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婚檢時發現愛滋病 梅毒 B肝等傳染病不能告知配偶?

時間 2021-05-11 18:51:48

1樓:

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3條和第39條的規定,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且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的病史資料。

2樓:班草不恐艾

適婚男女是不是必須「強制婚檢」?婚檢機構(醫生)是否有義務將「傳染病檢出」告知患者或者感染者的配偶,這兩方面國內的法律規定並不完善,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認定也不是很明確。

其實不難理解,法律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一樣。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愛滋病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權告知其配偶。

現階段,隨著「REN權意識」的覺醒,「婚前醫學檢查」保密制度很難說是錯的。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所有權,公民對自己的身體擁有支配權和處置權,公民對自身的疾病缺陷擁有隱私保密權,國家對於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尊重是社會的進步。

正因為如此,中國現行的《愛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

HIV攜帶者/AIDS病人的檢測報告,醫療狀況屬於高度隱私,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非法公開。

醫院保護患者的隱私,同樣也是對公民個人權利的尊重,如果醫療結構(醫生)洩漏個人隱私,不僅有違職業道德,同時也要受到有關法律的制裁。

與此同時,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愛滋病。

如果HIV感染者和AIDS病人存在「惡意隱瞞」的情況,同樣也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上~

3樓:磨人的西瓜

因為如果感情一般,發生了關係,又發現你有愛滋,你的配偶可能會提刀追殺你。一般來說,愛滋梅毒基本都是性傳播,如果你的配偶沒有這些病,那就代表是別人傳給你的。還用說的更明白一些嗎?

4樓:成槮

因為無論是上課時候學醫學倫理學還是考執業醫師的時候,出題者都會出像題主提出的類似的題目,而答案都是不能告知配偶,因為要求保密,當然醫患矛盾也是需要考慮的一部分,這個也不一定會出現題主所說的會瞞很長時間。醫生會告訴患病者,並要求他(她)盡夫妻的義務,而作為配偶,我覺得如果作為夫妻他(她)應該要盡到自己的責任。

5樓:「已登出」

因為要對患者的個人隱私保密,會勸解患者自己告知配偶。

如果,醫生把婚檢結果告知配偶,會被以侵犯個人隱私的理由起訴。所以,如果法律不規定醫生有將患者的病患情況告知配偶的義務,醫生憑什麼揹著被起訴的風險告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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