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否應該規定公民義務?

時間 2021-09-10 16:27:27

1樓:freedom

張千帆教授的《憲法學講義》上對此有詳細的解釋,自己找來看看,我覺得這樣應該是比較靠譜的,比較學術性的問題,知乎一般不會給出特別令人滿意的答案。自己動手比較好些。

具體參見張千帆《憲法學講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第54頁~第56頁。

2樓:嘉佑徵和

首先要區分兩個問題,一是權利義務對等問題,乙個是現代憲法的價值取向問題。

一、享有權利的背後必然揹負有相對的義務,這一點毋庸置疑,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本共識;

二、現代憲法的淵源在於西方國家貴族反對王權的鬥爭,貴族(後來擴充套件為一般公民)在反對王權為代表的國家權力的過程中,權利得到擴充套件,其中的典範文字《大憲章》所考慮的問題不外是,限制王權,保護貴族(公民)的權利。因之,保障權利和限制權力也就成為近現代憲法的核心內涵。在2023年蘇俄憲法之前的各部憲法中,是很少規定公民權利所伴隨的公民義務的,不是說權利背後不存在義務,而是相應的義務可以由其他法律文本來規定,不必由憲法典來做規範

自1918蘇俄憲法開始,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成為與傳統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並列的乙個憲法型別。而1918蘇俄憲法的特點,首先是在傳統的政治權利之外,規定了比較多的經濟文化權利內容,其次就是規定了比較多的公民義務。人們對之的詬病是,不該寫入如此多的公民義務條款,因為改變了憲法典的價值取向,存在衝擊權利條款保障程度的可能。

但自此以後,在蘇聯模式的影響下,社會主義陣營多部憲法都是蘇俄憲法的小翻版。新中國的各部憲法,也打上了蘇俄憲法的深重烙印。

我的看法的,憲法規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一部分義務,在中國等國家是乙個整合的事實,我們不必要糾結憲法文字該不該寫這些公民義務,而是在確保公民義務條款不影響公民權利保障條款落地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權利保障和對公權力的制約。這些才是關於憲法典生命裡的所在。

3樓:淺吟為樂

zhihu.com/question/50867182/answer/123057981題主我跟你問過一樣的問題也被噴過

這是我看到的比較客觀有用的答案

4樓:專屬執事

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你是怎麼想的我很好奇。

公司只給你開工資,你不需要去工作,成天窩在家裡?買菜去了直接拿不給錢?怎麼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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