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後還可以另案起訴嘛?

時間 2021-06-03 08:41:11

1樓:Caballarii

看了一下你的問題,根據你給出的條件,本案糾紛已經終結,不再具有可訴性。

第一,法院調解結案方式有兩種,其一是如果能夠當庭履行,則可不製作調解書,否則,即是其二,一般都應當製作調解書。

第二,本處所指的調解書,是法院裁判文書的一種,用來確定當人之間的調解協議,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刻生效,具備強制執行力。

第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包括租金、押金,二者共同屬於合同組成,不具有可拆分性。本案當事人解決的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法院的案由也會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這就包括了租期、租金等完整的合同關係,不存在、也不能拆分成「房屋租金糾紛「和「押金糾紛「。

第四,法院調解書,從技術處理角度而言,一般都會有「雙再無其他爭議「、「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等措辭,目的就是達到一次性了結全部爭議。

第五,綜上,你沒調解程式中對押金提出返還主張,卻在有上述第四條內容的調解協議上簽字,即視為你放棄了相應主張。所以,本案已結案,無法再通過訴訟程式索要押金。

2樓:

1、要明確甲方的起訴請求是什麼?是要求乙方補足房租,合同繼續履行,還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是繼續履行,則法院的調解協議算做結清房租,之後還要按原始的租賃合同中押金的約定履行;如果是解除協議,雙方達成調解同意即原租賃合同就解除了,沒有別的義務了(具體還要參照調解協議條款)。

3、一般的租賃協議都有欠租多長時間押金不退這種規定,你再好好對照一下協議找一找對你有利的條款。

3樓:

推定調解書已經生效。則本案已經經過實體審理,是故原訴訟標的消滅,不可再次起訴,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生效的調解書相當於新的合同,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的內容,另一方可以就調解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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