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違法嗎?

時間 2021-06-03 18:57:55

1樓:newbraveworld

先上結論,

未經許可擺地攤違法,上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後,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返還暫扣的物品與相關工具,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對暫扣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對於易腐爛、變質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接下去關於你說的擺地攤和暴力執法更不能容人哪個,我想用香港《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來告訴你

82條(1)在不損害第59條條文的原則下,如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獲主管當局就此授權的公職人員,覺得就任何街市內所售賣的物品或東西,或就該街市內所使用的家具或生財工具,有違反根據第80條所訂規例的條文的情況,則不論是否知悉其擁有人身分或能否將其擁有人尋獲,均可將該等物品、東西、家具或生財工具檢取、帶走和扣留,而任何因此行動而引致的損失概由該擁有人自負:

83A條款

小販罪行(hawker offence)指違反第83B條或違反根據第83A條所訂規例的罪行;(也就是未經許可擅自擺攤在香港即是小販罪行)

83B條款

(1)除非按照在根據第83A條所訂規例下發出的牌照的規定,否則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 (由2023年第28號第2條代替)

84條

(1)獲主管當局就此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無需手令而將其合理地懷疑犯了附表所列罪行的人逮捕。

(2)如任何人對上述人員將他逮捕的行動強行作出反抗,或企圖逃避逮捕,上述人員可使用一切所需的方法執行逮捕。

(3)如上述人員在追捕所擬逮捕的人時,有理由相信該人已進入或正身處某地方,則居住於該地方或掌管該地方的人,須應上述人員的要求,准其自由進入該地方,並提供在該地方內搜尋該人的合理方便。

如任何人對上述人員將他逮捕的行動強行作出反抗,或企圖逃避逮捕,上述人員可使用一切所需的方法執行逮捕。

關於你說的首先要明確什麼叫做暴力執法?比如說城管依照法律法規暫扣你的東西,你在擺攤違法的情況下第二次違法去阻礙城管執法搶奪他扣押的物品,他與你也進行搶奪,你認為是否屬於暴力執法?而你的行為是否屬於暴力抗法?

能否一起追究?還是說你認為應該只追究城管的不追究你的責任?

另外你在違法的情況下第二次違法進行搶奪,甚至毆打城管人員,人家在遭受你明確毆打的情況下對你進行抗擊,甚至反手打倒你是否屬於暴力執法?

談談我的想法:首先目前法律上不同意暴力執法,但我一直認為乙個事情,暴力執法應該是指城管隊員具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對你採取的行為,而不是基於你在違法後繼續搶奪,辱罵,毆打城管隊員後遭到反制,以香港這個為例寫的就很清楚「任何人對上述人員將他逮捕的行動強行作出反抗,或企圖逃避逮捕,上述人員可使用一切所需的方法執行逮捕。」我認為這個模式才應該是正確的一種方式。

2樓:WinMain

無照經營

食品安全法--衛生許可證

各種稅法

工商管理條例--占用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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