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事先與女友約定去酒店共度良宵,女友突然發脾氣不去了,能否以違約進行起訴

時間 2021-10-22 13:11:00

1樓:

普及點合同法吧:

合同的四要素:

要約(Offer)——「你跟我去開房吧?」

承諾(Acceptance)——「好的,我們去開房。」

報酬(Consideration)——「不過,開完房之後你要給我買個iPhone5」

訂立法律合約的意向(Intention to Enter a Legal Binding)——「沒問題,剛才說的在法律意義上可是認真的哦!」「那也沒問題。」

四條都有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樓主最多只有1和2,3存疑,4是肯定沒有,所以,肯定沒戲。

2樓:薛春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能不能勝訴,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足

因此我建議大家以後和女友購物,開房,約會,最好隨身攜帶錄音筆,保留相關短息.

如果女友爽約,放鴿子,可提交證據,要求索賠因此產生誤工費,路費,或者精神損失費.

題目中"去酒店共度良宵"這件事的具體行為沒有闡述

本著疑罪從無的思想判斷,這對男女是柏拉圖的支持者,且擁有純潔的戀愛關係

因此索賠問題侷限在房間租金,誤工費,路費等費用.

我認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女友曾親口答應"這天會去",在未經通知,協商的情況下爽約.

我覺得可以依法起訴,並要求索賠

關於取證,參考文章開篇.

3樓:

補充@CD董 的回答。

樓主,口頭協議的達成是要有第三方當事人的證明或口供的,否則沒有法律效力。如果確定有第三方當事人的證明或口供,後續參見@CD董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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