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成都律師
《民法典》有規定——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樓:黑腦洞的的大二哥
原繼承人已死,遺囑未修改。
所以遺囑的房產繼承人依然是小兒子。
現在小兒子已死,阿婆已死。
我好奇小兒子有沒有妻子或者兒女。
如今的房產繼承人是小兒子,那麼可以繼承房產的應該是他的妻子和兒女。
夫妻作為第一繼承人,沒有妻子兒女的情況之下才輪到大兒子。
按照順序應該是這樣來,因為小兒子與阿婆已經死亡,遺囑上又是小兒子的名字。
如果小兒子並無妻子兒女,那麼大兒子作為兄長應該是有資格繼承的。
這裡不是律師,只懂皮毛,有一點我希望有人幫我解答。
財產繼承人小兒子與立遺囑的阿婆都不在人世的情況下。
阿婆的其他血親是否有資格爭奪房產繼承權。
比如,她的哥哥,弟弟,或者堂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