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是不是詐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樣

時間 2021-06-03 03:06:56

1樓:半目勝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你的陳述咱們來做乙個分析:朋友a謊稱用錢為親屬治病,公司老闆b也陷入了錯誤,並基於錯誤處分了財產,整體財產總量也損失了20萬元。就此而言, 該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如公司老闆b的私人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a某使用虛構事實從b某那裡騙取20萬元的現金。。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犯罪年齡,具有刑事犯罪能力的自然人,比如a某已經具備該項要件。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比如a某在主觀方面通過自己的意志明知自己這種行為會使別人的財產造成損失(不是賭博歸還不了的)依然去借錢。。

你朋友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似乎已經齊備。

詐騙罪最核心部分就是: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但是如果被害人對於自己的財產損失存在認識,則不能構成詐騙罪。按此,B某對於將20萬元借給A某,對自己的財產損失存在認識。因而不符合「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的特徵,不能構成詐騙罪。

此外,根據日本刑法理論,有學者認為詐騙罪客觀構成要件中的「錯誤」應當限於法益相關的錯誤。即被害人只有對財產自身的特徵存在錯誤認識時,才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相反,對財產自身及增減情況沒有錯誤認識,而僅僅是在處分動機或財產去向上有錯誤,尚不足以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錯誤」。據此,你朋友的行為也不構成詐騙罪,最多是民事糾紛問題。

2樓:張昭輝

這個是典型的詐騙。嫌疑人虛構父親生病的事實,從受害人處騙取了20萬,然後將這20萬用於網路賭球這種違法行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顯。值得一提的是,賭博不但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投機),而且還是違法行為。

將其與其他高風險的經濟行為混為一談,實在是有些說不過去。

3樓:郝暄東

首先贊同@DoonnerDie的答案,講的非常全面,受益良多。

其次,對於你的朋友來說,現在最好的做法是趕緊想盡一切辦法,變賣家產,砸鍋賣鐵把這錢還上。大多數公司只要你把錢還上,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會過多追究了。就算公司抓住不放,還了錢之後定罪和量刑上都會有很大的改觀。

4樓: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編造理由借錢,或者借來的錢沒用於借錢時所說的用途,就是一種虛構事實,屬於詐騙。

但我認為,編造理由的目的只是取得對方信任,這確實是一種虛構事實。但虛構事實只是客觀行為,而不足以體現其主觀故意。編造理由,並不代表借款人一定不想還款,也不代表借款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且,實踐中借錢之後的用途與借錢理由不同的比比皆是,這些人也未必都是借了錢不還,更多的只是為了增強對方「出借」的可能。比如我說我要買車,你未必肯借錢;但我說我家人重病在醫院等錢急用,你借給我錢的可能性就會大很多。但這種謊言未必就是惡意,我借錢也未必就是不想還錢。

2、主觀故意更多的是看借錢之後的用途。

此類案件在判斷主觀故意時,雖然也要看借錢的事由等等情況,但更多的還是根據借錢之後的用途來確定。明顯的例子,如借錢之後馬上逃匿,借錢之後隨意揮霍,等等。

但是把借來的錢用於賭博,是否能判斷為「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個正好非常有爭議。

認為是非法占有故意的觀點:賭博是一種風險性極大的行為,十賭九輸也是常人對賭博都能夠認知的事實。借錢之後用於這種高風險的娛樂活動,其主觀上明知賭博會導致無法還清債務,卻仍然放任這一損害結果產生,屬間接故意。

認為不是非法占有故意的觀點:如果是必輸的賭局,沒有人會把錢往水裡扔,賭徒心態通常是寄希望於贏得一大筆錢後回本並還清欠款,因此其主觀上仍然是存在還錢的想法,只是其採取的籌錢還債的行為風險過高而無法實現「還錢」,但仍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

考慮到實踐中,很多在賭場輸錢的賭徒都是臨時借錢想翻本又輸光的,以及一些理財公司收客戶資金用於高風險投資,也都是類似的情況,故我是贊成第二種觀點,不能以賭博之類的高風險投資行為來判斷債務人主觀上就存在不想還錢的故意。

3、對題主案件的看法

以目前的案情,尚不足以構成犯罪。如果要支援「借錢時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更多的證據來支撐。

如果構成犯罪,20萬屬於詐騙罪的數額巨大,量刑幅度在3-10年這個檔次。

當然,以上只是法律知識。 @郝暄東 的回答才是最正確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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