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商標權人自己使用商標時,必須完整的使用組合商標嗎?

時間 2021-06-03 10:28:00

1樓:陳小隱

在執法實踐中,註冊人改變了註冊商標,但改變前後的倆個商標只要還是近似商標的,一般不構成四十九條所指的「自行改變註冊商標」。

但還是不建議註冊人隨意改變註冊商標的外觀(或組合商標的要素),一是判斷改變前後近似與否的尺度也是很主觀的。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除了在執法中存在被撤銷的風險之外,還存在被撤三的風險。

2樓:方雨曦

1、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人自行改變其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即屬於擅自改變註冊商標的行為。而在未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上加註註冊標記,則屬於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

2、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如果想給商標重新更改,就得重新申請商標註冊,取得更正後的商標的商標權。

3樓:嘉權智財權-JiaquanIPLaw

當然必須完整使用組合商標。

商標使用時若想改變商標,是需要重新向國家商標局提交新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啊。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誌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

如果不重新申請並將新的商標標樣當做註冊商標使用的,會面臨以下情況。

4樓:

不屬於。

一般不能拆分使用,但是有些特殊情況,例如發票上體現的商標可以略去圖樣。

至於是否必須等比例縮放使用,我覺得要看整體效果,如果微調都還好,但是變動比較明顯就不行了。

5樓:忽如遠行客

核定註冊的商標使用在核定註冊的產品或者服務專案上才叫商標的使用。

區域性放大,區域性放小,組合商標拆出部分使用,都屬於商標不規範使用。

6樓:公尺馬商標網

如果要按照《商標法》來,這種情況屬於:第四十九條,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情況。

可能的後果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公尺馬總結一下規範的商標使用方法:

1.黑白商標可著色使用,指定顏色商標不可更改顏色使用。

2.商標可等比例放大縮小使用。

題主的問的情況應該就是組合商標沒有按照等比例放大縮小的原則來使用。

3.單獨商標可組合使用,組合商標不可拆分使用。

舉個例子:

單獨商標組合使用

如果以上3個商標當初申請時為組合商標,這樣使用也沒問題,如果僅使用其中的圖形或英文或中文部分,就不行了。

那麼如果在未來商標的使用中,可能某一部分會有經常的單獨使用或變大縮小,可以考慮把各個元素(圖形,英文,中文等)單獨申請商標,後期使用會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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