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花費 2 萬餘元植髮後仍頭禿,起訴後因無機構可鑑定毛囊存活率而敗訴?他還能如何維權?

時間 2021-06-03 16:16:54

1樓:咆哮小肥貓

女,21歲,斷斷續續用了一年公尺諾地爾了,三天打魚兩天曬網,想著以後植髮就行。

看了這個,算了,我還是老老實實用公尺諾地爾吧。

順便,當事人相當幽默樂觀。

2樓:李鹿卡

之前去土耳其旅遊,看到很多人頭上裹著紗布,還往外滲血,以為是某些組織的恐怖儀式了,後來問導遊才知道是植髮,聽說那邊才是世界植髮的中心,技術到位,就像提起整容就去南韓,提起變性就去泰國一樣,所以真正想植髮的人還是去土耳其吧,報個旅遊團找導遊和那邊聯絡一下找個水平最高的醫院,希望禿頭老舅們能看到我的建議。

3樓:呱嚕

我以前也碰到過,去想做醫療簽定,到了那裡人家說最近有點多。先去影印資料等通知,等了乙個月也沒通知,然後再去問,說是我聽錯了。資料影印好自已交上來,沒有通知。

我覺的醫院有責任,我覺的身體不對勁。我去了醫院想要檢查這些症狀的嚴重程度,醫生說沒有這種機器。挺搞笑的,再憤恨不平又能如何。

心裡真的是再也沒辦法對醫生有以往的好感了。明明是不大的問題啊,為什麼會變成糟糕的後續。

4樓:美界柯南

關於這種美容美髮類的維權確實難。因為都比較新,各方面管制不夠全面,技術發展的也不完善。

像很多醫美術後維權就很難,因為鑑定機構少,甚至有些根本沒法鑑定。最後只能消費者打碎了牙往肚子裡咽,帶著術後傷害一輩子

這植發小哥其實就是吃了知識壁壘的虧

唯一能解決問題的辦法只有消費在消費前對醫學專案多做點功課,特別要了解清楚收術專案原理、手術真是效果、手術使用的合法儀器和材料都有哪些、術後可能出現的負面結果、術後注意事項。這樣你才能理性的知道醫美專案的真實面目,才能知道自己到底適不適合做,有沒有能力承受不好的後果。

反正,追求美是好事。但要打有準備的戰,做好準備也是對自己負責。

5樓:我思故我在

殖發是否有效具體不了解,去年陸續開始在網上能看到殖發的廣告,我就知道有人會上當。

我的想法很簡單,殖發真有那麼好,王思聰、楊冪、程瀟等等知名公眾人物去了嗎?娛樂圈至今只聞整容、整牙可聽說了殖發?

相信科學、醫學沒錯,普通人還是少當先吃螃蟹的人,畢竟科學、醫學對普通人來說水太深

6樓:忘川

看到這個我想給各位脫髮的朋友提個醒,脫髮一般有m脫和地中海,m脫植髮效果還是有的而且需要的單位不是很多,而地中海植髮效果很差。畢竟頭頂脫髮不穩定,植髮需要單位多而且還害健康毛囊。別問我咋知道我就是頭頂脫,吃藥已經無效。

也不打算植髮,要是真的植髮無效,想剃光頭會發現植髮位置和後腦勺全都是疤更難受。

7樓:

匿名答一下吧。說一下個人的一些看法。

與跟該植髮人士直接對接的銷售人員,在實際簽約過程中,可能(只說可能)有誇大該手術效果或者毛囊成活率的承諾(當然我有這樣的判斷是,基本上百分之八十的銷售在實際銷售過程中都會有不同程度的誇大宣傳的行為)。

8樓:油菜花

我也植髮了,效果並沒有理想中的完美,我是髮際線不對稱原因植髮的。前面植髮的粗且硬,和原生的各個不入。掉發的話,目前半年,就還好吧

9樓:

我上次去雍禾植髮,就想免費白嫖乙個毛囊檢測,結果一直想忽悠著我植髮,裡面都是些美女,跟進了迷魂陣一樣,看著我老實,使勁忽悠我,而我扮豬吃老虎,樂在其中,從來都沒有美女這麼主動找我聊天,在這個相親都沒有幾句話的尬聊時代,我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溫暖。背後的原因,真令人暖心!

後來我自己上網買了公尺諾地爾,早晚一噴

然後每天都是子時之前睡覺,每天保持心情不焦慮,調整好內分泌再就是三天兩頭和生髮粥,現在頭髮不油了,也長回來了!

圖一是現在,2023年4月

圖二是2023年年初,過年前的冬天

圖三去年夏天

圖四和圖三一樣,同一天

10樓:穿越時空的猜想

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鋪天蓋地的植髮廣告?說明大量資本已經進入。

這個市場很大,但植髮目前還是個技術活,過於依賴於醫生的能力和經驗。

好在,即便失敗,也醫不死人。

11樓:

作為乙個脫髮的人曾經也想過植髮,沒辦法,廣告太多了。

但是,當我看到有錢人和明星都該禿還是禿,髮量稀少,髮際線上移,沒有什麼改觀的時候我就跟納悶,這玩意到底有沒有那麼神?

試問誰不想改善個人形象?如果植髮非常有效的話,為什麼那些有錢人,明星不都去整?

所以,最後還是算球。

12樓:知三天乎

看了以後,感覺很為當事人鳴不平!

