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要和我分手,還要我返還彩禮,我應該全部退還嗎?

時間 2021-06-05 17:25:03

1樓:梅子

你肯定要還的啊,就算你結婚了閃離也是要返還彩禮的何況現在沒結成婚,你不還人家要告你的呀,到那時候你名聲都臭了誰還敢要你?我知道三年肯定不甘心還有不捨我也遇到過,無奈只能放手。

2樓:妹妹

我覺得最好退還,我和我老公結了婚以後不停的要求反還彩禮,很不幸,過不好,離不了,很痛苦。趁沒結婚,退還把!彩禮是結婚給的,既然不結婚,我覺得應該退了,別最後傷的一直糾結這個事情,很痛苦

3樓:法財船長

首先回答一下題主的問題:需要退還。

具體原因如下:

1、是否辦理登記婚姻手續;2、是否共同生活;3、彩禮的給付是否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根據題主的描述,因為你和你男朋友並未登記結婚,所以需要退還。

並且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在這情況下,如果男方自願給,那法律也會尊重雙方的意願。

但是,如果女方以結婚為由強行索要彩禮,那就可能涉及違法了。

畢竟現在這個時代,大多數人結婚是基於情感的自願行為,也是為了兩個人甚至是兩個家庭變得更加幸福。這種幸福在於共贏,而不是剝削一方,富於另一方。

當然在我的觀念裡,

如果男方願意以金錢的名義作出承諾,女方也會體諒男方的經濟壓力。

雙方父母有商有量,男方家長願意表達男性承擔家庭責任的態度,女方家長也不以買賣財產為目的。

這樣的家庭和婚姻真是再好不過了。

4樓:曾麗輝律師

彩禮是按照習俗以訂立婚約為基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為之的給付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有要求返還彩禮: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所以,只要最終沒有締結婚姻關係,對方都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至於哪些屬於彩禮,應予返還,哪些不屬於彩禮,無需返還,這個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所為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如贈與衣物或其他禮物,不屬於彩禮的範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但是,在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鑽石屬於彩禮的範疇。依照中國傳統民俗和社會公眾的認知,贈送鑽戒具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特殊意義,是以結婚為前提的。

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贈與方可要求返還。

婚前買的首飾是否屬於彩禮,通常會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時間因素。如果首飾的購買時間是在結婚前不久,可考慮認定為彩禮。二是價值因素。如果首飾比較貴重,一般會認定為彩禮。

彩禮返還的比例,通常會考慮原、被告二人是否已同居生活、分手原因、正常合理消耗等因素綜合確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也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生活時間短的,一般會考慮全額返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舉辦婚禮並同居生活較長時間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酌情判決返還部分彩禮。

5樓:

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平日裡的禮物吃飯等是以增進感情為前提的贈與

所以彩禮只要沒有結婚,是需要歸還的,但是禮物請客吃飯的費用等不需要

6樓:西西的椰子

如果他走法律手段,不得不還。但是他不要,不能還!去有你有罪,請讓法律來處置你,而不是讓別有用心的人道德綁架你!

給彩禮說明想結婚,必然比談戀愛更深乙個層次,他這麼草率,為什麼?單方面取消婚禮不給個解釋,是不是他這三年騎驢找馬,先拿彩禮套牢女孩子,讓女孩子死心塌地的當後勤當py ,找到更好的就把錢一分不少的拿回來,還放個模稜兩可的屁,分的不明不白,留給女孩子一身的傷。

別說什麼冠冕堂皇的話。正常男人,正常的有愧疚心的男人,讓他們要他們也丟不起這個臉。

7樓:愛誰誰

要啊不然按次數收錢嘛

三年我們就算一百次

五百一次

扣下五萬

寫個收據

一百次過夜費五萬

不用擔心警察叔叔找上門

他要報警你們一起去坐牢

8樓:丸子醬

當然,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地,沒有結成婚當然要還,其實我不贊同結婚收彩禮,不要跟我說爸媽養我不容易這種話,你要知道那是你還年輕,有資本再選來選去,你要到35以上再來看,估計爹媽恨不得主動提出不要彩禮把女兒送走,那時候養女兒就容易了?

