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應不應該為弄丟撿到的手機而賠償

時間 2021-06-28 09:42:32

1樓:會跳舞的咖啡豆

小梅構成了法律上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基於無因管理,如果小梅為了找失主而付出的金錢,失主應當給小梅合理補償。前提是小梅把無因管理的手機交回失主手中,小梅不對手機的破損或毀壞承擔任何責任。

小梅撿到手機第一時間沒有交給警察,而是自己拿著,將遺失物據為己有。不論其主觀如何,這一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基於不當得利,小梅有義務歸還手機,若丟失手機,則失主身為不當得利的債權人,損失了自己有合法佔有權的財產(手機)。

小梅身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財產二次丟失,損毀之間有因果關係。所以要還債權人這份不當得利所得的債務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小梅的撿手機是一種不當得利之債,如果第一時間小梅交給警察,這個債就不會存在。

至於小梅怎麼還,就是小梅的事了,但是蘋果手機只能估值,所以沒有具體的數額。小梅只要還債權人一部哪怕有毛病的手機,也是合法的。因為法律規定,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折多少其實是小梅說了算,小梅不還要負法律責任,但還什麼,還多少錢的手機,就是小梅說的算了,小梅還是很善良的,竟然又還一部蘋果。

2樓:切哲

讀起來像是高中政治題。

我不懂法律,只從情理上說:

如果要佔便宜的話,誰不想佔更大一點的便宜呢?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小梅不是在演戲,小王在演戲(他實際上應該知道小梅真的弄丟了,只是為了止損)。

小梅當然要為自己弄丟東西負責,那麼小王呢?他也得為自己弄丟東西負責。所以我認為小梅不應該承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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