現在問題是,毛囊存活率沒有機構可以鑑定。有關醫學機構認為超出自己的鑑定範圍。

現在的美容醫學,究竟還是不是醫學,現在也處於灰色地帶。

涉及醫療糾紛敗訴了,敗在「誰提倡誰舉證」上。反過來,這個植髮經營場所,同樣也無法舉證。

既然如此,那換個思路,起訴「虛假廣告」試試。

當事人聲稱,術前植髮經營場所沒有毛囊檢測,術後強調「不要糾結」。這麼重要的關鍵「硬指標」都不做落實,按照其所說,「耍流氓」是吧?

這不很明顯「虛假廣告」,「誘導消費」嗎?

如果其不能證實,毛囊存活率95%以上,那麼就是「虛假廣告」,就是損害消費者權益。

既然沒有機構可以鑑定,那麼這個存活率哪來的?

既然這麼強調毛囊存活率,為什麼沒給消費者這個關鍵指標?現在就走司法,要求獲取這個關鍵消費指標。我花錢就是買這個指標的。

@你的禿頭男朋友呢

13樓:

更有效的做法是去該機構的主管部門投訴一遍,從機構資質,醫護人員資質,知情告知,病歷書寫到虛假宣傳等等,畢竟沒有一家醫美機構是經得起查的。

14樓:紅塵破劫

消費者怎麼可能玩得過商家的套路。

商家說你沒有,你有也是沒有。忽悠你去消費。

商家說你有,你沒有也是有。這是防止你沒有療效,去找茬。

15樓: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這些禿頂兄弟的邏輯,

為什麼對頭髮這麼執念呢?

我個人是不禿頭的,頭髮多,而且長得快,最近這些年養生部分白頭髮也被我幹沒了!

但是由於前些年理髮太貴,現在也貴,什麼總監理個發58還是會員價。一氣之下剃了個光頭,自此發現了新大陸!

持續光頭3年多了,除了爽還是爽!

再貼兩個紋身,走路都帶風,生活也自此少了很多沒必要的麻煩!

很多本該發生的糾紛都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就是太麻煩了,頭髮長得太快,今天刮乾淨了明天就長出來了!

每天都得用光頭推子整一次!

特意剛拍的,就是這玩意兒,光頭神器!

16樓:lawyerleelee

法院在裁判爭議時,都是相對保守的,就是不做出頭鳥,不做第一判例。求穩也好,沒擔當也好,這也是現狀。

現在很多爭議,涉及到很多問題,都沒有專業的鑑定機構,毛囊存活率這個冷門鑑定沒人做也很正常。但把無法證明的證明責任完全加在原告身上也不合理。

畢竟不是原告不做鑑定,而是沒人做鑑定,這種情況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原告承擔是不是也太沒道理了呢?

起碼,也各打五十大板,畢竟雙方都不能證明到底是產品質量原因還是原告的「地基」有問題!你說呢?

17樓:方逸敏

就以合同糾紛為案由這個判決來看,沒什麼問題。合同糾紛中,主張違約的話除了要向法庭提供「約定內容」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證明案件事實與原本約定的不符。

雖然可能是肉眼可見地沒達到毛囊存活率95%,但合同實際約定就是以「毛囊存活率」為依據,而並未約定「肉眼可見頭髮將濃密至95%」。

毛囊存活率卻是一項無法證明的事實,因舉證不利的敗訴風險確實很大。

合同中寫「如因手術技術及操作的因素造成毛囊存活率未達到上述標準,經鑑定確認後,本機構可進行免費修復或退還未成活部分的手術費用。」

實際上毛囊存活率卻無法鑑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時對消費者存在誤導,客觀上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如果提出這家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植髮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有欺詐行為,要求對方承擔懲罰性賠償。

從一般生活常理來看,如果這類服務沒有效果保證,消費者就不會簽訂合同。但毛囊存活率無法鑑定的問題,作為提供植髮服務的專業人員應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所以還是有另行起訴的空間,不妨試一試。

18樓:萬振律師

我認為一審判決還是有待商榷的,我支援當事人上訴。

本案問題的核心是,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誰負有舉證的義務,誰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把舉證責任簡單的概括成「誰主張、誰舉證」,是不夠全面和精準的。比如這個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違約,如果根據「誰主張、誰舉證」,我們可以得出乙個結論:原告要證明被告違約;但被告也主張植髮手術成功,那同樣根據「誰主張、誰舉證」,我們又得出另乙個結論:

被告要證明植髮手術成功

發現了嗎?被告是否違約和植髮是否成功,是同乙個問題的兩種表述方式。這種情況下,沒辦法簡單的套用「誰主張、誰舉證」來分配舉證責任。

那本案到底應該由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雙方簽訂了《植髮手術保障協議書》,被告承諾了毛囊存活率不低於95%,被告的合同義務就是對原告進行植髮手術並保證毛囊存活率不低於95%。現在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為原告進行了植髮手術且毛囊存活率不低於95%。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包括毛囊存活率無法鑑定),應該是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而不是原告。

但我們看《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一條的內容,似乎並不能完整的得出原《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上述條款的含義,甚至「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舉證證明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還對本案的舉證責任分配製造了迷惑性。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締結的時間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修訂之前,法不溯及既往是否適用程式法?那又是另乙個複雜的話題了。

19樓:如履薄冰

1、通常找「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的事由,退回產生的醫療費和因履行合同產生的其他合理開資。如果存在有《民法典》

(一)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那麼退款是可以的。

2、繼續舉證損害結果,本案中一審就是這裡出現問題了。這事看起來不像是聘請律師起訴的,對損害結果舉證的初步判斷都沒有就盲目的起訴。案件到了這個地步,請律師也不好使,想辦法能退掉手術費就燒高香了。

人均 7 萬餘元存款這個數字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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