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保單,婚後繼續交費,屬於個人財產嗎?

時間 2021-06-09 02:14:34

1樓:餘月

情況比較多,找乙個你信得過的保險人員,直接詢問一下。

這是比較簡單的內容,可以針對你買的保險做分析。

你是啥保單啥都沒有提。

2樓:保鮮老友記

1.什麼保單?比如重疾,交費金額也不高,一般即使離婚,也不至於鬧到要分割保單吧?

若是年金、增額終身壽,那麼投保人、受益人都很講究。

2.婚前就投保的保單,投保人是誰?

比如是你父母,婚後交費期未滿,父母繼續交費,保單退保、減保權,屬於父母。

若投保人為你自己,婚姻存續期內,你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保險費,那麼這部分保費對應的現價,你的配偶可主張權利。處理方式是,屆時你補充這部分吧保費對應現價或這部分保費應屬於配偶的部分。

3.若投保人是你自己,更為便捷的是,做好婚前財產約定、婚內財產約定,你的保單,用個人財產支付。那就妥妥的。

當然,受益人也得約定好。比如沒約定身故受益人或受益人約定不清晰,最後按法定執行,那麼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妥妥」得到自己的份額了。

3樓:保險規劃多

首先說理賠金,舉個例子,玉田和香秀要結婚

玉田給自己投保了1份保險,不管是婚前投保還是婚後投保,投的是重疾險,意外險,醫療險還是壽險,獲得的理賠金均屬於個人財產,因為是玉田給自己買的,所以只要是玉田人還活著,理賠金就屬於玉田個人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如果玉田掛了,那麼身故理賠金都屬於保單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財產,不會被分割。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錢就會按照繼承法被第一順位或第二順位繼承

這裡注意如果以上不管是指定受益人還是玉田自己如果在婚姻關係持續的期間內拿這個理賠金的錢買了一輛車,乙個房,那麼這個車和房就不一定是個人財產了

退保能拿到的錢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那麼如果沒有理賠的情況下,保單現金價值又怎麼論呢?

不論是什麼險種,單獨以現金價值來說的話

以下情況屬於個人財產:玉田買保險繳費期20年

玉田20年保費全部交清才結的婚

剛交了10年就結婚了,後面10年是玉田自己用婚前公證過的個人資產來繳費

如果婚前交了10年,婚後又交了10年,後10年繳納的保費,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後,這張保單內這10年的保費加利息是要退保平分的,如果不想退,就把香秀應該拿到的錢,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形式補給人家

玉田不光給自己投保,還讓香秀當投保人給自己投了乙份重疾險,離婚後,因為香秀是投保人,投保人對保單有絕對的掌控權,香秀想既然離婚了,我也沒有意義在繼續幫玉田交保費了,退掉分錢吧,玉田雖想保留但是溝通無果,最終被香秀退掉。離婚後由於玉田體況原因也無法再買其他保單,而且年齡也大了即便能買保費會很貴。結果離婚後不到一年,玉田被查出惡性腫瘤,無緣幾十萬理賠金,注意,這個是真實案例

所以如果大家有夫妻互相為對方投保的這種保單,在婚變過程中,切記溝通變更投保人後,補給對方現金價值,讓保單持續發揮效力,不說退保的損失,就說如果在退保後的期間內發生風險還是非常窩火的

話說到這時候玉田站起來說我還買了年金險,其中年金險已經在領,怎麼算?

年金險分兩部分,領取的生存金和保單內的現金價值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玉田在婚後買的年金險,不管是保單的現金價值還是已經領取到的生存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如果玉田是婚前購買且已經交清保費,或者是玉田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年金險,婚後開始領取的生存金怎麼算呢?

那麼該保單的現金價值視為玉田個人財產,已經領取的生存金在不超過原保費的情況下,也同樣屬於個人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參照上面,由於年金保險普遍具有投資價值,所以婚後獲取的年金險保險金超過保費的部分,則被視為投資收益,即為共同財產

同樣,如果玉田婚前買了年金險,繳費了10年,結婚後,交清了後10年的保費。則現金價值中,10年保費對應的現價屬於共同財產,婚姻存續期間,領取的生存金不超過婚前所交保費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超出的部分依然還是共同財產。

玉田問:我好像還買了份增額終身壽。。。

雖然叫壽險,但是這個實質是一種領取靈活的年金險,保單的核心很簡單,就是買了以後保單內的現金價值複利增長,想取就取,不想取就放著增值。

這款產品如果是父母為投保人的,那麼則和玉田香秀沒有關係,因為投保人對保單有絕對掌控權,在父母身故之前,保單內的錢由投保人自由支配,身故後則會由指定受益人繼承,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玉田婚前投保,保費交清的話,也一樣屬於個人財產

那麼如果是玉田為投保人在婚後投保,玉田只要活著,那麼這個保單內的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假如玉田投保的時候還沒結婚,繳費期20年,已經交了10年,剩下10年保費是婚後交清的,那麼婚後繳納的10年保費對應的現金價值就屬於共同財產

以上是根據理論意義上的區分,在法院裁判中會根據各種證據和實際情況以及法官的判斷,因為有些案例中資金流向很複雜,所以沒辦法一下就分割的那麼清楚,結婚是大事,既然結了就奔著攜手一生,祝所有伴侶都能白首成約,遠離這些麻煩事

4樓:言理理與衛夫人

我專欄裡剛好有一篇這個專題文章

"婚姻與保險焦點問題三:保單是婚前購買的,我婚後又交了幾年保費,那這張保單算誰的呢?"

希望對您有幫助!

5樓:

看投保人是誰:

比如父母給子女投的,這個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是沒有關係的。

1、投保人是自己,在婚前已經繳完費了,如果是理財類險種,在日常生活中只從賬戶中領錢,也是屬於個人的。

2、投保人是自己,在婚前沒有繳完費,婚後還繼續繳的話,如果遇上婚變,這個賬戶的現金價值是處理的,那婚後的這部分收益則不屬於個人財產。

解決這類情況如果投保人是自己,則可以更換成父母;另乙個辦法就是在婚前一次性給這張保單的繳費卡上,把保費存夠,以後也不往裡打錢,這個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

6樓:擺渡人

首先看投保人是誰,如果投保人是父母或者其他人,那麼保單價值屬於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無關。

如果是自己作為投保人,婚後繳納的保費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法證明是個人財產都屬共同財產),所以婚後繳納的保費所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7樓:冰哥理賠

這個問題是個好問題。

婚前購買的保單,理所應當是個人財產,婚前購買,只能給自己購買,牽涉不到給對方購買的問題,因為保險利益關係尚未成立;婚後繼續繳費,應該算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交費,除非可以證明使用的是個人財產交費的;如果離婚,保單的所有權不被分割,歸屬權依然歸投保人個人所有,但是,由於是用了共同財產交費,實際上,繳納的費用其中一部分是對方交的,所以,應該就現金價值問題,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如果換個問題:投保後,購買的保單,將會被如何處理呢?

8樓:黃河

這分很多情況,看如果你能證明婚後保單續費是用你婚前的個人財產買的,這份保單仍然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可以到公證處做個婚前財產公證。用屬於你的私人財產繼續交費。

9樓:劉昀瑋

不屬於的,婚前購買的保單必須婚前繳費完成,婚後繳納的保費按照婚姻法解釋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購買,婚後領取的年金或者退保金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法加家

首先婚後獲得的工資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一般情況下婚後繳費部分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但是還需要看險種,有些僅對個人有效的保險,還是屬於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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