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普及點合同法吧:
合同的四要素:
要約(Offer)——「你跟我去開房吧?」
承諾(Acceptance)——「好的,我們去開房。」
報酬(Consideration)——「不過,開完房之後你要給我買個iPhone5」
訂立法律合約的意向(Intention to Enter a Legal Binding)——「沒問題,剛才說的在法律意義上可是認真的哦!」「那也沒問題。」
四條都有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樓主最多只有1和2,3存疑,4是肯定沒有,所以,肯定沒戲。
2樓:薛春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能不能勝訴,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足
因此我建議大家以後和女友購物,開房,約會,最好隨身攜帶錄音筆,保留相關短息.
如果女友爽約,放鴿子,可提交證據,要求索賠因此產生誤工費,路費,或者精神損失費.
題目中"去酒店共度良宵"這件事的具體行為沒有闡述
本著疑罪從無的思想判斷,這對男女是柏拉圖的支持者,且擁有純潔的戀愛關係
因此索賠問題侷限在房間租金,誤工費,路費等費用.
我認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女友曾親口答應"這天會去",在未經通知,協商的情況下爽約.
我覺得可以依法起訴,並要求索賠
關於取證,參考文章開篇.
3樓:
補充@CD董 的回答。
樓主,口頭協議的達成是要有第三方當事人的證明或口供的,否則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確定有第三方當事人的證明或口供,後續參見@CD董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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