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7年,婚房在男方父親名下,雙方離婚後,女方有權分得房產嗎?

時間 2021-05-06 12:06:24

1樓:李紅梅婚姻家事律師

若婚房是婚前或婚後男方父母出全額購買,且登記在男方父親名下,那麼該房產屬於男方父親,在不存在繼承和贈與的情況下,該房產既不是男方婚前財產,也不是男方婚後財產,與女方也無關係。

若婚房是婚前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購買的,婚後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儘管該房產登記的是男方父親名字,離婚後,女方可主張其返還購房的還貸款。

若婚房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且由夫妻共同財產出全額購買,儘管該婚房登記在男方父親名下,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以登記發生效力,該房產屬於男方父親,但是女方有權要求其返還購買該房產的出資。

若婚房是婚後父母貸款購買的,且登記在男方父親名下,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該房產屬於男方父親,但是女方有權要求其返還購買房產所還的房款。

法條依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

2樓:CM jggjugh

這是乙個很好的、避免老婆要求加名字的情況。

我之前就設想過這種情況,比如按父母和自己出錢買了一套房子,然後把房子的名字記錄在父母的名下,在籤乙個贈與協議:在父母離開這個世界後房子就屬於你了。

而你在和老婆結婚的時候,你是沒有權利在這個房子上面給老婆加名字的,因為房子的所有權不是你的,你只是可能在房子購買的過程中出了一部分錢,如果你還比較年輕,可能連這一部分錢都沒有,出這一部分錢就相當於你父母給你準備買房子的錢,只不過這個買的房子是放在父母的名下的,那麼女方就更沒有理由去要求在這個房地產上面加名字了

當然,如果你們夫妻是共同給這個房子還款的話,那麼離婚後他也是可以分得財產的,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畢竟他出了錢就要獲得出錢後的東西,你不能說他出錢後這個購買的物品的所有權是你父母的,他就一分錢都不能得到反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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