的思辨啊等等?課堂上總是圍繞xx理論的xx問題展開。。

這種法學學習的收穫,並不是單一某個方面的。比如我們常說的一句話「不要以為識字就能讀懂法條」,其實就是在於法學學習的過程中,我們潛移默化掌握的法律解釋方法。在法律解釋的方法中,包括了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而這些不同的解釋方法在實務中是至關重要的。

再比如,你要學會了犯罪構成,知道成立某個罪名的具體要件,才能在具體實務中論證該要件是否成立,以此否定犯罪。

另外舉幾個例子。

1、某甲殺了董文,正在原地發呆,他父親正好走見,見狀把錢包塞給某甲,大喊:「你快點跑。」問以什麼理由為某甲的父親辯護?

最重要的辯護點就是親親相為隱,這是法制史上學到的。

2、某乙誤將奶粉當成毒藥,給董文下毒。是否成立犯罪?

這就是學界觀點的爭執,並且是貫穿犯罪構成始終的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之爭。

3、某乙誤將奶粉當成毒藥給董文下毒,董文因奶粉過敏而死。是否成立犯罪?

這是因果關係的認定問題。同樣存在幾種不同的學說。

4、某丙將董文綁架了關在小黑屋裡,把她打了一頓,然後強迫她編造自己欠賭債的事向家人要錢。檢方以綁架罪指控(法定刑最低5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綁架罪是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其家屬發出威脅;搶劫罪是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向被害人發出威脅。本案接受威脅資訊的是被害人本人,而不是她的家屬,所以應定為搶劫罪。(法定刑最低3年)

這是法學學習中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5、某丁冒充公務員,稱自己有關係能搞定工作,騙了董文的色和10萬元。檢方以詐騙罪的情節嚴重指控(法定刑幅度是3-10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某丁的行為同時觸犯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是法條競合,選擇原則是特殊法優於普通法。詐騙罪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從規定。」

因此要定招搖撞騙罪。同時招搖撞騙罪並無明確的「情節嚴重」的標準,應選擇3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這是法學學習中罪數一章的內容。

6、某丙在國內買了一批從乙隻叫董文的大象身上取下來的象牙,涉案價值15萬。檢方以買賣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指控(法定刑5-10年),如何作罪輕辯護?

買賣動物製品罪情節嚴重的標準是2023年的司法解釋規定的10萬元;與之同一時期規定的走私動物製品罪的同一量刑檔次的標準同樣是10萬元。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走私動物製品罪該量刑檔次的標準已經由2023年的司法解釋提公升到20萬元,雖然買賣動物製品罪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但由舉輕明重的原則,走私行為重於買賣行為,則走私行為的標準亦應大於等於買賣行為的標準。

因此,買賣行為的舊標準10萬元明顯會導致量刑失衡,不應再繼續使用,本案不宜以此來認定「情節嚴重」,處5年以下的量刑檔次更為合適。

這是法學學習中對法條演變的研究。

而乙個不專業的律師,辯護詞裡只能寫:被告人認罪,家庭困難,已經賠償並取得被害方的諒解,主觀惡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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