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有個使用在先使用原則,對應的專利有嗎?如果產品在專利註冊前已經在賣,等專利註冊成功後算侵權嗎?

時間 2021-05-31 00:29:32

1樓:樂知網孫敏

專利是先申請制,結合無效程式來完善先申請制的不足。

當然,B收到全部無效的決定後,如果不服,還可以起訴專利局至法院,由法院去繼續審理,最後有個判決。

一圖看懂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流程_

專利無效宣告決定何時生效?

2樓:屋頂上曬陽光的貓

在回答問題之前,先說下的基本的認識。

對於兩種抗辯方式,首先看下枯燥的《專利法》裡是怎麼解釋的吧:

先用權抗辯源於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PS.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定義,是指該專利的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或設計。)

注意法條的加粗提示,兩種抗辯方式的重點區別:成立條件,範圍。

成立條件:先用權是必須在專利申請日前就做好了相關的準備行為,包括購買原材料、場地、做好模具開發、零件圖等等技術性的工作,如果沒有這些工作,則沒有先用權,也就不能用先用權抗辯。而採用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則沒有這些工作的要求。

範圍:在先用權成立的情況下,先用者在專利申請日後的生產規模不能明顯超過在專利申請日前的生產規模。而採用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則沒有規模的限制。

由於上面兩個重要的區別,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提供了更為廣泛的救濟,優先採用。

但是,選擇哪種抗辯方式又取決於你的技術是否處於公開狀態。

如果你的技術在專利申請日前尚未為公眾所知,不屬於公開狀態,例如是屬於公司內部資料,則只能採用先用權抗辯。如果公開了,就可以用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抗辯了。

另,上面法條規定了先用權抗辯是「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這裡的製造、使用要做擴大解釋,包括:先用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銷售、做廣告等行為是可以的,第三人從先用者獲得的產品也有權自由處置。

回到題主的問題本身。

END~

商標有個在先使用權,是不是只要早於商標註冊日期就可以繼續使用,商標權利人無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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