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在朋友圈罵人被罰 1000 元 ?具體情況是怎樣的?

時間 2021-06-04 19:20:54

1樓:白韜

首先看一下「名譽權」的定義,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維護自己名譽,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而非名譽感。所謂名譽就是指對特定的民事主體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聲望、形象等方面的社會性評價

這個「社會性評價」是最重要的一點,這有別於名譽感。比如我看到有的知友說老闆罵人的問題,如果老闆是在四下無人之處,或者僅有你們兩個人的辦公室裡罵你,你感覺自己受到了侮辱。確實,你確實是受到了侮辱,但是這不代表你的老闆侵犯了你的名譽權

「你的感受」是自我的評價,而非是「社會的評價」。當然如果你的老闆當眾辱罵你則是另一番場景了。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項懲罰性賠償,這有違中國民事領域所確立的「填補性損害賠償規則」,所以要求在主張損害賠償的時候必須要「存在嚴重的精神損害」。這就很值得說道了,到底怎麼才算「嚴重」?這個就見仁見智了,應當由法官來把握。

像此次事件中,精神損害賠償金是1千元,並不多,這就是法院個案裁量的結果,如果被告對此沒有異議的話,想來是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以上。

2樓:wongying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網上罵人情節嚴重也會構成侮辱罪。

這件事太正常了,沒什麼別的看法。

需要實名制的網路平台越來越多了,望周知。

3樓:汐洛

四個字:大快人心!

近年來中國網際網路發展不可不謂是飛速。而如此迅速的發展,當然是以質量為犧牲品換來的。

中國網際網路完善與監管的速度顯然難以跟上其發展的速度。這就催生出了大量的網路「鍵盤俠」:每日在網路無所事事,整天到處diss留下自己的痕跡,甚至發出引戰等不當言論。

以後啊,「鍵盤俠」們奮力扣字前,是不是要先摸摸自己的錢包呢?

4樓:家鋅

台灣人表示:

很Ok啊,雖然不清楚具體情況,但我覺得內地各類網路平台比台灣發達多了,推行了實名制卻甚少有人關注到「要為自己的網路言論負責」這件事,這時候有一些判決案例出來教育大家,讓民眾有所認知,對社會的進步發展是有幫助的。

台灣有個罵人價目表,供各位參考下

(計價單位均為新台幣,人民幣:新台幣約為1:4.

3)Ps.那個特殊性關係是某個文化界人士(馮光遠,參選過台北市長)拿來說馬英九和金溥聰的,影射這兩人疑似有斷背情結果就被告了。。。

由此錶可得知,在台灣不可以隨便公開講華妃娘娘那句經典台詞,否則被告的話可能會被判賠五萬台幣,折合人民幣一萬多塊,傷不起傷不起啊~~~

5樓:吳茗

孫笑川出來恰爛錢了!

這事情我就覺得最nm魔幻的事情是什麼你們知道嗎?

私人資訊沒有乙個普通人的面子值錢。

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等我找個機會一定要煽動一群人和我群體訴訟,我倒要看看私人資訊是不是真的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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