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染環境罪的主觀方面為什麼只能是過失?

時間 2021-05-31 07:04:34

1樓:

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排汙的行為,但並不意味著對環境汙染結果持故意、積極追求心態,所以應該認定為過失。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2)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踐中,「嚴重汙染環境」的表現形式包括: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束、鎘、鉻、砷、銘、梯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到、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資料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執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i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公尺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 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 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以及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行為人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經營許可範圍,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本罪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汙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環境汙染責任的構成要件

(1)有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

該類行為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且行為人不得以排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張免責,即使排汙沒有超過批准的指標,只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也構成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

因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是一種危險責任,危險責任本身不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而是對不幸損害的分配,所以不需要行為的違法性。

(2)發生損害。

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致人損害,既有財產損害,也有人身損害。

(3)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中國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因果關係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民法典》第1230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二)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承擔

1.責任主體。

2.責任範圍:按份責任

3.責任的形式。

(1)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2)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

(3)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

(4)清除汙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5)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2樓:環境律師 黎徵武

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第3點「關於主觀過錯的認定」中指出:「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故意實施環境汙染犯罪……」

從中可以看出,汙染環境罪的責任形式至少包含了故意。

另外,張明楷教授的《汙染環境罪的爭議問題》中明確指出,汙染環境罪的基本犯的責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過失。

3樓:書劍

第三百三十七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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