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未育的女員工,在入職前被要求3年不能懷孕,並寫離職證明(原因是懷孕身體不適)請問合法嗎?

時間 2021-06-01 22:21:16

1樓:律而不慮

1、入職前要求3年內不能懷孕,這種要求不違法,你同意才入職,不同意可以選擇不入職。

(一般這種情況下,員工一般會同意以能夠入職,然而入職後這種約定並不能產生實際約束力,員工懷孕了,公司一不能開除你,二不能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2、提前寫好離職申請是公司在預防上述事件的發生,說到底也是在保護你們在入職時達成的一致意見。

所以,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入職,但是如果你希望入職也有可能在三年內要寶寶,又希望給自己尋求乙份保障的話,那份離職申請就是形式上的,公司以離職申請為理由解除勞動關係的,你可以要求收回申請,假如公司強行解除勞動關係,你可以仲裁了。但是入職前公司提出的要求,你同意認可的行為,可以看成是一種協議關係,但是那就要看仲裁員的意見了。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約定這樣的條款,因為約定無效,所以你公司這種做法都是比較實際的做法了。

2樓:joker

並不違法,合同雖然是無效的,但是公司有權規定自己的制度。如果公司是在你入職的時候就和你商量好了的話別說勞動法。你找到中南海都沒用

3樓:二蛋

是不是公司在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不含不能懷孕條款),但同時讓你簽署乙份離職申請(未簽署日期)。然後告知你,如果三年內你懷孕,公司就會以該份離職申請為由解除合同。

直接申請勞動仲裁,有多種方式可以認定離職無效。

4樓: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該行為是違法的,任何合同不可以限制人的自由,勞動合同也一樣。生育權是婦女的權利,勞動合同無權剝奪。

第二,收集證據的話主要收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最好要收集到相關書面明確寫明懷孕即辭退的條款。若無,則需收集談話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

第三,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不可懷孕的或懷孕即辭退的,可以要求勞動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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