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5-06 14:54:14

1樓:蔡思斌

結婚給付彩禮一直都是中國歷來傳統習俗,雖然各地對具體給付數額、時間等有所區別,但都無疑有此一步驟。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將彩禮與贈與相混淆,認為彩禮其實就是一般增與。但其實這是兩個不同概念。

如果彩禮和一般贈與一樣,在支付了以後豈不是就因已經交付不能返還?如果婚前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兩人名字,送了一半的房屋份額給對方的,又能否認定為是彩禮?還是說屬於贈與?

另外,在生活中,還有一種不同於結婚彩禮,但又和婚姻有關聯的贈與(婚姻財產),我在這裡也一併解釋,這或者更有利於大家理解前述區別。

一、概念區別:

彩禮:指男女結婚時,男方依據民間習俗向女方支付的禮金、聘禮,彩禮的數額多半都是依據民間習俗為某一特定數額,或是帶有一定寓意。

婚約財產:是男女雙方基於婚約關係即訂婚,使得一方從另一方處多獲得的財產,帶有一定的贈與性質,同時又負有以結婚為目的。

一般贈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二、舉例如下:彩禮:小麗和小明準備結婚,在訂婚當日,小明按當地習俗支付小麗彩禮333333元。

婚約財產:小麗和小明準備結婚,在還沒登記結婚的時候,為了婚房準備,小明全額買了一套房,房子登記在小麗和小明名下,各佔50%。

一般贈與:小麗和小明是好朋友,小明買了一輛車送給小麗。

三、法律規定不同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及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四、處理方式彩禮:條件:1、未辦理結婚登記;

2、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後離婚的。

3、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後離婚的。

具體返還數額根據登記時間、共同生活實際等酌情予以返還。

婚約財產:因該贈與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未能結婚的可以要求全額返還,即便已經辦理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一般贈與:因車輛是動產,小明把車輛交付給小麗且登記在小麗名下的,則該贈與不能撤銷。但如果小明是贈與小麗房產,且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則可以撤銷。

五、處理方式的不同彩禮:法定情形下酌情返還。

婚約財產:即便已經交付,或房屋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仍可以要求返還。

一般贈與:已經交付,或房屋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不能要求返還,未辦理所有權手續,或未交付的,可以要求返還。

2樓:

這是兩個不同法律部門的概念,有所區別,也有所關聯。

一般贈與,合同法專門闢出一章進行了規定。

總體的規則是:

送出去的東西,潑出去的水;

還沒送出的東西,可以隨時反悔。

但,規則,總有例外:

身家數十億的小李說了,我要給災區人民捐1萬塊錢;這個就不可以撤銷,這是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小明說要送給小紅一部iphoneX,但是在公證處說的,還記錄到了公證書上;這個也是不可以撤銷的,這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所以,法律早就想到,某些人啊總是愛雖然亂講,贈與合同的效力也就沒有其他合同的拘束力那麼強,就賦予了贈與人任意撤銷的權利,要不然,誰還敢吹牛啊。畢竟,我們民法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由。

但是,有些話是可以亂講,有些話是不可以亂講的,法律還對於承載了其他更為重要價值的事物進行了特別的保護,比如,前面所講的對於災區的捐贈。

彩禮,在本質上也是一種贈與,只不過是伴隨著婚姻的締結而做出。不知道是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但這個習俗早已在民間存在多年。

在婚姻法解釋二出來之前,婚姻法及其解釋一完全沒有涉及到彩禮這個法律關係,此前的判決,大多沒有支援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理由大抵是基於贈與合同的潑出去的水原則。但司法實踐從來不是鐵板一塊,也有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你看,這不就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嘛,結婚是條件,條件都不存在了,彩禮也得返還回來。爭議越來越大,直到婚姻法解釋二一錘定音,這些情況下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認識到全國各地的婚姻習俗存在極大的差異,所以,就把這幾種存在共同性的情形作為應當返還彩禮的條件,全國各地的法院也在執行者最高法院的指示。但有些情況是沒有包括在這個裡面的,比如,甲給了彩禮之後,雙方登記結婚了,在一起共同生活,並且支付彩禮也沒有導致誰生活困難,這種情況就完全不符合返還彩禮的規定,但如果乙在結婚後多次出軌,甲真的毫無辦法要回彩禮。

好氣哦!!!!!

沒事,不要怕。如果你是個關注法律的孩子,那麼恭喜你,你肯定知道《民法總則》出台了,但你不一定知道其中第10條規定著「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甚至說到這裡,你還可能不明白和彩禮有什麼關係。

不要緊,我們回顧一下,彩禮是基於我們這個民族的習慣而支付的費用,我們的民族習慣裡面存在著大量的關於彩禮的規範,通過《民法總則》第10條這個管道性的條款,法官具備了將民間習慣引入法律的權力,比如,在我們那個村落,出軌這種情況,離婚了就是得返還彩禮的,否則,整個村子和附近村子都會鄙視,哼。

只不過,對於民間習慣的舉證,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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