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專業人士幫我看看這個解除合同合理嗎?

時間 2021-05-30 14:30:21

1樓:法律人袁亞洋

先說結論:在一定的前提下,合法。

前提:非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且未喪失勞動能力。

醫療期計算:

一般醫療期: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計算: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特殊疾病疾病醫療期: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滿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仍在合同期內)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並給予經濟補償。

對於怎麼判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外安排的工作,法律實踐一般都傾向於醫療期滿後繼續提供病假,即可認定。

醫療補助費:

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2樓:狐本胡

既然已經想要辭退你,並且答應給經濟補償金那就接受好了,拿錢走人。你個人原因長期請假肯定是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了,沒必要再去糾結什麼了,和公司那邊協商解決拿著該得的經濟補償金,讓公司開離職證明時原因就不要體現辭退,不要影響下份工作就好了。

3樓:TT CAI

協商解除,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沒什麼大的問題,看公司給的理由,是你醫療期已滿,且醫療期過後仍然長期請假,這也證明你沒辦法工作,也可以印證你說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不過也要看具體你請假和工作的情況來判斷。

所以看你怎麼想,如果你確實不想離職或不能接受這個理由,可以嘗試申請勞動仲裁,爭議的焦點也就是你說的是否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4樓:阿牛哥

題主你寫的太片面了,你是多會入職,工齡多長,你請了多長時間的假,你都沒有寫,所以我不好武斷的說這個協議合不合裡,正常情況下,公司不要員工,都可以與員工協商,就看你怎麼想了。

5樓:阿海哥

合理的,但是合理不一定合法哈。這個只在某些情況下合法。看你接受不接受啦。

目前來看,單位認為你病好後,無法繼續勝任工作,所以才和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果你要是想繼續工作,你得證明你的疾病恢復後合適做這份工作,這個證明比較難。而且申請勞動仲裁太費時間。

請專業人士看看這個勞動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籤,我是乙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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