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和出版社簽合同時,該不該把影視等衍生權利一併簽給出版社?該怎麼做才能保證自己的最大利益?

時間 2021-05-07 23:16:36

1樓:孫雲龍

看你自己的定位了,如果你是想靠這個賺錢的全職作者,那我建議不要一起賣。如果你是把這個作為副業的話,那我建議是一起賣掉。當然了,這些也跟你的名氣有關,建議找乙個專業人士幫你參謀。

2樓:大橋與小河

因為人性的自私,出版社也是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在你知名度和人脈都不成熟的時候,把這些一併交給出版社去運作,實際效果應該是比自己摸石頭過河來的好。

3樓:尹英慧

你好,你簽給出版社的權利是著作權中的複製權和發行權,其他的著作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改編權、攝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若授權許可出版社行使,優勢就是省事兒,劣勢就是錢少,具體分成比例也沒有行業固定標準,雙方能達成一致意思即可。

4樓:

我突然有個想法,萬一出版社和影視公司談的是100萬,但是告訴該作者簽了10萬,分了5萬,也就是說出版社拿了95萬。

這種情況該如何避免?

或者,談的是100萬,但是合同上寫10萬,影視公司給了出版社65萬,給作者5萬,實際支付70萬,那麼出版社多拿了15萬,影視公司節省了30萬。該作者虧損了45萬,該如何避免?

5樓:謙虛與無視

不建議權利一併籤與出版社。若內容好的話,出版社在影視方面也不是自己拍攝,還是要與影視公司接洽。不利於作者利益。通常這樣,具體另議。

6樓:張岩

個人不建議在進行專有出版許可的時候一併簽署改編、資訊網路等權利,如果一定要簽給出版社,那麼也要建議單獨簽署約定清楚範圍、期限、改編形式、收益分配安排、支付等等具體內容。

7樓:琺屠

J·K·羅琳最開始寫哈里·波特的時候完全想象不到將來有可能拍成電影並拿下總78億美元的票房,所以既然不缺錢的話何不給自己多留一些後路呢?

8樓:

如果你的東西足夠好,就把權利抓在自己手裡,等人找上門。如果就那麼回事,這權利放哪都沒用。但是你不知道那塊雲彩會下雨,萬一斯皮爾部落格看上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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