再者,養乙個男娃的付出不比女孩少。互相平等,互相體諒才能真正兩家人變一家人。

最後,我是女孩子。婚姻是愛,不想牽扯利益。我愛的坦坦蕩蕩,結的乾乾淨淨 。

祝你找到幸福。

9樓:餘律師

回答該問題前,我們首先必須了解彩禮的概念。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通俗的說就是為了締結婚姻,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禮品或者財物。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彩禮是具有一定的贈與性質的,但是這種贈與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通常意義上的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而男方向女方贈與彩禮的時候是帶有一定的目的性的,即希望與女方建立婚姻關係,因此我們可以把彩禮看作是一種特殊的贈與。而我們在判斷是否需要返還彩禮的時候也應當基於彩禮的特殊性質進行考慮。

在了解彩禮的概念以及性質後,我們還需要明確在現實生活中哪些屬於彩禮,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現實生活中男方為了結婚往往需要花費大量的財物,但不能將男方所有的花費都涵蓋在彩禮中。一般男方為了婚後共同生活所花費的財物例如購買房屋、購買家電等生活用品不屬於彩禮,置辦婚禮酒席所花費的錢財也不屬於彩禮,概言之為了締結婚姻所進行的正常消費均不屬於彩禮,無法要求對方返還。

婚前男方為締結婚姻而向女方或者女方家庭所贈與的財物包括貴重首飾、現金甚至房產等等,如確為男方或男方家庭所購買,我們認為應當屬於彩禮的範圍,可以要求女方及其家庭返還。

在確定彩禮的範圍後,我們就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了彩禮的存在,該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男女雙方離婚時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但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應當予以返還。

第一,由於中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合法登記的婚姻才為有效的婚姻,因此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也就意味著雙方並沒有締結婚姻,女方應當返還彩禮。現實中存在著大量舉辦了婚姻儀式但並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形,該情況存在著諸多的風險。

第二,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形成了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係,但雙方沒有共同生活即沒有形成實質上的婚姻關係。從男方贈與女方彩禮希望締結婚姻的目的來看,男方必然是想建立實質上的婚姻關係,而並非僅僅是進行婚姻登記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此法律基於該方面的考慮規定了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的,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應當返還彩禮,法律在平衡多方權益,本著公平的原則作出了該項規定。但是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證據審查和認定標準較為嚴格。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支付的5萬元現金以及鑽戒如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是男方支付以及購買,可以認定為彩禮。進一步需要看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此外即便同居,如果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則女方應當返還彩禮。

孫某與葉某於2023年5月登記結婚,婚前葉某通過雙方媒人在下禮時一次性給予孫某55600元彩禮。2023年6月底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葉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孫某返還彩禮。一審法院判決准許二人離婚,孫某返還70%的彩禮即38920元。

孫某不服,隨即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葉某為了與孫某結婚,婚前向孫某支付了大額彩禮款,但兩人在婚後不久孫某即提出離婚,並且葉某為普通農民家庭,因給付該大額彩禮款也導致家庭困難,因此,在判決兩人離婚的情況下,對於葉某要求孫某返還彩禮款請求,依法應當予以支援。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較短及葉某為普通農村家庭的條件,一審判決孫某返還彩禮款的70%適當,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更多婚姻方面問題,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10樓:

我不是法律專家,不能專業回覆,只說個人觀點。

如果是我的話,會全額退還!我以前和老公剛談戀愛的時候,有一次吵架要分手,我就準備了一筆錢,想法是分手我也不欠你的(因為老公也是大男子主義,談戀愛時吃飯都是他花錢,還經常給我買零食什麼的),分就分的乾乾淨淨,我不留你一點痕跡,權當咱倆啥都沒開始,我未來就算想起你,說起你也都坦坦蕩蕩,如果是我倆走到結婚的時候要分手,那不用他提,彩禮錢我半分不留主動退還。不拿不屬於自己的錢,也免得以後再有牽扯。

個人習慣,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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