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將月球賣給我同學,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都同意買賣。這個合同成立並生效嗎?

時間 2021-05-31 01:27:49

1樓:

這個問題可以從客體方面來回答:

一、民事法律關係客體角度

題主所述月球屬於物的範疇,物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有個基本的特徵就是物能為人所支配和實際控制。

按照目前科技水平來講,你和你同學還不具備實際控制或者支配月球的可能性(當然未來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就難說了)。標的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講,你們的合同是無效的。

當然,這個合同不是不能成立、生效。只要你們對此合同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就可以了。

2樓:何開天

經於先生 @於廷益 指證。中國雖然仍採債權形式主義,但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可見,中國法律也認識到債權形式主義存在的一些問題,並進行了相應的完善。日本和法國等國傳統上也採取債權形式主義,不知道於今有沒有修改。

很有意思的問題,答案不能一概而論,應依該國立法採物權形式主義還是債權形式主義來定。

先說中國,中國採債權形式主義,在該理論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不可分,乙個法律行為,即可發生債權與物權變動的雙重效果,物權變動的效力與作為其基礎的債權行為密不可分,也就是說,若債權人對該物無處分權,那麼該合同本身就構成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該合同在中國屬於效力待定,需要權利人的追認,只是,我們至今未知其所有人究竟為何,是全人類?是耶穌?

還是南韓?但無疑,一旦在追認期限內權利人出現在世人面前,他的追認將使這位同學直接獲得月球所有權。

再說採物權形式主義的國家,比如法國,中國台灣地區,在這些國家,該合同有效,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創立了物權行為理論,該理論被德國民法典採納,在該理論下,法律行為被區分為負擔行為(即債權行為)和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負擔行為只引起當事人間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處分行為得以直接引起物權變動之效果。因此,台灣、德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典中,無權處分指的是物權行為,而不是債權行為,因此,既然雙方達成合意,又無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那麼該合同自然成立。

以上基於法學理論的分析固然有痴人說夢之嫌,但是,就像三體中云天明為程心買了一顆星星,購買天體的法律問題,在未來的新大航海時代,或許就將成為實務。用現在的理論就能合理解釋這一法律問題,真讓人感嘆民法如地母般的寬闊與廣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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