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要餓死時,吃人肉是否構成緊急避險(具體情況見問題描述)?

時間 2021-06-03 18:41:16

1樓:申奧宇

①構成緊急避險

②故意殺人罪。生命無價,你的生命和被害者的等價,不構成緊急避險。但可以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③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你實施了傷害行為。並且和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明顯的因果聯絡。具有從輕情節

④故意傷害

⑤同4⑥仍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人對自己的重大權益(本案例指生命健康權)沒有承諾或處分的權力。故被害人的承諾無效。

⑦故意傷害罪。理由同⑥

⑧不構成犯罪

tips:案例①和②可能還構成侮辱屍體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2樓:您身邊的律師

當秩序成了混亂的時候,就不得不用混亂來維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羅曼羅蘭

很好,吃人肉前來問下律師,說明您很有法律意識。那我簡單答下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你殺死了乙個人,然後吃他的肉,這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中,吃被殺者的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罪。

你沒有殺死這個人,而只是將這個人砍下其身體的一部份,用來吃。這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吃被被害都的肉,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侮辱屍體罪。

吃死人的肉,是對他人屍體的侮辱,這種行為構成了「侮辱屍體罪」(除非你是某個有吃屍傳統的少數民族的人) 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2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規定了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

《食品安全法》規定為: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四)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及其製品;

如果你快要餓死了,你會違背道德泯滅人性的去吃人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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