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專業人士看看這個勞動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籤,我是乙方。謝謝

時間 2021-06-01 22:18:09

1樓:夏叉叉

關於第二條和第九條, @Lv Winston 的答案中已經說的很清楚了。我提一點,第三條提到了夜班津貼。如果甲方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度,每週的工作時間超過了40小時的話,是需要給加班費的,夜班津貼不能代替加班費。

2樓:Lv Winston

十、2的後半段有點奇怪,但我不確定。上海規定,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北京規定,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而江蘇、廣東規定,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我沒看到過不安排工作可以按失業保險標準給付生活費的地方法規,但勞動法各地執法口徑不同,我不能確定。

你可以打當地的12333諮詢。

另外就是十、9,甲乙雙方無論何種原因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均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這肯定是無效條款。

由於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企業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情況下,這類合同上直接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條款都是無效條款,就是說違法的條款籤了也無需執行。但是,存在無效、違法的條款並不影響其他有效、合法條款的效力。所以,可以籤,不用擔心這些違法條款的存在。

各位專業人士幫我看看這個解除合同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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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幫看看,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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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麻煩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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