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郵箱賬號需要區分大小寫?

時間 2021-06-01 15:06:01

1樓:依雲

不太清楚你問的是什麼:

1. 為什麼郵箱名的使用者名稱部分要區分大小寫?

2. 為什麼該產品要求郵箱名的使用者名稱部分區分大小寫?

前者是因為這已經是既有的標準,後者是因為它必須按照標準來做,否則會有人遇到問題。比如我就經常遇到的,不讓我的郵件位址使用者名稱部分包含「+」號。

2樓:janlay

技術上,郵箱可以用不同的大小寫,但習慣上都用小寫,約定俗成的習慣而已,而且大多數郵件系統都不區分大小寫。具體可以參考: http://

en.wikipedia.org/wiki/E

mail_address

3樓:Sah Lee

客服提供的 RFC2821 已經 obsoleted by RFC5321 了。RFC5321 中關於郵件位址是否應該大小寫敏感的描述是這樣的:

2.4. General Syntax Principles and Transaction Model

...The local-part of a mailbox MUST BE treated as case sensitive. Therefore, SMTP implementations MUST take care to preserve the case of mailbox local-parts.

In particular, for some hosts, the user "smith" is different from the user "Smith". However, exploiting the case sensitivity of mailbox local-parts impedes interoperability and is discouraged.RFC5321 確實要求 SMTP 的實現必須區分郵件位址中的 local-part (即 @ 之前的部分)的字母大小寫,不過可以看到其原因是「郵件傳送方不能假定接收方是大小寫不敏感的(或者反過來)」。

再看最後一句, RFC5321 對於區分大小寫這一做法的態度是「不鼓勵」。

也就是說,這是一種謹慎的保護機制,而不是乙個 best practice 。並且這是對 STMP 協議實現者的要求,而不是對(使用郵件服務的)使用者的要求。

對於問題中的「一產品」(下文稱甲公司)而言,區分郵件位址的大小寫唯一的「積極」意義是:如果真有一天出現某個郵件服務提供商,2B 到要求其註冊使用者區分使用者名稱大小寫的地步([email protected] 和 SAH@2b-mail.

com 可以是兩個不同使用者),那麼甲公司將可以允許 sah 和 SAH 同時註冊為使用者,而不是在已有 sah 的情況下拒絕 SAH 的註冊。

然而甲公司這個做法顯然是以犧牲使用者體驗為代價的。電子郵件位址不區分大小寫,這已經是乙個事實標準,更是乙個網際網路常識。在連郵件服務提供商都不要求區分大小寫的情況下,乙個不提供郵件服務而只是使用郵件位址作為使用者識別 ID 的服務卻要求郵件位址區分大小寫,這個行為的荒唐程度和決策者的愚蠢程度我覺得已經不需要花心思去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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